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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量理宝藏论 · 第70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壬一 真因 › 癸三 名相之分类 › 子三 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 丑二 破彼观点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丑一 说对方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70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1/2要连上下读节选

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等个别论师认为:总的来说,所谓的相属应该有九种

整理因明前派章那巴等个别论师:相属境、相属法各分真实、能差别、所差别,配成九种,其中四种能起作用

持论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等个别论师

对方:烟与通红无相属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烟跟火的通红之间没有相属关系
因
因为通过所差别法上面的周遍不一定能证实在能差别法方面也周遍

对方:火与烟味无相属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真实相属境与相属法的所差别法没有相属关系
因
能差别的法存在的话,那么所差别的法必定会存在

例拐杖和持杖者(对方喻)

原段(13 段,节选)

对方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原段 ›

转述这是因明前派的章那巴等论师的观点。大家都知道,自宗只有两种相属———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而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等个别论师认为:总的来说,所谓的相属应该有九种;而九种相属中真正能起关联、能起证成因作用的只有四种。他们认为相属总共有九类,其中能了知的相属总共有四种。 原段 ›

对方对此,他们是怎样分的呢?在现在的藏文书籍中,因明前派的论典也不是特别多,因此他们的详细道理也不是特别清楚,但其大概的意思就是:所谓的相属有九种,这九种相属是怎么分的呢?首先分开相属法和相属境两者,相属境就是与烟相属的对境———火;或者用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来说明,苗芽所相属的对境是种子,这叫做相属境。而相属法指的是烟或苗芽。 原段 ›

对方首先,从相属境来讲,有真实的相属境、相属境的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总共分三种。从火方面来讲,真正的相属境就是火自己的本体,它的能差别法是火的通红部分,它的所差别法是火能焚烧事物。 原段 ›

对方然后是相属法,相属法是从烟方面来讲的。真实相属法就是烟自己,相属法的能差别法是烟的蓝色,所差别法就是闻到烟味,是这样来分的。 原段 ›

对方关于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具有一种反体的叫做能差别法,具有两种反体的叫做所差别法。就像拐杖和持杖者一样,拐杖只具足一个反体,持杖者一个是人的反体一个是拐杖的反体,所以持杖者具足两个反体。这里的所差别法也具足两个反体,比如说闻烟味:一个是闻的反体,一个是烟味道的反体,总共具足两种反体。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 原段 ›

对方这两者中,相属法有三种,相属境有三种,总共有六种。因明前派认为,三种相属法———真实相属法、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其中每一个上面都要分别对应三个相属境,而形成九种相属。具体而言,真实相属法的烟分别配上相属境的火、火的通红和火能焚烧事物这三部分,而成为三种相属;然后能差别的蓝色的烟,在它上面也是分别对应火、火的通红、火焚烧事物这三个,而成为三种相属;第三个所差别,就是闻到烟的味道,在它上面,也是分别安立火、火的通红、火焚烧事物这三个,而成为三种相属。总而言之,三种相属法各个分别对应三种相属境,或者说三个相属境,每个上面都要配上三个相属法,这样一来,共有九种相属。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其中的部分真正有相属的作用,而部分不能起作用。那么能起作用的是哪些、不起作用的是哪些呢?能起作用的真正相属有四种: 原段 ›

对方第一,真实相属法的烟与真实相属境的火有相属关系。意思是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起真实的作用,因为火和烟有一种真实的关系:火中出现烟。所以说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有相属的关系。 原段 ›

对方第二,真实相属法与相属境中的所差别法(所差别法是我们前面讲的火的焚烧)之间也有关系。对方认为真实相属法的烟跟火的焚烧有关系,而与能相属的境(就是我们前面讲的火的通红)之间没有相属关系。为什么呢?因因为通过所差别法上面的周遍不一定能证实在能差别法方面也周遍。在安立它们的能所关系方面有这么一个原因,所以因明前派认为所立烟跟火的通红之间没有相属关系。 原段 ›

对方第三、第四,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真实相属法及其能相属(能差别法)也有关系。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真实相属法的烟应该有关系,顾名思义,因为火和烟之间有彼彼所生的关系。所以不管是从相属境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相属法的角度来讲,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之间肯定有关系。真实相属境的火与能相属法(前面讲的冒出蓝色的烟)方面,它们之间也有关系。但是他们认为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烟的所差别法(前面讲的闻到烟味)之间没有关系。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认为因能差别的法存在的话,那么所差别的法必定会存在,所以它们之间没有必要单独安立相属。 原段 ›

对方这样一来,最后的结论是什么呢?真实的相属法与真实的相属境及其所相属境(所差别法)之间有关系,真实的相属境与真实的相属法及其能相属法(能差别法)有关系。真实的相属法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没有关系,所立真实相属境与相属法的所差别法没有相属关系。他们的说法和原因大概是这样的。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丑二 破彼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70课破斥自续式连讲 2/2接着破节选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整理破九种相属:火烟既许彼生相属,烟与通红、火与烟味不可能无关;相属唯同性、彼生二种

彼生相属(属相属)

所破因明前派引证陈那论师、法称论师

烟与通红必相关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认为烟和通红之间没有关系,这是不合理的
因
既然火和火的烟两者之间有彼生相属的关系

无关则浓烟推火不立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这两者之间真的没有关系

应成:那么通过冒出滚滚浓烟这种理由推测在那个地方有通红的火存在的推理也没办法安立

火与烟味必相关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刚才所说的真实相属境的火和相属法的所差别闻烟味这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的说法也不合理
因
火中产生烟,烟里面发出味道

无关则山火之推不应理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它们之间没有关系的话

应成:那么我们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推理也不应理

烟味推火亦合理 · 本方 · 破

所立
通过因法推知果因的方式来进行推断也非常合理
因
我们通过烟的味道可以了知,在火上面既可以有产生烟的作用,也可以有产生味道的作用

二相属摄一切 · 本方 · 立 · 限定:如果具足这两种相属

所立
那么内道、外道所承认的各种各样的相属全部都可以包括在其中
原段(10 段,节选)

本方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原段 ›

本方你们这样的安立在很多方面有违背。怎么有违背呢? 原段 ›

本方首先烟和火(也就是说相属境和相属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彼生相属,从火中产生烟这一点是你们自己也承认的。相属法和相属境可以代表相属,既然它们两者代表相属,那么你们刚才说真实的相属法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不能相属,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既然火和火的烟两者之间有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么火的通红和烟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所立你们认为烟和通红之间没有关系,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两者之间真的没有关系,应成那么通过冒出滚滚浓烟这种理由推测在那个地方有通红的火存在的推理也没办法安立。所以说从相属法的角度来讲,你们的安立方式不合理。 原段 ›

本方从第二个角度来讲,你们刚才已经承认相属法和相属境是彼生相属的关系,既然是这样,那么所立你们刚才所说的真实相属境的火和相属法的所差别闻烟味这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的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因火中产生烟,烟里面发出味道,我们通过这个味道就可以知道它是烟的味道,而烟的来源是火,它们之间肯定有关系,没有关系是不可能的。如果它们之间没有关系的话,应成那么我们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推理也不应理。 原段 ›

本方再者,你们认为通过烟的味道来推知火的存在不合理,那也不一定。因为这是因法推知果因的推理,因我们通过烟的味道可以了知,在火上面既可以有产生烟的作用,也可以有产生味道的作用。这样,所立通过因法推知果因的方式来进行推断也非常合理。 原段 ›

转述所以因明前派所认为的:虽然火和烟是彼彼所生的关系,但是它们二者及其差别法之间,有些可以有关系有些没有关系,这种分析方法实际上并不与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的相关因明论典的究竟密意相符合。为什么呢?因为两大理自在的有关因明论典都已经宣说了所有的相属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中。所以你们已经超出这种范畴而建立宗派了,当然如果在教理上没有任何违害的话这样安立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在教理上有很明显的相违就不合理。因此对方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 原段 ›

本方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原段 ›

本方这是根据上述的意义做一个归纳。“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不管怎么样,依靠能所差别的相属力量都不能明确所立;意思是说,仅仅依靠能差别或者所差别这种方式来了知你以前根本不知道的所立,这是非常困难的。那么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所立法呢?应该像前面讲的那样,唯一依靠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通过这种方式来了知。同体相属的法是通过自性因来了知的,彼生相属的法通过果因来了知。因此,我们想要知道一个真正事物的话,那一定要通过这两种关系来进行推断。这就已经足够了。如果这两种相属都没有,那就有不足的过失;如果具足这两种相属,所立那么内道、外道所承认的各种各样的相属全部都可以包括在其中。藏文文法中相属(藏文文法里面相属叫属格)比较多,比如说我的帽子、我的房子等是我和我所的相属;我的本体是同性相属;我的父亲等是因果的相属。外道和内道所承认的相属非常多,藏文文法中就有十几种,但按照因明的观点这些相属全部可以包括在这两种相属中。因此我们推断的时候,一定要依靠这两种相属来了知。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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