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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法相已成无必要

量理宝藏论释 · 第八品 观法相 · 连讲 6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二 各自之法相 › 庚二 别说 › 辛一 法相之理由 › 壬一 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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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破斥观察连讲 1/6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法相已成无必要

整理破法相不需法相或需则无穷三说

所破有些论师、另有些论师、还有些论师

法相成无必要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能安立的因——法相尚未确定,而所安立的果——名相已经决定

应成:那么法相就成了没有必要

无穷则皆失坏 · 本方 · 反诘 · 限定:既然不能确定

因
那么无有尽头的末尾法相也不可能被确定,结果根本的法相也无法确定

应成:这样一来,此等安立都将失毁

例建立声音为无常,要运用所作因(对方喻)

原段(9 段)

转述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原段 ›

转述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原段 ›

转述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原段 ›

本方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原段 ›

本方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声称:法相义反体存在实体,不需要其他法相,如果需要,会成为无穷。 原段 ›

对方另有些论师主张说:虽然法相之义不需要其他法相,但要建立法相自身的名言则需要其他法相。 原段 ›

对方还有些论师提出:法相之义也需要其他法相,名相与之相同也需要其他名相,并且他们举例说明:比如,建立声音为无常,要运用所作因,(运用所作因就要先证明它是真因)而证明所作为真因,又要运用三相齐全的因,而三相齐全也同样要被证明是真因,它还要观待建立所作因,之后又要运用第二个三相齐全因,要证明第二个三相为真因也必须观待建立第一个三相齐全因,随后又是第三个三相齐全……一直无穷无尽。 原段 ›

本方驳:以上承认不需要法相以及虽需要法相但会成为无穷无尽的观点均不合理,下面说明原因:如果能安立的因——法相尚未确定,而所安立的果——名相已经决定,应成那么法相就成了没有必要。在不具备能立之因的情况下,所立的法相如果不具有法相,也就无法确定下来,既然不能确定,因那么无有尽头的末尾法相也不可能被确定,结果根本的法相也无法确定,应成这样一来,此等安立都将失毁。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破斥应成式连讲 2/6接着破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

整理对方说以因的事相足立所立;破:知事相即应知所立

不应生常执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承认这一点的话

应成:那么见到声音为所作的人就不可能生起声为常有的增益了

花白马成黄牛 · 本方 · 反诘

应成:而且诸如不具备垂胡的花白马等其他动物也将被认定为黄牛

例花白马(举例)

原段(5 段)

对方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原段 ›

本方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原段 ›

本方无常黄牛亦应知。 原段 ›

对方对方解释说:以因的事相足能建立所立的意义,因此即使无穷的末尾未曾确定,也没有过失。 原段 ›

本方驳:如果表示因的三相齐全、表示黄牛的垂胡特征尽管没有确定,但仅仅决定因的事相所作以及黄牛的事相花白便可了达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以及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如果承认这一点的话,应成那么见到声音为所作的人就不可能生起声为常有的增益了,应成而且诸如不具备垂胡的花白马等其他动物也将被认定为黄牛。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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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破斥应成式连讲 3/6

被承许为树之法相的树枝,如果没有第二个树枝,那它就已经变成不是树了

整理破名相需名相而无穷:树枝法相同样无穷

所破有些论师

无可耽著则非所知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它不具备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事

应成:就已经超出了认知、言说的范畴,而成了非所知

有可耽著则成其法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具有可耽著事

应成:那么可耽著事本身就成了第二个名相或后者的耽著境,故而已经成了它的法相

名言不必析自反体 · 本方 · 立

有法
瓶子的名言
所立
没必要分析此名言的自反体
因
与瓶子无二无别

无枝非树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没有第二个树枝

应成:那它就已经变成不是树了

树相无穷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它具有第二个树枝

应成:结果树的法相也成了无穷无尽

例树枝(教学例)

原段(6 段)

对方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 原段 ›

对方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原段 ›

本方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 原段 ›

本方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主张说:名相也是同样,如果它不具备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事,应成就已经超出了认知、言说的范畴,而成了非所知;如果具有可耽著事,应成那么可耽著事本身就成了第二个名相或后者的耽著境,故而已经成了它的法相。第二个名相本身也是第三个名相的耽著境,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前前是法相、后后为名相的结局。 原段 ›

本方驳:所谓的名言只不过是将自己遣余识前显现的这一分耽著为它的义反体。实际上,瓶子的名言因与瓶子无二无别,所立没必要分析此名言的自反体。上面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按照他们所说,那么被承许为树之法相的树枝,如果没有第二个树枝,应成那它就已经变成不是树了,如果它具有第二个树枝,则第二个树枝也需要具备第三个树枝等等,应成结果树的法相也成了无穷无尽。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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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4/6接着破

名言尽管不具备第二个名言,但前者也不会成为超越认知、言说的范围

整理对方说树枝与树一体故不无穷;破:名言同样不无穷

枝与树一体故不无穷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不会成为无穷
因
包括树枝本身及檀香树这两者,建立在一个树木的本体中无二无别的缘故

名言不出所知 · 本方 · 破 · 限定:名言尽管不具备第二个名言

所立
但前者也不会成为超越认知、言说的范围
因
名言本身就是依靠垂胡等法相建立与自身无别的所知本体

例檀香树(对方喻)

原段(6 段)

对方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 原段 ›

对方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 原段 ›

本方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 原段 ›

本方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原段 ›

对方对方辩解说:在建立檀香树运用树枝的法相时,树枝虽然不具有其他树枝,但不会导致树枝成为非树的后果,因为不是以树枝本身来建立与树木他体的独立树枝,因包括树枝本身及檀香树这两者,建立在一个树木的本体中无二无别的缘故,所立不会成为无穷。 原段 ›

本方驳:那么同样的,名言尽管不具备第二个名言,所立但前者也不会成为超越认知、言说的范围,因名言本身就是依靠垂胡等法相建立与自身无别的所知本体,因此名言怎么会成为无穷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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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立论自续式连讲 5/6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整理自宗:通达名义相联即成名言,因与法相各三步论式而止

通达名义相联即成名言 · 本方 · 立 · 限定:什么时候通达了所谓名义法相的名称与意义垂胡等密切相联

所立
当时它的名言便得以成立
喻
如同领悟了大腹与瓶子的名义紧密关联时就成立了“瓶子”的名言一样

声无常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声
所立
为无常
因
所作性故

所作是真因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所作
所立
是真因
因
三相齐全之故

三相齐全称真因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三相齐全
所立
可以称为真因
因
最初命名因即如此之故

此动物是黄牛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此动物
所立
是黄牛
因
具有垂胡之故

垂胡是法相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垂胡
所立
是黄牛的法相
因
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

回忆法相名称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
所立
可以称为法相
因
最初命名法相即如此之故

三步而止 · 本方 · 立

有法
总别这两者
所立
都运用三次论式而达到终点

例大腹与瓶子(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原段 ›

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原段 ›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原段 ›

我们自宗的观点,什么时候通达了所谓名义法相的名称与意义垂胡等密切相联,所立当时它的名言便得以成立,喻如同领悟了大腹与瓶子的名义紧密关联时就成立了“瓶子”的名言一样。 原段 ›

进一步地说,运用因与建立法相二者各有两种,运用因有总建立因与分别属于此处论式的建立因,建立法相也有总建立法相与分别属于此处论式的建立法相两种,共有四类。总别这两者所立都运用三次论式而达到终点,具体来说,第一推理:比如,声(有法),所立为无常(立宗),因所作性故(因),这是根本因;第二推理:所作(有法),所立是真因(立宗),因三相齐全之故(因),这是理由;第三推理:三相齐全(有法),所立可以称为真因(立宗),因最初命名因即如此之故,这是回忆名称。再例如,第一,此动物(有法),所立是黄牛(立宗),因具有垂胡之故(因),这是根本因;第二,垂胡(有法),所立是黄牛的法相(立宗),因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这是理由;第三,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有法),所立可以称为法相(立宗),因最初命名法相即如此之故(因),这是回忆名称。就截止到以上三步推理,第四推理以后没有任何必要和功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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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6回应上段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整理答「三相若无三相则不成因,有则无穷」:三相只是与烟无别之法,烟外无他法,依此也遣法相无穷之过。

三相(即因三相)

所破有些论师

山上有火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对面山上
所立
有火
因
有烟之故

无三相则不成因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它不具有另一个完整的三相

应成:那么所谓的三相齐全就不能作为建立火的因

三相无穷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假设具有另一个齐全的三相

应成:结果你们的观点也已经变成了无穷

三相即烟 · 本方 · 立

有法
三相
所立
并不存在烟以外的他法
因
只是对与烟无二无别的法以心执为三相而已
原段(5 段)

对方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原段 ›

本方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原段 ›

本方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声称:比如,对面山上(有法),所立有火(立宗),因有烟之故(因),这个三相本身来说,如果它不具有另一个完整的三相,应成那么所谓的三相齐全就不能作为建立火的因;假设具有另一个齐全的三相,则第二个三相也同样要具有能证明它为真因的第三个三相……应成结果你们的观点也已经变成了无穷。 原段 ›

本方我们的观点并没有这种过失。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里的因就是在有法上成立,存在于同品中,而在异品中没有,这三相完整无缺。因此,不要再考虑这些因自反体的部分,因只是对与烟无二无别的法以心执为三相而已,而三相所立并不存在烟以外的他法,依靠这一正理也能遣除法相成为无穷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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