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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量理宝藏论释 · 第八品 观法相 · 连讲 5 段,这是第 5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丙一 法相之安立 › 丁二 分别决定量之法相 › 戊一 认识法相 › 己三 除诤论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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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己一 破他宗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破斥应成式连讲 1/5

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

整理破量的法相二说:天王慧异名二立则名相成二,《量庄严论》作者分说则无总法相

所破天王慧论师、《量庄严论》的作者

二立则法相成二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法相是各自分开而安立

因
由于能安立的因各不相同

应成:致使法相也成了两个

分说则无总法相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按照第二种观点而承认胜义量及名言量的法相与名相是各自分开的两个

应成:那么量的一个总法相所谓的“此法”在二者每一个上面不可能有容身之地

原段(6 段)

转述不欺及明未知义,称为异名或分说。 原段 ›

本方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 原段 ›

本方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 原段 ›

对方有论师主张:阿阇黎的诸论典中说,量的法相是不欺、明未知义。天王慧论师认为:此二法相任意一者都能表示,因此它们是法相的两种异名。《量庄严论》的作者则说:量有胜义量与名言量两种,其中胜义量是指明未知义,而并非不欺,因为没有获得断定的意义。后者名言量既是不欺也是明未知义,因为已经获得断定的意义。他们各作分析而各抒己见。 原段 ›

本方驳:针对第一种观点来说,如果法相是各自分开而安立,那么因由于能安立的因各不相同,应成致使法相也成了两个,因此第一种观点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假设按照第二种观点而承认胜义量及名言量的法相与名相是各自分开的两个,应成那么量的一个总法相所谓的“此法”在二者每一个上面不可能有容身之地,因此第二种观点也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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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破斥观察连讲 2/5

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整理破法胜论师三特征不欺:补充排除不遍不合理

不遍

所破法胜论师

法相有过 · 本方 · 破

所立
因此法相就成了有过失的
因
由于尚未排除不遍的情况
原段(3 段)

本方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原段 ›

对方法胜论师提出:量的法相是具备三种特征的不欺,其一,本体特征,依靠获得自相的能力而排除执著事物为量的法相;其二,对境特征,依靠获得全面分析的照了境而排除不容有;其三,作用特征,依靠肯定意义的能力而排除过遍,这一法相还需要补充排除不遍。了悟真义是指量的作用,而不是法相。 原段 ›

本方驳斥:补充排除不遍在法相的这一场合实不应理,因由于尚未排除不遍的情况,所立因此法相就成了有过失的,如果词句本身不具备,那么补充也无济于事。看来你们的了悟真义就是指的明未知义,明未知义与不欺的识分成两个也并不是论典的意趣所在,关于这一点下文将予以说明。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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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破斥观察连讲 3/5

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整理破婆罗门派以具三法的了悟真义为量之法相:无需、不遍、不容有

不遍 不容有 无需(即不需要)

所破跟随婆罗门的有些论师

对境差别无必要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缘取方式在外境上不错乱的话

所立
而所谓“对境差别先前通达的意义”也就没有必要了
因
那么已经通达完毕就不可能再缘取,只要有这一点就足够了

断增益不遍现量 · 本方 · 破

有法
本体差别断除增益这一点
所立
不遍于现量
因
因为现量只是显现而已

非现比量 · 本方 · 反诘 · 限定:了悟真义的意义如果能原原本本如实地通达外境

因
由于现量是无分别、比量不能直接取外境自相

应成:它也就不可能是现量与比量

原段(3 段)

本方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原段 ›

对方跟随婆罗门的有些论师承认了悟真义具有三法,其一,本体差别,就是遣除反方面的增益;其二,对境差别,是指先前通达的意义;其三,缘取方式差别,就是于外境上不错乱。 原段 ›

本方驳:如果缘取方式在外境上不错乱的话,因那么已经通达完毕就不可能再缘取,只要有这一点就足够了。所立而所谓“对境差别先前通达的意义”也就没有必要了。本体差别断除增益这一点所立不遍于现量,因因为现量只是显现而已。了悟真义的意义如果能原原本本如实地通达外境,那么因由于现量是无分别、比量不能直接取外境自相,因此应成它也就不可能是现量与比量。以上三种过失对于承许具足三法的了悟真义为量之法相的宗派来说在所难免。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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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立自宗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立论自续式连讲 4/5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

整理自宗:不欺与明未知义是一个法相的异名

二者是异名 · 本方 · 立

有法
不欺与明未知义
所立
因此它们只是一个法相的异名
因
无论任何一者都同样可以了达自相
原段(4 段)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 原段 ›

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 原段 ›

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原段 ›

不欺与明未知义因无论任何一者都同样可以了达自相,所立因此它们只是一个法相的异名。名言量与胜义量也可无有差别运用这两种法相。其中不欺也有三种:其一,作用不欺,如果作用不欺在外境自相上存在,那么无欺能起作用,假设在外境自相上不存在,则成了无欺不能起作用;其二,作者不欺,本来存在而无欺了知存在,原本无有而了知无有,故为无欺;其三,所作无欺,如果趋入有自相的外境,那么无欺能得到,如果从无有自相中退出,它也无欺化为乌有。无欺就是具有以上这三种特征的本性。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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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除诤论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5回应上段

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整理答「不欺不遍于衡量无实之量、过遍于染污识」:衡量无实是从自相反体作对境,无不遍;染污根识纯属欺惑,无过遍。

不遍·对方用 过遍·对方用

不遍于无实量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不欺这一量的法相
所立
不遍于衡量无实法的量

过遍于染污识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因此这一法相过遍于这些
因
染污性根识缘取黄色海螺、树木显现行进等,自相上也有不欺的成分

无不遍 · 本方 · 立

所立
并没有不遍的过失
因
因为对于分析自相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而言,无实法虽然无有自相,但并不是对独立的无实法进行衡量,而是从自相反体的角度作为对境

无过遍 · 本方 · 立

所立
也没有过遍的过失
因
因为明明说染污性根识纯属欺惑而无有不欺
原段(4 段)

对方谓不遍于量无实,于染污识则过遍。 原段 ›

本方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原段 ›

对方对方辩论说:在外境自相上,运用不欺这一量的法相,所立不遍于衡量无实法的量。并且,因染污性根识缘取黄色海螺、树木显现行进等,自相上也有不欺的成分,所立因此这一法相过遍于这些。 原段 ›

本方答辩:所立并没有不遍的过失,因因为对于分析自相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而言,无实法虽然无有自相,但并不是对独立的无实法进行衡量,而是从自相反体的角度作为对境,所以合情合理。所立也没有过遍的过失,因因为明明说染污性根识纯属欺惑而无有不欺,关于这一点下文中还有论述。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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