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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处之差别致,因法误解为现量

量理宝藏论 · 第52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三 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 戊二 破于事相颠倒分别 › 己一 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 › 庚一 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一 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

量理宝藏论第52课破斥自续式连讲 1/2

无自相故非现量,由因决定可比量

整理破慧源论师等许境、时、相错乱识中有现量分:宝珠光、梦中子孙、黄螺动树都未见自相,非现量;由三相推理了知时可成比量

所破慧源论师

对方:错乱中有现量分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这也属于现量中
因
他所看见的光,实际上就是真正宝珠的光

宝珠光非现量 · 本方 · 破

所立
不能成为现量
因
因为他并没有现量见到宝珠自己拥有的自相

梦非现量 · 本方 · 破

所立
第二个时间上面的错乱绝对不会有现量的部分
因
这方面根本没有任何儿孙的自相

黄螺动树非自相 · 本方 · 破

所立
这些并不是自相
因
你所看见的,实际上是你的根识错乱而造成的

由宝珠光推宝珠是比量 · 本方 · 立

所立
这是一种比量,并不是真实的现量
因
以前就知道宝珠和光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

例宝珠的光(举例)、山顶上人(举例)、做梦(举例)、黄色的海螺(举例)、酥油灯(教学例)

原段(17 段)

对方有许境时及行相,错乱之分为现量。 原段 ›

转述因明前派的慧源论师等认为,环境、时间、行相三个方面应该有一些现量。其实,本来不是现量,但他们却认为是现量。 原段 ›

对方他们怎么认为是现量的呢?比如,有人从门口或门缝看见了宝珠的光,宝珠的光在门口出现,他从很远的地方看见,还认为已经看见了宝珠。慧源论师认为,本来宝珠放在室内没有放在门口,但把它看作是在门口,这在环境上应该是错的;虽然它的环境有错乱,但是因他所看见的光,实际上就是真正宝珠的光,从这一点来讲并没有错,所立所以这也属于现量中,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对方又比如,我们在山底看山顶上人的时候,好像这个人不是在这个山顶上而是在那个山顶上或者是站在虚空中,有这样的错乱现象。看见他站在那个山顶上或虚空中,这一点是错的;但是毕竟看见了这个人,说明这里也有现量的部分,对方是这样认为的。这以上是环境方面,本来不是现量而认为是现量的。 原段 ›

对方然后是时间上的错乱。比如半夜三更的时候,自己睡着了以后做梦,梦到在中午的时候,自己与孩子、孙子等感情比较深的人一起正在交谈。这个时候,自己正在做梦,当时有一种执著他们的梦境心态。他们认为:这是时间上面的错乱。但当时执著子孙的心识是正确的,因为实际上也有这样的子孙,所以你去执著他是正确的。但是,将晚上看作白天,那是错误的。所以这也有现量的部分,也有非现量的部分。他们是这样认为的,这是时间上面的错乱。 原段 ›

对方第三个是行相方面的错乱。比如,我们将本来是白色的海螺看作是黄色的海螺;或者我们坐车的时候,看见旁边的树木和房屋等在运动,有这样的感觉。对方认为:你们看见的黄色部分以及树木、房屋等运动的部分是不正确的,是非量;但是你们毕竟看见了海螺的形状,也看见了房屋和树木等,从这一点来讲是正确的,也是现量。 原段 ›

本方但是对方的三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下面进行分析,颂词是这么说的: 原段 ›

本方无自相故非现量,由因决定可比量。 原段 ›

本方你们刚才说,环境、时间以及行相三方面的错乱有现量的部分,这是不正确的。其实它们并没有现量,这不能称之为现量。 原段 ›

本方第一个,虽然看见了宝珠的光,但实际上宝珠的光并不能代表宝珠,因因为他并没有现量见到宝珠自己拥有的自相。既然没有见到它的自相,那怎么会成为现量呢?所立不能成为现量,因为它的自相没有指点出来。所以,第一个不是现量。 原段 ›

本方第二个,实际上做梦的时候也不是现量见到的。怎么不是现量见到的呢?你白天的时候执著子孙,在阿赖耶上面有这样的习气,晚上做梦的时候,就开始出现这样的迷乱意识,实际上这是时间方面的错乱,因这方面根本没有任何儿孙的自相。你做梦的时候,不管做什么样的梦,实际上白天子孙的自相绝对不可能有。所以说,所立第二个时间上面的错乱绝对不会有现量的部分。 原段 ›

本方第三个,黄色的海螺和树木的动摇等,实际上所立这些并不是自相。为什么呢?因为因你所看见的,实际上是你的根识错乱而造成的。对境树木和房屋等的运动或动摇有没有呢?决定是没有的。如果没有,就说明没有见到它的自相。因为根本没有往后跑的树木,所以说当时并没有自相。黄色的海螺,我们下面也要进行分析,正常的眼识根本见不到黄色海螺的形状,从这个角度来讲,黄色海螺的形状实际上是一种非理。因此,这种现量也不合理。 原段 ›

本方但是,在这里还有这样一个问题,不管是环境、时间以及行相错乱三者中的哪一种,如果我们通过所有这些现象的理由并以三相齐全的推理来进行论证,那最后就能了知这个法,这样的情况是有的。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比量,所以成为比量的时候是有的。 原段 ›

本方第一个,通过宝珠的光可以了知宝珠。因为因以前就知道宝珠和光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所以我看了宝珠的光以后就会有这样的推理:门口上反射出宝珠的光,那里面肯定放着宝珠。如果我们进一步进行取舍,最后就能真正得到宝珠的自相。比如以前我们看过酥油灯,也看过一些路灯,所以只要看见它们的光,我们就会知道有它们的本体存在。所立这是一种比量,并不是真实的现量。 原段 ›

本方第二个,从时间上的错乱也应该知道。通过白天或以前对相续的熏习,晚上在梦中也显现所执著的子孙,那说明以前在他的心态中就有这样的执著,因为依靠这种执著就会在梦中出现以前的子孙等。这是一种推理,是一种依靠果因来进行推理的方法。因为,如果我天天梦见一个亲人,那就说明我以前对这个亲人有一定的感情。这是一种推理,那个时候根本不会有现量的部分。 原段 ›

本方然后是第三个,刚才说的黄色海螺和路边树木等的运动,这些也是通过眼识来看见的。眼识看见黄色海螺以后,就会知道这是黄色的。黄色实际上是眼翳这一错乱因造成的。黄色的海螺也有它的形状、轻重,通过眼见的色法,它的形状和轻重就可以了知,这也是通过比量来了知的。或者我在路上看见动摇的树木,以动摇的树木来进行比量推断:动摇的树木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只不过我在车里面而车又在运动,以此原因我的根识已经错乱了,如果我去寻找,应该有安住的树木。这也是通过比量来了知它真正的自相,它的真正自相实际上是来源于一种比量。 原段 ›

本方因明前派中,有些认为这是现量,有些认为这是比量,有各种说法。但实际上,通过这样的对境也能了知真正的自相。如果了知自相,那一定是通过比量来了知的。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量理宝藏论第52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2

不明处之差别致,因法误解为现量

整理破鄂译师等许取色眼识于所触亦是现量:眼根若兼取触则诸处作用无须分开;由一法推知聚合的他法是因法推知的比量,误为现量

因法推知理(属果因)·讲此法

所破鄂译师、有人

眼取所触则诸处无用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我们的眼根既能照见色法的颜色和形状,又能照见它的轻重、柔和等

应成:各个处不同的作用就不需要了

以此推彼是果推理 · 本方 · 破

所立
实际上这就是一种果推理,并不是现量见到的
因
以一个处的对境来推出另一个对境

例白色的海螺(举例)、糖(教学例)

原段(8 段)

对方有者声称取色识,彼于所触是现量。 原段 ›

转述这是因明前派鄂译师等论师的观点。他们这样认为:缘取白色海螺的眼识实际上对所触的柔和与沉重等来说也是现量。比如说,我们看见了白色的海螺,白色的海螺实际上是我们的眼睛来见到的,但是通过见它的眼识也能现见身识所了知的对境。我们看见海螺以后,会知道这个海螺可能有一斤半,它很光滑,也很柔和,等等。这样的现量自然而然会生起来。他们认为,白色海螺是眼识来看见的,但是所触的轻重和所触的柔和等也能同时照见,同时现量见到。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不明处之差别致,因法误解为现量。 原段 ›

本方这是对方没有分析《俱舍论》里面所讲的十二处的原因导致的。十二处分内处与外处,外处是色声香味触法,内处是眼耳鼻舌身意。实际上内处和外处是各自对应的,比如内眼处看见的对境是色法,身处对应的法是触。如果我们的眼根既能照见色法的颜色和形状,又能照见它的轻重、柔和等,那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呢?这样的话,应成各个处不同的作用就不需要了,有这个过失。因为你眼根既能照见色法,又能照见声音、味道,还有所触等等;那这样,内六处各自不同的作用就完全没有必要分开了,但实际上它们各自的作用是分开而存在的。如果眼根一个有境能照见不同的对境,那么其他的处就成了没有意义。 原段 ›

本方实际上,通过眼能照见所触的说法,只不过是因明前派把现量和比量没有分开而已,他们对运用在同一个时间中的因法推知理(因法推知的一种比量)没有了解,把它误认为是现量。什么叫做因法推知呢?所谓因法推知,就是在任何一个法的本体上都聚合有不同的法,比如说颜色、形状、味道,这几个法是同时存在的;如果我们通过其中的一个法推知与它聚合的其他法同时存在,这就叫做因法推知理。这是五种果因之一,五种果推理之一。比如说,现在我口里面含着糖,通过糖的味道可以推出它的颜色或形状存在。 原段 ›

转述原来我们学《释量论》的时候,有人认为这个推理不一定能推得出来,因为糖全部吃完了以后,嘴里面还有甜的味道,所以它的味道不一定能推出它的形状。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虽然我们舌头上原来一块糖的粗大形体已经全部消失完了,但是只要它的味道存在,这就说明它的微尘存在。虽然我们眼睛看不见,但实际上只要甜味在舌头上存在,就应该说它的微尘存在。 原段 ›

本方刚才他们的说法,其实是以八种微尘(极微)中的一个微尘来推出与它共存的另一个微尘。本来色法和触法或味道和色法是不同处的对境,因以一个处的对境来推出另一个对境,所立实际上这就是一种果推理,并不是现量见到的。但因明前派却把它当作现量,所以这种说法实在是不合理的。或者我们用其他的法来进行推理,比如说“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烟,因为林中失火的缘故”,那么说明烟和火之间有一种聚合的力量,所以通过一个法就可以推断出另一个法,应该这样来了解。 原段 ›

本方刚才前面本来不是现量,但是因明前派认为它是现量,这种错误的观点已经破完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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