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62课辨析连讲 1/2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整理辨所诤事称宗法不称有法的三因:说有法易错乱、遮诸边费时、说真名失声律
所破有些人
说有法易错 · 本方 · 立
- 所立
- 如果称为宗法,以上的过失即可避免
- 因
- 把有法错认为除了欲知事以外的同品法和异品法
遮诸边费时 · 本方 · 破
- 所立
- 所以遮破其他的边没有必要
- 因
- 因为会耽误很长的时间
说真名失声律 · 本方 · 破
- 所立
- 但直接说真名是不太合理的
- 因
- 因为已经完全失去了词语的声律或者词语的组合
原段(7 段)
本方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原段 ›
本方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原段 ›
本方这里讲了三种原因。 原段 ›
本方我们在因明的辩论过程中,安立三相推理“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时候,柱子叫做有法,有法这个名称本来是可以用的。一方面所诤事可以用有法这个名称,另一方面在某种场合中所立法也可以用这个名称,还有所立和所诤事的集聚也可以称为有法。在通过有法这个名称而运用方面来讲,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在因明的辩论中,柱子不叫有法而叫宗法,为什么呢?有三个原因。 原段 ›
本方第一个原因,如果我们说有法就会出现错乱的可能。那到底是怎么样错乱呢?这主要是在三相推理中的错乱,比如我们说有法的时候,那么有可能是指第一相中的柱子,也有可能是指第二相中它的同品法,也很有可能是指第三相中它的异品法。很可能有这种错乱现象:因把有法错认为除了欲知事以外的同品法和异品法。而所立如果称为宗法,以上的过失即可避免。因此,在因明辩论中并没有把所诤事叫有法而叫宗法。这是第一个原因。 原段 ›
转述第二个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即使错认为同品法或者异品法,这也没有什么。因为我们可以一个一个地说:这个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我们遮破第一个同品法的边和第二个异品法的边之后就建立起了欲知事,这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遮破了其他边,那就耽误了很长时间。如果我们说:所谓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而是所诤事或者欲知事,那这样就耽误了很长时间,所以没有必要。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这也耽误不了几分钟,很快就说完了,耽误一点时间也没有什么,只要说清楚就可以了。但是,在《自释》里面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回答了:对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情,如果我们用很简单的语言就可以描述,那就没有必要遮破很多边。就像我昨天给大家讲的一样,如果我们可以用非常简明扼要的语句来表达一件事情,就没有必要转弯抹角啰里啰唆地说半天。平时我们说话的时候也是这样,如果是在简单的语言实在没办法表达的时候,当然你该说的话全部要说完,耽误时间也不要紧。但是如果在不需要耽误时间的情况下也能描述,那最好不要耽误时间。因明的说法也是这样的。所立所以遮破其他的边没有必要,因因为会耽误很长的时间。 原段 ›
转述第三种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那这样不如说真名好。说真名指的是什么呢?就是直接说欲知有法之法。大家都知道,三相中的第一个法———欲知有法,是“柱子无常,所作之故”里面的柱子,实际上柱子就是你想要知道的法,所以你应该直截了当地说欲知有法的真名———欲知有法之法。所立但直接说真名是不太合理的,因因为已经完全失去了词语的声律或者词语的组合。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不论在印度的梵语中或者藏文里面,一般来讲三相推理是用很简单的语言来描述的:“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第一个宗法的相已经说了,第二个有同品的相也已经说了,第三种无有同品的相(异品遍)也已经讲了。“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三相已经圆满了。但是如果你直接把宗法的名称———欲知有法之法说了,那在这一句话里面就根本没办法搭配词语,表述起来会有一定的麻烦。有些人可能会想:麻烦一点也不要紧,反正我把内容表达清楚就可以了,词句方面不是很关键。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本来可以用比较流畅的语言来表达,可你偏偏用非常别扭绕口的语言,这是不合理的。或者说与刚才从时间方面所描述的一样,如果我们在词语的配合上面能使用简单的语言,那就没有必要说很多复杂的话。平时我们说话的时候,说一些无关紧要的语句或者把毫无相干的话夹杂在里面,没有必要。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