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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量理宝藏论 · 第67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二 观待彼因之分类 › 壬一 真因 › 癸二 事相 › 子一 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一 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量理宝藏论第67课破斥观察连讲 1/2

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整理破有些论师以所诤事为差别法之因为因的事相:若是别有否定则无同品遍,所立亦同

同品遍(属因三相)

所破有些论师

对方:山上之烟为因事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山上的烟
所立
是因的事相

非有否定则无诤 · 本方 · 立 · 限定:如果是第一者———非有否定

所立
那我们自宗也可以这样承认

别有否定则无同品遍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

应成:这样一来你的论式就不会有同品遍了

所立别有否定亦无喻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所立之法在所诤事上是别有否定

应成:比喻根本找不出来

例火灶里面的烟(教学例)、瓶子或柱子(教学例)

原段(10 段)

对方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原段 ›

对方因的事相到底是什么样呢?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法叫做因的事相。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山上的烟”,其实所诤事(差别法)是山上,具有山上这种差别法的烟———山上的烟所立是因的事相。或者我们用“声音无常,所作之故”,这个论式来进行说明,这里声音是所诤事,因的事相以所诤事声音作为差别法(并不是风声、水声等),具有这种差别法的所作(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本方但实际上,这种说法也不太合理。我们在进行辩驳、分析的时候,对他们这样提问: 原段 ›

本方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 原段 ›

本方别有否定无同遍,所立之法与其同。 原段 ›

本方我们向对方询问:你们刚才说因的事相以所诤事作为差别法,那请问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因的事相是别有否定还是非有否定?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烟实际上是因的事相,它是山上的烟。那么,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烟是非有否定还是别有否定?如果是第一者———非有否定,所立那我们自宗也可以这样承认,因为山上毕竟有烟。有烟的话,山上不存在烟已经排除了。这一点我们自宗也承认,所以不会有什么辩论。 原段 ›

本方然后是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唯一山上的烟,以这样的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话,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应成这样一来你的论式就不会有同品遍了,也就是说不会有同品。怎么没有同品呢?比如我们说“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烟的缘故”,唯一山上的烟已经成了因的事相,那么在“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烟的缘故,如同什么”的时候,它的同品喻根本找不到。如果没有以别有否定来决定,光是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一般的烟作为因的事相,那这是可以的。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如同火灶里面的烟”,有另外的烟可以作为它的同品,同品遍可以成立。 原段 ›

本方又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你用上“声音是无常,声音的所作之故”,唯一声音的所作已经用作因了,那在“声音的所作是无常,如同什么”的时候,其他的比喻根本找不到。所以,这样的观点绝对不合理。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那比喻可以有———如同瓶子或柱子。但是,如果是“声音的所作之故”,那所有同品完全被除开了。也就是说,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因的事相是别有否定的话,就不合理。 原段 ›

本方而且它的所立之法也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所立之法在所诤事上是别有否定,那不管是火也好、无常也好都不合理。比如说“山上有山上的火,因为有山上的烟之故”,这里的所立是山上的火,那在“有山上的烟的缘故,肯定存在山上的火,如同什么”的时候,应成比喻根本找不出来,因为这里必须要决定在山上存在火,如果是山上的火,那其他的火就不能作同品喻了。或者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的无常也是声音的别有否定,既然无常全部都是声音的,那除了这个以外别的无常就找不到了。 原段 ›

本方这里是说,不管是因的事相也好,或者说所立也好,都不能承认是别有否定;如果承认为别有否定,那就不合理。如果在所诤事上面是非有否定,我们前面也讲了,这完全合理,我们自宗也这样承认。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这是决定不能承认的。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子二 安立离诤之自宗

量理宝藏论第67课立论自续式连讲 2/2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整理立自宗:因的事相即遣余;实体共相无,反体(遣余)共相成立,对方「因共相不可能有」之难不成

所破因明前派

因事相即遣余 · 本方 · 立

有法
因的事相
所立
就是遣余
因
如果离开了遣余,因的事相就没办法安立

对方:因共相不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因的共相
所立
不可能存在
因
因为它是反体之故

反体共相成立 · 本方 · 破

所立
它以反体或者遣余存在的共相完全是成立的
原段(3 段)

本方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原段 ›

本方我们自宗认为,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区分时间、地点、形象,只是引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烟或者“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所作,作为推理的因就可以了。我们将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执著为一体,以这种方式来运用不会有任何过失。 原段 ›

转述当然,对方给我们提出的“因的共相所立不可能存在,因因为它是反体之故”的说法也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虽然因以实体方式存在的共相不存在,但是所立它以反体或者遣余存在的共相完全是成立的。为什么这么讲呢?我们前面一直在讲遣余,大家也应该知道:因的法相也好、因的事相也好,它们都与遣余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如果离开了遣余,因的事相就没办法安立。因此自宗抉择的时候,因的事相所立就是遣余。有了遣余就不会有因明前派的担忧,自宗也能非常合理地安立。所以按自宗观点,应该说因的事相就是遣余。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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