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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相虽然没有第二个名相,但这并没有不是所知的过失

量理宝藏论 · 第44课 · 连讲 8 段,这是第 6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二 各自之法相 › 庚二 别说 › 辛一 法相之理由 › 壬一 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43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8节选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整理因明前派三说法相需不需法相;堪布先破前二说:法相亦是所知应具三相,意义不需则名言之需亦虚

持论其他论师所破因明前派、夏瓦秋桑

对方一:法相实体故不需法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法相
所立
它不再需要法相
因
因为是实体的缘故

破一:不具法相则非所知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说它不具有法相

应成:那它就不是所知了

破二:意义不需则名言法相虚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意义上它不需要法相

应成:名称上的法相也是虚无缥缈而已

对方三:法相如因无穷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为了证明第一个推理正确,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后面的推理来证明

例因无穷尽(对方喻)、项峰垂胡(举例)

原段(9 段,节选)

对方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原段 ›

对方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原段 ›

对方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因明前派论师的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相实际上是一种实体,因因为是实体的缘故,所以所立它不再需要法相;如果法相还需要法相,那就变成无穷无尽了。 原段 ›

对方大家都应该知道,因明前派在很多方面有实体的概念。比如说黄牛的项峰垂胡,他们认为这个法实际上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是认识它的本体的一种实体法,通过这个法相能完全了知黄牛,它并不需要第二个法相,一个法相就可以了。因为这个法相是实有的法,它完全能表示它的本体。法相有实体的缘故,不再需要法相,一次法相就可以了。如果再需要法相,那这个法相又需要第二个法相,第二个法相又需要第三个法相……这样就变成无穷无尽,最后第一个根本的法相也无法成立,有这个过失。所以,法相不需要法相。当然,关于法相有没有法相、名相、事相的问题,下面还要进行辩论。 原段 ›

本方但我们自宗并不是这么简单,法相到了第三次以后,不再需要法相;没有超过三次时,为了表示法相也是所知的道理,还是需要法相。因为我们前面讲过,所有的所知都具有三相,那法相的法相是不是所知?如果是所知,那它也必须要具有法相、名相、事相;如果你说它不具有法相,应成那它就不是所知了。前面我们第一个立宗,凡是所知都具有三相。所以对方“法相不需要法相,只要一次法相”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不能承认。 原段 ›

转述第二种是夏瓦秋桑等论师的观点:“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法相从意义上不需要法相,从名言上需要法相。我们前面也讲了名言证成量和义理证成量,他们认为,从法相实在的本体上来讲,从实在意义的角度来讲,或从义理证成量的角度来讲,法相不再需要法相。因为意义上,黄牛已经完全通过它的法相了知了,所以不再需要其他的法相。但是为了表示它的法相是所知,从这个角度来讲,从它的名言的角度来讲,还是需要法相。他们说从意义上不需要法相,而名言上需要法相,有这种说法。实际上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意义上它不需要法相,那应成名称上的法相也是虚无缥缈而已,实在不合理。 原段 ›

对方“余谓义需”,其他论师认为,不仅在名言上法相需要法相,而且在意义上,为了表示它(法相)作为所知,法相也需第二个法相,第二个法相也需要第三个法相……这样直至无穷无尽;不仅法相无穷尽,名相也有名相,第二个名相也有第三个名相,第三个名相也有第四个名相……这样名相最后也到了无穷无尽。所以,刚才颂词上说“其名相同彼”,同彼是指名相跟前面的法相完全相同,无穷无尽。“如因无穷尽”,“因”指的是推理,是说跟推理一样。那怎么样推理呢?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一个推理是正确的论式,因为它三相齐全的缘故。第一个三相齐全的推理是正确的推理,因为具有第二个三相齐全的缘故……那这样,所立为了证明第一个推理正确,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后面的推理来证明,最后一直到无穷。比如第九十九个推理是非常正确的,为什么呢?它具有三相之故,并且后面的第一百个推理也是正确的,因为它三相齐全之故。一直这样推下去,最后变成无穷无尽。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量理宝藏论第4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8接着破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法相已成无必要

整理一并破三说:未知法相而知名相则法相无用,不知则许法相无穷者永不能知名相

所破因明前派

知则法相无用 · 本方 · 破 · 限定: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应成:法相已成无必要

不知则永不能知名相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说不知道

因
因为你们承认法相无穷的缘故

应成:你们因明前派永远也没有了知名相的时候

声无常教学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声音
所立
是无常
因
所作之故

例项峰垂胡(举例)

原段(6 段)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原段 ›

应成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原段 ›

这是一次性遮破上面所讲的一切观点。前面,有些说法相不需要法相;有些说从意义上不需要法相,而名言上需要;有些说意义和名言都需要法相,而且是无穷无尽。总之,有些说需要且无穷无尽,有些说不需要,说法是不相同的。把这些说法归纳起来,我们用这种方式一并遮破。 原段 ›

法相是了知名相的手段,依靠法相能了知名相,这就是法相的作用和意义所在。既然这样,“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因”指的是法相,“决定”是确定、了知的意思。意思是说,你们的能安立因———法相在没有决定或者没有了知的情况下,所安立的果的名相决定还是不决定?了知还是不了知?也就是你们这个尚未了知的法相,依靠它到底能不能了知所立的名相?能决定还是不能决定?如果说能决定,也就是能了知的因———法相虽然没有决定,但是所安立的果———名相可以了解,那么前面的法相已经成了没有任何意义。为什么呢?因为,在法相根本不需要的情况下,你们对所安立的果已经了解了。比如说,在根本没有了解项峰垂胡的情况下,就完全知道了黄牛到底什么样,那这个法相还有什么用呢?根本没有任何用。又比如“声音所立是无常,因所作之故”,所作实际上是这里能了知的因,如果在这个因没有了知的情况下,所了知的所立(无常)已经知道,那它的因就无有任何作用。所以,如果你说能安立的因没有决定的情况下,果已经决定了或者果已经了知,那么法相已经成了毫无意义,这是一个。 原段 ›

“未定无尽皆失坏”,刚才是决定,现在反过来说,没有了知因的情况下果不了知。如果说不了知,那么已经失毁了无穷无尽的立宗。你们不是承认法相无穷无尽吗?可现在却说,在没有了知法相的情况下,这个果是不能决定的,果是不能了知的;如果说果不能了知,那么了知果的机会永远也不会有。为什么没有呢?因为你们承认法相是无穷的,既然法相无穷,那我们一直追追追,末尾的法相什么时候能了知呢?没有一个了知的时候。如果最后这个法相没有了知,你们不是已经承认了吗:在法相没有了知、决定的情况下,果的名相不容知道;那这样,你们因明前派论师了知果的情况永远也不会存在。 原段 ›

这个推理方法,我希望大家详细观察一下,不然可能不太好懂。因明前派刚才说了三种不同观点,概括而言我们可以这样遮破,这个话简单说很容易:没有了知法相的情况下,你们的果(名相)知不知道?如果说知道,那法相就不需要;如果说不知道,那应成你们因明前派永远也没有了知名相的时候,因因为你们承认法相无穷的缘故。很简单,谢谢!(众笑)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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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8回应上段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

整理破因明前派「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若然,三相、垂胡未决定而唯定所作、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

所破因明前派

对方:因事相立所立故无无穷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无穷的过失是没有的
因
因为因的事相,它能够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义

唯定事相应知所立 · 本方 · 破 · 限定:三相垂胡未决定

应成:无常黄牛亦应知

知所作者应无常有增益 · 本方 · 破

应成:知道所作的人,在他的相续中永远也不可能产生柱子是常有的增益了

依法相知黄牛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现在看见的前面这头花白动物
所立
它就是黄牛
因
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

依法相/周遍知声无常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你所听到的声音
所立
绝对是无常的
因
因为它是所作之故
喻
犹如柱子

例花白(举例)、柱子(教学例)

原段(6 段)

对方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原段 ›

对方因明前派认为,我们无穷无尽的过失绝对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呢?因因为因的事相,它能够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义。他们说,所立无穷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他们认为,不仅仅是依靠法相来了知,而且推理的事相,它能够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义。因的事相指的是推理的事相。推理的事相呢,比如说“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我们说这种推理完全是正确的,因为三相齐全之故;到第二次推理的时候,这个推理的事相就变成了刚才的“所作”。这个可能有点复杂,大家好好地分析一下。所谓因的法相就是三相齐全,因的事相指的是第一次推理中的所作等,在这里所作等是因的事相。所以对方认为,虽然法相无穷无尽,或者法相不了知的情况倒是有的,但是我们认为,依靠因的事相可以了知所立,不管是黄牛也好,或者是声音的无常也好,这些都是依靠因的事相来了知的,所以你们给我们发的过失绝对是不存在的。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本方我们进行驳斥,如果你们以因的事相来了知一切万法,那么以后用三相推理的时候,也不用三相推理了;或者,了知黄牛的时候,依靠项峰、垂胡,这也不需要了。那这样,有很多事情非常不方便。下面用这种方式来破他们的观点: 原段 ›

本方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原段 ›

本方应成无常黄牛亦应知。 原段 ›

本方本来,表示这是正确的推理(因),需要三相齐全;表示这是黄牛,也必须要知道它具有项峰和垂胡;但是,如果你们这样承认,尽管没有了知表示因的三相推理,以及表示黄牛的法相———项峰垂胡,虽然这些都没有决定,但“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仅仅了知所作或者是看见花白,无常和黄牛就应该能了知。在三相推理中,仅仅知道所作,无常的道理就完全可以明白了;仅仅看见花白的动物,就完全应知道:“噢!这是黄牛。”应该是这样的。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说,依靠因的事相足能建立所立的意义。这样的话,三相推理中所作就是事相,以所作能了知无常的话,那应成知道所作的人,在他的相续中永远也不可能产生柱子是常有的增益了,有这个过失。然后,如果依靠事相真的能了知名相,那么凡是看见花白动物的人,都会知道这是黄牛。比如说,从来没有去过印度的人,谁都不知道黄牛;但按你们的观点,当一个从来没有学过因明,也从来不了知黄牛的汉族人看见花白的时候,他也应该知道这是黄牛了,因为你们不是依靠事相来了知名相吗。那这样一来,凡是看见这种花白动物的众生,都会知道它就是具有项峰垂胡的黄牛,有这个过失。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必须要依靠法相才能了知。我们可以这样说,现在看见的前面这头花白动物,所立它就是黄牛,因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以这种推理我们完全能了知:噢,原来我看见的这个动物就是黄牛。然后,我们可以在不知道声音是无常的人面前说“你所听到的声音所立绝对是无常的,因因为它是所作之故,凡是所作都必定是无常的,喻犹如柱子”,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进行推理。但是,按照你们因明前派的观点,这也完全是不合理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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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4课问难问难与答连讲 4/8对方接着提要连上下读节选

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

整理有些论师难:名相若不具可耽著事(即名相的法相)则非所知,若具则成后之法相,辗转无穷。

持论有些论师

对方:名相无法相则非所知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它没有可耽著

因
因为它没有法相的缘故

应成:名相就不是所知了

对方:名相有法相则成后之法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说这个名相有可耽著之事

应成:这种名相实际上已变成后面的法相

对方:辗转无穷 · 对方 · 对方立论

应成:最后就有无穷的过失

例冬冬(教学例)、黄牛(举例)

原段(8 段,节选)

对方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 原段 ›

对方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有些论师认为“名言亦复然”,这里的名言就是名相的意思,他们认为名相也是一样的。怎么一样呢?这个名相有没有第二个名相?对此,他们是这样观察的:“若无可耽非所知,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对方是这样问的:名相具不具足可耽著事?可耽著事也就是它的法相,因为我们知道,名相的法相就是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事。也就是说,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你们的名相具不具足法相?如果它没有可耽著,也就是说名相的法相不具足,那有什么过失呢?应成名相就不是所知了,因因为它没有法相的缘故。我们前面也讲了,法相、名相、事相三法周遍于所有的所知万法;这样一来,名相实际上就不是所知了,有这个过失。如果说这个名相有可耽著之事,也就是说它具有法相,那么应成这种名相实际上已变成后面的法相。比如说,黄牛是第一个名相,那这个名相具不具名相?如果它具足名相,那第二个名相的对境,也就是说第二个名相的法相,就是刚才那个黄牛。黄牛实际上是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所以说,第二个名相的法相,就成了具有垂胡者。 原段 ›

对方如果我们说这个名相还具足名相,那么第三个名相的法相,就成了第二个名相。也就是说,第二个名相实际上成了第三个名相的法相。这样一来,这个名相又需要有一个名相,下个名相又需要有一个名相……应成最后就有无穷的过失。这个大家应该清楚吧! 原段 ›

对方关于这个问题,刚开始的时候,好像不知道怎么分析,有这种感觉。实际上,跟我们昨天的推理基本上一样,但这里也有所不同,是名相具不具足名相的问题。昨天说了,黄牛叫名相,垂胡叫法相,花白叫事相。现在从中提出来名相,你的名相,它具不具有第二个名相?如果它不具足第二个名相,那么第一个名相就不是所知了。因为,语言也可以说,心也可以认知的东西才叫做所知,它没有名相的话,那就不是所知了,有这个过失。可是,这一点是不能承认的,为什么呢?因为,明明我现在正在说名相的名相,心里面也正在显现。那这样,就不能说名相不具足名相。如果你说名相具足名相,那么第二个名相也应具足一个名相……比如说,第一个名相是黄牛,黄牛实际上是具有垂胡的动物的名称,它具不具足名相?现在这个黄牛也作为法相,它具不具足名相?也就是说,黄牛的名字是什么?然后黄牛名字的名字是什么?然后黄牛的名字的名字的名字是什么?那这样,后面就有无穷的名字。 原段 ›

对方有时候我们也可以这样想,比如说这个小和尚叫冬冬,冬冬就是这个调皮的小和尚。我们说他叫什么名字呢?他叫冬冬。那么,冬冬这个名字有没有名字呢?如果说没有名字,那么第一个冬冬的名字已经变成非所知了,谁都不能知道他的名字了。如果你说他的名字有名字,那么他的名相就有了第二个。第二个如果不具足名相,它就不是所知了;如果具足名相,就有了第四个……就这样去观察,最后冬冬满天下,冬冬遍于整个世界,或者变成无穷无尽,有这个过失。 原段 ›

转述如果我们对这个问题没有做详细观察,就会认为别人提出的问题很尖锐。你说名相的名相,有名相也不能说,有就变成无穷无尽了;如果说没有,那么名相绝对成了非所知了。但是不能说不是所知,因为违背现量。你看,我现在明明都可以说他的名字的名字,只不过名字的名字,我没有取出一个适当的词而已,实际上心里面也可以显现出来,嘴里面也可以表示。因为我们前面也讲了,法相是指浮现在心面前的所了知的法,它与其他的法有截然不同的特点,这种特点就叫做法相。那这样,我们说“名相的名相”,实际上脑海里面肯定有一种与其他法完全不同的概念,而且语言也可以这样说,很明显它已经具足法相。具足法相,肯定有名相;有了名相,事相也肯定存在。那这样,三相是不是已经变成无穷无尽了?很多人有这种怀疑。这是对方的观点。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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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4课回应应成式连讲 5/8回应上段节选

如果不具足树枝,树枝就不是树木了;如果它具足树枝,我们就再次地推下去,最后树枝成了无穷

整理萨迦班智达以同等理反难:以树枝立檀香为树,树枝若无树枝则非树,若有则无穷

同等理

树枝无树枝则非树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说不具足第二个树枝

因
因为它不具足树的法相之故

应成:第一个树枝就不是树了

树枝有树枝则无穷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它具足树枝

应成:最后树枝成了无穷

檀香是树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檀香
所立
是树
因
具有树枝之故

例兔角(教学例)

原段(9 段,节选)

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 原段 ›

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原段 ›

这是对他们的辩驳,也可以说对他们照样提出一个问题。在提出问题的时候大家应该要清楚,刚才名言的名言或者名相的名相,这些只不过是在我们的遣余识(分别念)面前,一直耽著为无穷无尽的。比如我们平时说的兔角,兔角是怎么样产生的,兔角的兔角有什么样的颜色、有什么样的形状……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它可以变成无穷无尽,这是可以延续下去的。这个兔角,其实是分别念随便想的一个东西,然后语言也随之这样说。实际上,从分别念反体的角度来讲,比如牦牛的名相,它有没有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这样下去,无量无边也是可以的。 原段 ›

但是,我们这里是建立法相和名相的时候,所以不能脱离实际,不能与外境中所判断的事物完全脱离。你如果完全脱离,那分别念与外境就毫不相干,这样就不符合实际。所以我们分别的时候,不能完全耽执一个遣余识来进行分析。所判断的名相跟外面具有法相的事物,这两个应该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如果得到建立,再也没有必要去分析。比如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项峰垂胡是外境上的法,这个法具足的动物,我们称之为黄牛。黄牛的名称跟外境动物的意义在我们的脑海里面结合起来,我们现在立法相和立名相的必要就已经完成了。然后你再法相有没有法相?名相有没有名相?这样一再追问的话,那永远也得不到一个完整的结论。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那么,我们下面怎么回答呢?刚才也讲了,对方所说的观点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这样说,按照你们的观点,我们也可以给你们提出一个问题。你们刚才从法相和名相的角度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下面以树木为例来提出问题。 原段 ›

一般来讲,我们前面也讲过,不管是柏树也好,或者檀香树也好,任何树的总法相,人们公认的就是有枝有叶,具有枝叶的这种东西就叫做树木。树木的法相就是具有枝叶,具有枝叶就是树木的法相。 原段 ›

我们向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比如说“檀香(有法)所立是树(立宗),因具有树枝之故(因)”,我们所运用的这个论式中,是以树枝来建立檀香是树,其中的因就是这里的树枝。那么我们问,这个树枝具不具足第二个树枝?或者说,我们这里应用为因的那个树枝,它具不具足树枝?如果说不具足第二个树枝,那应成第一个树枝就不是树了,因因为它不具足树的法相之故;如果他说它具足树枝,那么我们又把第二个树枝作为有法来讲,它具不具足第三个树枝?如果不具足,那它不是树了;如果具足就是树,但是它具不具足第四个树枝,这样一直继续下去……总之,如果不具足树枝,树枝就不是树木了;如果它具足树枝,我们就再次地推下去,应成最后树枝成了无穷,有这个过失。 原段 ›

萨迦班智达是以同等理向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们虽然从名相上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反过来问,你们用树枝来建立树木的时候,你们所利用的树枝,到底具不具足第二个树枝?这样来提出问题。下面对方进行回答,对方回答以后,我想这里的很多问题就已经解决了。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量理宝藏论第44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8回应上段节选

名相虽然没有第二个名相,但这并没有不是所知的过失

整理对方答树枝与檀香无别体故不成无穷;萨迦班智达即以此理答:名与义无别建立,名义相系时名言即成,不成无穷

所破因明前派、有些论师

对方:枝与檀香无别体故不成无穷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不成无穷尽
因
与檀香树无别体

名相无第二名相亦非非所知 · 本方 · 立

所立
名相虽然没有第二个名相,但这并没有不是所知的过失
因
因为名言自身的法相建立的时候,所知的黄牛,应该说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

柱子无常教学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柱子
所立
是无常的
因
所作之故

花白动物是黄牛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花白的动物
所立
是黄牛
因
因为它具有垂胡之故

例檀香树(对方喻)、石女的儿子(教学例)、我要去印度(教学例)

原段(17 段,节选)

对方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 原段 ›

对方因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所立不成无穷尽。 原段 ›

对方对方说,我们没有过失。刚才树枝要么成为无穷,要么树枝不是树了,这两种过失对我们来讲都是没有的。他们说,比如檀香树或者柏树等等,颂词里面用的是檀香树。檀香树运用树枝来进行建立的过程当中,他这里的树枝,虽然没有其他的树枝。当然这个是不具足,你看檀香树用树枝来建立,它的树枝有没有树枝呢?它的树枝肯定没有树枝,它的树枝如果没有树枝,是否不是树木了?它的法相不具足的过失有没有呢?这个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呢?因为它建立的时候,虽然没有其他的树枝,但是树枝本身建立的时候,是与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不是说树枝分为另外一个本体,檀香树也作为一个有法,将这两个如水火般相违的东西建立成一个本体,并不是这样的。 原段 ›

转述就像我们说柱子所立是无常的,因所作之故。那么有人说,所作是不是无常?如果是无常,那么因和立宗变成一体。如果不是无常,依靠所作来不能建立无常。不应该这样问。我们前面讲遣余的时候也说过,从本体上面来讲,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三个,实际上就是一体。但是在分别念面前,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三个可以分开安立。虽然能分开安立,但实际上柱子就是无常,无常就是所作,这几个在本体上并没有分开,是合而为一的。实际上我们建立的时候,分别念前分开的所作、柱子、无常,这三个是以融入一体的方式来建立的,一旦论式已经成立,再将它们分开就没有任何必要了。所以,这里所作与无常的本体其实是一味一体的。 原段 ›

转述同样的道理,我们说前面的檀香应该是树木,因为它具有树枝的缘故,当时的树枝实际上跟檀香是无二无别的。檀香、树木、树枝这三个从表面上看来,一个是有法,一个是立宗,另一个是因,这三者好像是分开的,但实际上是一体的。因明前派和有些论师就在这里面,抓一个刚才的树枝说:你这个树枝有树枝没有?如果有树枝,就有了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乃至无穷;如果它没有树枝,那就不是树了。仅仅抓住这个,那这样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比如我们刚才讲的推理“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当然从反体的角度而言,所作的反体并不是无常;但是,你从反体的角度不能说“因为所作不是无常,那么所作已经变成常有了,它不是无常之故”,这样说是不合理的一种推理。因明中最关键的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建立一个推理的时候,并不是已完全脱离了有法、立宗和刚才推理的因,而是以这三者结合起来的方式来运用论式。你懂得了这一点以后,以后别人如果问:“你有没有名字?”“我的名字叫什么什么”。然后“你名字的名字有没有?第二个名字的名字的名字有没有?”那这样问,我们就说:首先我和我的名字合而为一的方式已经建立,建立完了以后,那么第二、第三个名字有没有呢?有,就是我。实际上第一个名字跟我的本体,应该是一起表示的。一起表示完了以后,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实际上全部跟我的名称无二无别,即使你的分别念面前变无数个名称,但实际上除了我的名称以外,没有必要再表示了,再表示有什么用呢?你光是心里面这样分别下去,是没有用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而且,这个比喻对我们来讲很重要。我们私下来也可以这样想:你看树木的树木,到底有没有名相?有没有法相?这样想的时候,通过一个论式就完全了知了。你看,刚才树木的有法、立宗、因,应该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那还剩下其他的法吗?没有了,也没有任何必要了,这个非常关键。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 原段 ›

本方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原段 ›

转述前面,为了遣除他们的怀疑,我们对他们说:你那个树枝要么不是所知了,要么已经变成无穷了。他说:既不会导致树枝成为非树的后果,也不会有无穷的过失,因为我们是如此这般建立的。实际上,他们这种建立方法我们自宗也可以承认,于是我们说:既然你们树木是以这种方式建立的,那同样的道理,我们建立名言、建立名相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所以所立名相虽然没有第二个名相,但这并没有不是所知的过失。 原段 ›

本方比如刚才所讲的具有垂胡的动物,它的名称是黄牛,那黄牛有没有第二个名称呢?没有第二个名称。没有第二个名称的话,它就不是所知法了。其实,并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没有这个过失呢?因为我们是这样建立名相的:花白的动物所立是黄牛,因因为它具有垂胡之故。其实,这个具有垂胡的动物就是黄牛,黄牛跟这个动物无二无别,是这样建立的。已经建立的话,它的第二个名称实际上就是黄牛,黄牛的黄牛在心里面可以分,但实际上已经可以了。因因为名言自身的法相建立的时候,所知的黄牛,应该说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既然以无二无别的方式已经建立完了,那有没有必要再次分呢?没有任何必要。就像刚才我们所讲的那样:黄牛是名相,那黄牛有没有名相呢?如果有,实际上它的名相,就已经成了后面名相的法相。所以我们说,既然名相、法相、所知三者全部已经建立完毕,那就没有任何必要再继续增加。所以,名相无穷的过失怎么会有呢?绝对是没有的。如果真要建立,那在你们的分别念上面,你们建立多少都随便。你们可以这样说:石女的儿子有没有石女的儿子,他又有没有石女的儿子,这样一直下去,石女的儿子不停地延续下去。在你们的分别念面前,谁也不敢说不能这样想,不能这样说,没有这种规定,可以随便这样下去。但实际上,要建立这个法就必须首先知道法相,如果知道法相跟名义无二无别,那名言就已经通达了,也就没有必要再分下去。下面我们安立自宗的时候,也有这句话。 原段 ›

本方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原段 ›

本方所谓名指的是名相,就像黄牛一样的名相;这里的意义,指的是具有名相的事法,事法指的是具有垂胡的那个动物,这是真正外境意义上的法。 原段 ›

本方意思就是说,我们自宗的观点是这样的:什么时候名和义——名称和意义的关系建立起来,那个时候就已经成立了名言,也就不用再分了,这一点很重要。比如说,通过推理了知具有树枝的这棵檀香叫做树,其实檀香树就是有树枝的这个东西,有树枝的这个东西指的就是檀香树,它们两个之间有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当然,如果没有名称,我们说也没办法说,脑海中也没办法现前。而名言中能说的名称和外境中具有特点的这个法,这两个什么时候建立起无二无别的关系:一说黄牛的时候,就知道是有垂胡的这个动物;有垂胡的动物,用黄牛的名称来代替,这两者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什么时候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已经建立了这个关系,那时我们已经成立了名言,已经成立了名相。这个名相到这个地方已经可以打句号了,已经可以了,再没有必要继续分析它的名相的名相具不具足。这是一种非常愚痴的行为,没有任何必要。 原段 ›

本方因为我们要知道一个法,首先要知道:这个法的法相是什么?它的名相是什么?这是很关键的。如果没有了知这一点,那从这么多的所知万法中就没办法分别出来。如果已经知道名相和事相两者不可分割的关系,那么我们该知道的事情就已经完成了,没有必要再次这样分析。比如说我要去印度,没去之前心里面也这样想,口里面也这样说,最后我真正到了印度,那我的目的就已经实现了,已经到达目的地了,事情也已经完成了。在分别念面前我还要寻求印度,没有必要。这就是我们的自宗,大家应该要记住。我们安立自宗的时候,应该这样来承认。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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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4课立论自续式连讲 7/8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整理立因与法相各分总别,以根本因、证成义理、回忆名言三论式即圆满,第四以后无需

三论式即足 · 本方 · 立

所立
第四之后无所需
因
到这里的时候,一个论式的问题已经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成立了

根本因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声音
所立
是无常
因
它是所作之故

证成义理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所作
所立
是真因
因
三相齐全之故

回忆名言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具足三相齐全的
所立
它可以叫做真因
因
因明家最初的时候如是立名之故

法相根本因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这个动物
所立
是黄牛
因
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

总因的教学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烟
所立
是总的真因
因
因为具备三相之故

本论式中的因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烟
所立
是真因
因
山上有火依靠烟可以证明之故

总法相的教学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项峰、垂胡
所立
是总的法相
因
因为它排除直接相违并建立自己的反体之故

本论式中的法相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项峰垂胡
所立
是法相
因
因为它是黄牛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点之故

法相第二步:证成义理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项峰垂胡
所立
是黄牛的法相
因
因为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之故

法相第三步:回忆名称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遣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
所立
可以叫法相
因
最初的时候,因明学者就是如此命名之故

例烟(举例)

原段(10 段)

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原段 ›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原段 ›

刚才,自宗名和意义的关系已经讲了,下面我们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一个是法相上面的问题,一个是推理论式方面的问题。不管是推理的论式也好,法相也好,这两者都有两种类别,也就是说总的法相和分别的法相,然后总的因和分别的因。 原段 ›

怎么有两种呢?当我们运用因(推理)的时候,有一种是建立总的因,还有一种是在此论式中所建立的因。总的因要建立,我们可以这样说:烟所立是总的真因,为什么呢?依靠烟可以建立它的所立,或者说它(所立)可以依靠烟来成立,因因为具备三相之故,这是总的一种推理方法。然后分别的推理方法,烟是真因,为什么所立是真因呢?因为,因山上有火依靠烟可以证明之故。这是分别的因,在此论式中可以这样建立。 原段 ›

然后,我们前面的法相也有两种,总的法相和分别在此处的法相。如果要立总的法相,我们可以这样说:项峰、垂胡所立是总的法相,为什么呢?因因为它排除直接相违并建立自己的反体之故,这是总的法相。因为,法相的法相叫做排除直接相违并建立义反体。法相的法相是这样的,我们刚才也说了。然后名相的法相,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名言、心识不错乱而耽着之事叫做名相的法相。这两个是特殊的名称,大家一定要记住。别人如果问:黄牛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刚才说了,具有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那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呢?法相的法相就是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然后,第二个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呢?不需要。第二个以后,第三个就已经不必要了,第四个以后就更不用建立了。因为因到这里的时候,一个论式的问题已经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成立了。大家应该这样来了解。刚才也说了,第一个是总法相,比如项峰垂胡,因为它是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之故,这是总法相的一种推理方法。然后是别的法相,我们说此论式中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是黄牛的不共特点之故,应该可以这样说。也就是说,项峰垂胡所立是法相,是此论式中的法相,因因为它是黄牛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点之故。 原段 ›

总之,他这里的论式有两种,比如说烟的因,它有总的因和分别在此论式中的因;刚才法相也是,总的法相和分别在此论式中的法相,分两种。这样的分析方法,刚开始的时候可能稍微有点困难。但我想,我们这里,大家都比较聪明,应该不是很大的问题。刚才,因也分了两种,法相也分了两种,总共有四类。 原段 ›

“总别以三论式竟,所立第四之后无所需。”意思是说,总和别以三个论式的方式已经圆满了,到了第四个以后就不再需要了。不管是因也好,法相也好,通过三个推理就已经可以了。这个到底是什么样呢?比如我们用一个推理“声音所立是无常,因它是所作之故”,这叫做根本因。我们首先要用一种论式的时候,应该用这样的论式。然后有些人问:这种论式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推理啊?在意义上起怀疑。那我们就给他应用第二个推理“所作所立是真因,因三相齐全之故”,这讲的是理由。为什么讲理由呢?我们前面学中观的时候,有一个意义证成理,这跟意义证成理基本上是一样的。比如他们认为: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是不是真正的因啊?有这种想法。我们说:这里的所作之故肯定是真正的因,为什么呢?它三相齐全之故。三相齐全的话,已经证成意义了。到了第三个推理,有些人这样想:具足三相齐全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推理啊?对有这种怀疑的人我们提醒他,你应该想起这种推理的意义:具足三相齐全的就是真实的推理,所立它可以叫做真因,为什么呢?因因明家最初的时候如是立名之故。我们用了第三次推理,这叫做回忆名言、回忆名相。 原段 ›

所以,第一个是根本因;第二个是证成意义上面的,为了遣除别人心里的疑惑,给他建立第二次推理;第三次,别人虽然知道三相齐全,但是三相齐全到底叫不叫真正的推理呢?有人有这种怀疑的话,我们在这种人面前建立第三个因,建立第三个推理,这叫做回忆名相的因。所以,从因的角度或从推理的角度来讲,最多就是三个,第四个以后就再不用分析了。如果别人不承认,那这个人太笨了!算了,不要给他说了。 原段 ›

你看,首先他不知道到底怎么样推理,我们给他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所作之故。他说,所作之故到底是不是真实的因呢?我们用了第二个证成义理因。他觉得,证成义理因虽然已经用三相齐全证成了所作,但三相齐全是不是真正的推理啊?如果有这种怀疑,我们以第三个名言证成因给他进行推理:三相齐全肯定可以成为真正的因,为什么呢?因为最初的时候,因明论师都是这样说的,三相齐全的就叫做真正的因。从推理的角度来讲到三个就可以了,第四个就不再需要了。 原段 ›

从法相的角度来讲,也是这样的。比如说“这个动物所立是黄牛,因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首先我们给它建立这样一个论式,跟前面一样,这叫做根本因。然后是第二个,我们可以这样说,垂胡是黄牛的法相,为什么呢?它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之故。我刚才讲了,排除直接相违建立义反体就是法相的法相,这个道理一定要明白。以后也一定要知道,什么叫做法相的法相。然后法相的法相还需不需要法相?我们说不需要,再不要追下去了,可以这样说。首先事物有法相,然后法相的法相也是有的,第三个就没有了。我们刚才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然后项峰垂胡所立是黄牛的法相,因因为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之故,这是理由,也可以说是证成义理因。然后是第三个,遣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所立可以叫法相,为什么呢?因最初的时候,因明学者就是如此命名之故,这是回忆名称。也就是说如果有些人讲,虽然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但它叫不叫法相啊?可以叫法相,因为最初的时候,因明家是这样安立法相的法相之故。第三个以后,就再也不用了,再也没有必要了。所以,不管是法相也好,推理也好,到此这两个方面根本不需要再进行建立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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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8/8回应上段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整理答「三相无三相则不成因、有则无尽」:三相与烟无别建立,不成无穷;此理亦遣法相无穷之过

所破有些论师

对方:三相无三相则成似因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不具足

因
因为它三相不齐全的缘故

应成:它的因或说推理就成了相似的推理

对方:有则无穷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具足

应成:这样就一直到无穷无尽了

烟与三相无别故无无穷过 · 本方 · 立

所立
对方所提出的无穷的过失是没有的
因
我们建立的时候,是将烟和三相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推理的

山上有火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山上
所立
有火
因
有烟之故

例檀香树(教学例)

原段(9 段)

对方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原段 ›

对方对方有些论师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比如用一种三相推理来建立一个事物,在此过程中,这个三相推理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如果不具足,那应成它的因或说推理就成了相似的推理,因因为它三相不齐全的缘故;如果具足,那么我们刚才说的一样,第一个三相推理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第二个三相推理具足第三个三相推理……应成这样就一直到无穷无尽了。 原段 ›

对方三相推理到底是怎么样推的呢?有些人可能这样问。比如山上作为有法,有火作为立宗,因为我们看见冒烟之故,冒烟作为推理的因,那么这个因,它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如果不具足,第一个三相推理也就成为相似的因了。为什么呢?它不具足三相推理的缘故。如果具足就成了无穷。他们以这种方式来跟我们进行辩论。 原段 ›

本方我们下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 原段 ›

本方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原段 ›

本方我们对他们进行的回答,跟前面的方法完全一样。自宗的观点,昨天前面也说了:虽然在树枝上没有其他的树枝,但我们建立的时候,并不是抛开树枝而建立檀香树,而是以树枝与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这种推理非常关键。如果你懂得了这个推理,那么这里的名相具不具足名相和法相具不具足法相的问题,就会一目了然,全部会明白的。如果这个道理没有懂,那就有一定的困难。关键问题是什么呢?昨天也讲了,我前面的这棵檀香肯定是树,因为它具有树枝树叶之故。其实这是以树枝树叶跟当时的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没有完全分开。 原段 ›

本方同样的道理,刚才“山上所立有火,因有烟之故”,这里的烟,它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第三个三相推理、第四个三相推理等等,这种推理方法没有必要。为什么没有必要呢?因为推理是“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因我们建立的时候,是将烟和三相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推理的。所以你要用的话,应该将整个三相推理与烟结合起来,其实它们是无二无别的,因此不会有无穷的过失。而且,在以烟来建立火的时候,其实是用它们之间的无则不生的关系来进行推理的;而除开火以外的烟,根本没有作为这里的因。所以说,烟的法跟火的法,这两者是以不可分离的方式进行建立的,并不是除了火以外的烟存在,不是以这种方式来建立的。这样一来,大家应该清楚,所立对方所提出的无穷的过失是没有的。如果我们把单独的烟作为有法或者作为因来进行判断,可能会有无穷的过失。但实际上,不管是任何一个推理,并不是如此的。所以说,绝对不会有这种过失。 原段 ›

本方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原段 ›

本方我们上述讲到的推理,无论是檀香树和枝叶无二无别的推理方式也好,还是烟与火无二无别的方式也好,这样的两者无别的推理方式,实际上已经遣除了前面所讲的过失:法相具不具足第二个法相,如果不具足第二个法相,那么法相就成了不是所知了;如果它具足第二个法相,那么第二个法相必须要具足第三个法相等等。所以,自宗完全没有这种过失。这种推理方式非常关键,因此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