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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分别颠倒识并不是决定所遣除的增益,因为它没有实执而无需遣除

量理宝藏论释 · 第八品 观法相 · 连讲 3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丙一 法相之安立 › 丁二 分别决定量之法相 › 戊二 依此遣除增益之理 › 己一 如何决定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己一 如何决定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立论辨析连讲 1/3

无分别颠倒识并不是决定所遣除的增益,因为它没有实执而无需遣除

整理定解由量引生,所遣增益限分别颠倒与怀疑

无分别倒识非所遣 · 本方 · 立

有法
无分别颠倒识
所立
并不是决定所遣除的增益
因
因为它没有实执而无需遣除

倒识之因不除则遣不掉 · 本方 · 立 · 限定:毛发飘浮等的因如果未经消除

所立
通过决定分别也无法予以遣除

名相分别颠倒识、怀疑识(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4 段)

依量之力引定解,定解违品乃增益。 原段 ›

彼之法相弃真理,分别他边有二类, 原段 ›

分别倒识及怀疑。 原段 ›

是凭借量的力量断除怀疑来引出定解,并且真实定解的违品就是增益他边。增益的法相也就是抛开真理而妄执他边。它分为分别颠倒识与怀疑识两种。无分别颠倒识所立并不是决定所遣除的增益,因因为它没有实执而无需遣除,毛发飘浮等的因如果未经消除,所立通过决定分别也无法予以遣除。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己二 遣除诤论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3回应上段

比量非由显现取,乃是遣余彼对境

整理答「骤然比量未断增益」:比量不以显现取,是遣余;所遣是比量生前执著与无火他处相同的颠倒识。

骤然了达未断增益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但并未断除颠倒识与怀疑两种增益任意一种
因
只是在前所未知中突然性了达而已

比量是遣余 · 本方 · 立

有法
比量
所立
它完全是一种遣余
因
比量并不是像无分别识那样以显现缘取

所遣是执同无火处的倒识 · 本方 · 立

有法
比量所遣除的对境
所立
所以认为包括在颠倒识的范畴中
因
是在比量还没有产生之前,某识执著与不存在火的其他地点相同
原段(5 段)

对方有谓未悟骤然中,了悟尚未遣增益。 原段 ›

本方比量非由显现取,乃是遣余彼对境, 原段 ›

本方执著同他无有火,是故许为颠倒识。 原段 ›

对方对方辩论说:由骤然比量决定火时,因只是在前所未知中突然性了达而已,因此,尽管通过了达而遣除了(违品),所立但并未断除颠倒识与怀疑两种增益任意一种。 原段 ›

本方驳:事实并非如此,因比量并不是像无分别识那样以显现缘取,所立它完全是一种遣余,比量所遣除的对境因是在比量还没有产生之前,某识执著与不存在火的其他地点相同,所立所以认为包括在颠倒识的范畴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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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回应观察连讲 3/3

定解增益耽境一,耽式相异故遣余

整理答从境、体、时观察一异三难:二者耽著境同而耽著方式实与不实不同,故能遣;是一心相续的不同反体,定解生则增益不再生。

一体与异体(即一体还是异体)·对方用

所破有些论师、还有些论师、还有论师

对境不一则非能遣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不是一个

应成:就成了内外的光明与黑暗一样成了不是所遣与能遣的关系

对境一则真假两难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假设是一个

应成:如果是真,则增益也成了无谬,倘若是假,那么定解也成了错谬

本体一则不能自遣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在心的本体中是一个

因
由于自识不能对自己做事

应成:因此是所遣与能遣的关系不合理

本体异亦不合理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即便是他体

所立
也不合理
喻
就像他者通达并不能遣除他者的不悟识一样

时同则二分别并行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时间相同

应成:就成了两个分别念并驾齐驱

时异则非能害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假设时间不同

喻
犹如白天的光明与夜晚的黑暗一样

应成:也就不该是所害与能害的关系

境一而耽式异 · 本方 · 立

所立
是故所遣与能遣的关系合情合理
因
由于耽著方式符合实际与不符实际截然不同

一相续不同反体 · 本方 · 立

所立
这两者是一个心相续中的不同反体

时异而增益不再生 · 本方 · 立 · 限定:时间虽然不同

所立
对此立为遣除它的名言
因
在一个心相续中,首先存在增益,后来生起定解而使增益相续不能再生

例内外的光明与黑暗(对方喻)、他者通达并不能遣除他者的不悟识(对方喻)、白天的光明与夜晚的黑暗(对方喻)

原段(7 段)

本方定解增益此二者,对境本体时间中, 原段 ›

本方观察一体及异体,三种辩论不害此。 原段 ›

本方定解增益耽境一,耽式相异故遣余。 原段 ›

对方另外,对于定解与增益二者,从对境、本体、时间每一方面来观察是不是一体与异体的角度,有些论师说:定解与增益,对境到底是不是一个,如果不是一个,应成就成了内外的光明与黑暗一样成了不是所遣与能遣的关系;假设是一个,那么对境是真还是假,应成如果是真,则增益也成了无谬,倘若是假,那么定解也成了错谬。 原段 ›

对方还有些论师说:定解与增益这两者如果在心的本体中是一个,则因由于自识不能对自己做事,应成因此是所遣与能遣的关系不合理;即便是他体,所立也不合理,喻就像他者通达并不能遣除他者的不悟识一样。 原段 ›

对方还有论师则提出:决定与增益这两者如果时间相同,应成就成了两个分别念并驾齐驱;假设时间不同,应成也就不该是所害与能害的关系,喻犹如白天的光明与夜晚的黑暗一样。 原段 ›

本方以上三种辩论并不能推翻我们在此的立宗。下面依次加以驳斥,其一,定解与增益二者的耽著境虽然是一个自相,但因由于耽著方式符合实际与不符实际截然不同,所立是故所遣与能遣的关系合情合理;其二,所立这两者是一个心相续中的不同反体;其三,时间虽然不同,但因在一个心相续中,首先存在增益,后来生起定解而使增益相续不能再生,所立对此立为遣除它的名言。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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