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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量理宝藏论释 · 第六品 观相属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三 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 辛一 建立法相 › 壬二 能立彼生相属 › 癸三 除诤论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三 除诤论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2

有些论师争辩道:随存随灭的法相不成立

整理遣随存随灭法相不成三难:所立是火烟般自性非远的因果;总是无实前已说;蚁穴之物只是形似烟,非火的真果。

法相不成·对方用

所破有些论师、还有些论师

因果不可见故随存随灭不定因果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以随存随灭这一点并不能确定因果关系
因
就拿着魔生病来说,因不可见;诸如,持诵总持咒而使障碍减轻,果不可见

蚁穴之烟非火果 · 本方 · 破

有法
非因的蚁穴中所出现的烟
所立
并不是火的真正果
因
因为它只不过是人们将形象相同所冒出的青色物误认为烟罢了

例着魔生病(对方喻)、蚁穴中出现烟(对方喻)

原段(8 段)

本方法相不成之太过,误他于此无妨害。 原段 ›

本方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原段 ›

本方形象相同而误解,假立彼之名称已。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争辩道:随存随灭的法相不成立,原因是,因就拿着魔生病来说,因不可见;诸如,持诵总持咒而使障碍减轻,果不可见。因此,所立以随存随灭这一点并不能确定因果关系。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则声称:作为因的别法“檀香火”与果的总法反体“烟”,也成立随存随灭,如若依此而确定有因果关系,那简直太过分了。 原段 ›

对方还有些论师说:我们明明看见蚁穴中出现烟等,因此不能确定。 原段 ›

本方诸如此类凡是误解为他因的观点对于此处的立宗都无有妨害。 原段 ›

本方下面依次加以否定:其一,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建立不可见的因果,而是建立自性非远离如同眼前的火、烟一样的因果。其二,所谓的“总”(共相)是无实法这一点已经阐述过了。其三,非因的蚁穴中所出现的烟所立并不是火的真正果,因因为它只不过是人们将形象相同所冒出的青色物误认为烟罢了,其实并不是烟,仅是取上烟的名称而已。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整理遣石铁所生火非火之难:近取因是火尘

非因所生非果则石火非火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非因所生的不是果

应成:结果石、铁摩擦所生的火就不该是火了

石柴非近取因 · 本方 · 立

有法
石头与木柴等
所立
并不是火的近取因
因
而火的因是原本存在它们中的火尘
喻
眼识的近取因是前面的眼识,它的增上缘才是眼根

例眼识的近取因是前面的眼识,它的增上缘才是眼根(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本方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原段 ›

本方微尘合而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原段 ›

本方抑或前后之因果,互为异体而存在, 原段 ›

本方犹如由从火与烟,所生之果烟有别。 原段 ›

对方对方又辩道:如果非因所生的不是果,那么火的因本是木柴,应成结果石、铁摩擦所生的火就不该是火了。 原段 ›

本方答辩:石头与木柴等所立并不是火的近取因,因而火的因是原本存在它们中的火尘,能将火尘汇集一处的因才是石头、木柴等聚合,比如,喻眼识的近取因是前面的眼识,它的增上缘才是眼根。或者说,前后的因与果各不相同而以他体存在,诸如:火所生果——烟的前刹那与烟自身所生果——烟的后刹那,作为果的烟也有这两种差别。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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