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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量理宝藏论 · 第62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寅二 思维支分为假法 › 卯二 立名之必要 › 辰二 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 › 巳一 真实必要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巳一 真实必要

量理宝藏论第62课辨析连讲 1/2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整理辨所诤事称宗法不称有法的三因:说有法易错乱、遮诸边费时、说真名失声律

所破有些人

说有法易错 · 本方 · 立

所立
如果称为宗法,以上的过失即可避免
因
把有法错认为除了欲知事以外的同品法和异品法

遮诸边费时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遮破其他的边没有必要
因
因为会耽误很长的时间

说真名失声律 · 本方 · 破

所立
但直接说真名是不太合理的
因
因为已经完全失去了词语的声律或者词语的组合
原段(7 段)

本方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原段 ›

本方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原段 ›

本方这里讲了三种原因。 原段 ›

本方我们在因明的辩论过程中,安立三相推理“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时候,柱子叫做有法,有法这个名称本来是可以用的。一方面所诤事可以用有法这个名称,另一方面在某种场合中所立法也可以用这个名称,还有所立和所诤事的集聚也可以称为有法。在通过有法这个名称而运用方面来讲,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在因明的辩论中,柱子不叫有法而叫宗法,为什么呢?有三个原因。 原段 ›

本方第一个原因,如果我们说有法就会出现错乱的可能。那到底是怎么样错乱呢?这主要是在三相推理中的错乱,比如我们说有法的时候,那么有可能是指第一相中的柱子,也有可能是指第二相中它的同品法,也很有可能是指第三相中它的异品法。很可能有这种错乱现象:因把有法错认为除了欲知事以外的同品法和异品法。而所立如果称为宗法,以上的过失即可避免。因此,在因明辩论中并没有把所诤事叫有法而叫宗法。这是第一个原因。 原段 ›

转述第二个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即使错认为同品法或者异品法,这也没有什么。因为我们可以一个一个地说:这个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我们遮破第一个同品法的边和第二个异品法的边之后就建立起了欲知事,这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遮破了其他边,那就耽误了很长时间。如果我们说:所谓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而是所诤事或者欲知事,那这样就耽误了很长时间,所以没有必要。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这也耽误不了几分钟,很快就说完了,耽误一点时间也没有什么,只要说清楚就可以了。但是,在《自释》里面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回答了:对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情,如果我们用很简单的语言就可以描述,那就没有必要遮破很多边。就像我昨天给大家讲的一样,如果我们可以用非常简明扼要的语句来表达一件事情,就没有必要转弯抹角啰里啰唆地说半天。平时我们说话的时候也是这样,如果是在简单的语言实在没办法表达的时候,当然你该说的话全部要说完,耽误时间也不要紧。但是如果在不需要耽误时间的情况下也能描述,那最好不要耽误时间。因明的说法也是这样的。所立所以遮破其他的边没有必要,因因为会耽误很长的时间。 原段 ›

转述第三种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那这样不如说真名好。说真名指的是什么呢?就是直接说欲知有法之法。大家都知道,三相中的第一个法———欲知有法,是“柱子无常,所作之故”里面的柱子,实际上柱子就是你想要知道的法,所以你应该直截了当地说欲知有法的真名———欲知有法之法。所立但直接说真名是不太合理的,因因为已经完全失去了词语的声律或者词语的组合。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不论在印度的梵语中或者藏文里面,一般来讲三相推理是用很简单的语言来描述的:“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第一个宗法的相已经说了,第二个有同品的相也已经说了,第三种无有同品的相(异品遍)也已经讲了。“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三相已经圆满了。但是如果你直接把宗法的名称———欲知有法之法说了,那在这一句话里面就根本没办法搭配词语,表述起来会有一定的麻烦。有些人可能会想:麻烦一点也不要紧,反正我把内容表达清楚就可以了,词句方面不是很关键。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本来可以用比较流畅的语言来表达,可你偏偏用非常别扭绕口的语言,这是不合理的。或者说与刚才从时间方面所描述的一样,如果我们在词语的配合上面能使用简单的语言,那就没有必要说很多复杂的话。平时我们说话的时候,说一些无关紧要的语句或者把毫无相干的话夹杂在里面,没有必要。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巳二 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6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节选

就共称言有差别

整理答斯利雅普博等论师「宗法与有法涉及面同、改名无必要」之难:共称上有别,如具手专指大象

所破斯利雅普博等论师

宗法有法无别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没有任何必要
因
宗法跟有法没有什么差别

共称有别 · 本方 · 破

所立
在世间人们共同称呼方面完全不相同
因
世间人们有一种习惯
喻
具手

称宗法有必要 · 本方 · 立

所立
将所诤事称为宗法,还是有其必要的
喻
具首

例具手(主论证喻)、具首(主论证喻)

原段(10 段,节选)

转述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原段 ›

对方印度斯利雅普博等论师这样认为:你们刚才讲的,从语句方面来讲倒是真的很方便,所以我们以后不叫有法或者欲知有法是可以的,因为这样说起来非常方便;但是在实际意义上,这样并不能遮止颠倒妄念。为什么呢?他这里说“宗有法皆等同”,宗法也好,有法也好,这两者都涉及很多很多的法。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宗法,有时候有法叫宗法,有时候所立法叫宗法,还有所立法和有法的总合也叫宗法,宗法涉及的面有这么多。有法也同样,有时候所立法叫有法,有时候欲知法叫有法,还有欲知法和所立法的总合(聚合)也叫有法。这样的话,你们说推理中的所诤事是宗法,其实因宗法跟有法没有什么差别。原来你没有命名的时候叫有法,现在你命名为宗法,实际上两者的对境或者说两者涉及面的广狭并没有什么差别。这样一来,你把有法命名为宗法有什么必要呢?所立没有任何必要。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本方作者对他们回答:两者从表面上看好像相同,但实际上完全不相同。哪方面完全不相同呢?尽人皆知方面完全不相同。也就是说,所立在世间人们共同称呼方面完全不相同,或者说在习惯上完全不相同。不相同的原因在总结偈中广说。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喻具手, 原段 ›

本方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原段 ›

本方本颂用两个比喻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差别。 原段 ›

本方从意义上进行观察的的确确也是,有法的涉及面也比较广,宗法的涉及面也比较广,好像两者没有任何差别。但是,因世间人们有一种习惯,凭着别人的命名,将外境的名称与分别念,也就是将名言总相和义总相混合为一体,有这样一种习惯;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还是有所差别的。什么样的差别呢?虽然宗法和有法所涉及的内容同样都非常多,但是在这里“与法相关的”指的是什么呢?指与所立法相关的名称———宗法,也即所诤事,所诤事叫做宗法。因为在因明学界,或者凡是懂得逻辑推理的人,一说宗法的时候,大家都会知道,“柱子无常,所作之故”中的宗法,就是指的柱子。 原段 ›

本方虽然所立法也可以叫宗法,它们的聚合也可以叫宗法,但是一般情况下所诤事才叫宗法。在世间这是一种普遍的概念,是一种公认的现象。我们打个比方,印度辞藻学里面有个词称为具手,实际意义上具手牵涉的面比较广,凡是具有手的都牵涉。大象也有手,牦牛也有手,狮子也有手,很多动物都有手,还包括我们人类和其他很多众生在内。有些有两只手,有些有三只手,有些是一只手,各种各样的情况都有。有些残疾人一只手也没有,这不叫具手。虽然很多众生都有手,但是按照印度辞藻学的传统,具手指的就是大象。说具手的时候他根本不会误认为:这是不是牦牛?这是不是人?他不会误认为是其他生命,因为这只是大象单独的一种名称。这是一个比喻,下面还有另外一个比喻。 原段 ›

本方虽然与法相属的所诤事可以命名为有法,但一般来讲人们并没有将所诤事或者欲知事安立为有法的习惯。虽然从道理上看所诤事也可以叫有法,但是习惯上是没有的。我们举一个例子,所谓具首———具有头,大家知道哪一个动物都具有首,所以一说喻具首的时候,凡是具有头的众生都可以以概念的方式现前。虽然它涉及一切有头的众生,但不能确定是大象或者牦牛等每一个特指的众生,因为人们的生活中并没有这种习惯。同样的道理,我们一说宗法,以人们的习惯就会知道是所诤事;而如果说有法,以人们的习惯不一定能了知是所诤事,这方面有一定的差别。所以,我们现在应该知道,所立将所诤事称为宗法,还是有其必要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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