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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

量理宝藏论 · 第41课 · 连讲 3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二 别说 › 壬二 互绝相违 › 癸一 宣说他宗非理 › 子一 宣说对方观点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一 宣说对方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41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1/3要连上下读

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

整理因明前派与克珠杰等:凡他体法互相远离,即是互绝相违

持论因明前派、克珠杰、格鲁派的一些大德

对方:他体即互绝相违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互绝相违
因
因为从柱子本体的角度来讲,其实瓶子非柱子

例柱子与瓶子(对方喻)

原段(3 段)

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 原段 ›

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 原段 ›

因明前派和后来的克珠杰等格鲁派的一些大德是这样认为的:什么叫做互绝相违呢?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只要远离其他法,也就是说其他法在这个法上面不存在,那这两个他体的法就叫做互绝相违,如柱子与瓶子。他们认为,柱子的本体实际上远离了瓶子,瓶子的本体已经远离了柱子,所以它们两者是互相绝开的,已经互相绝离了。这样以后,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互绝相违。他宗认为所立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互绝相违,因因为从柱子本体的角度来讲,其实瓶子非柱子,所以它们应该是互相离开的,这叫做互绝相违。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丑一 真实遮破

量理宝藏论第42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3接着破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整理破他体即互绝相违:则一切相属成相违,以相违破、以相属立都失坏;世尊说法与遍知亦成相违

相违

所破因明前派、因明后派的个别论师、克珠杰引证全知麦彭仁波切

他体皆相违则相属成相违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凡是他体的东西如果都是相违

应成:无常和所作等所有相属的法也都变成了相违的关系

相违之破失坏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因为相属的东西全部相违

应成:我前面不存在水,因为有火的缘故,这种推理就完全不合理了

相属之立失坏 · 本方 · 反诘

应成:柱子不是无常,因为所作的缘故

世尊说法与遍知应成相违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相违

应成:世尊说法和世尊成为遍知,这两个不同反体也应该成了相违

烟火教学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山上
所立
应该有火
因
有烟的缘故

例种子和苗芽(举例)、所作和无常(举例)

原段(5 段)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原段 ›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原段 ›

前面,因明前派和因明后派的个别论师所承许的观点,我想大家应该记得清楚。下面,萨迦班智达开始遮破他们的观点。因为他们把互绝相违分六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且他们有一个最主要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是互绝相违。下面,我们就驳斥“若离他法是相违”的观点。如果仅仅因为某一个法远离了他法,就把它们安立为互绝相违,那这种说法非常过分,极不应理。为什么不应理呢?因为所有的相属都变成相违了。比如说火和烟、种子和苗芽以及父亲和儿子以及夫妻等,这些都是他体的法。凡是他体的东西如果都是相违,那世间中所有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成了相违。种子和苗芽之间也是他体的缘故,也应该成了相违。同时,按照他宗所承许的反体的角度来讲,所作和无常的关系也应该成了相违。那这样,世间所有他体的东西都全部变成了相违。如此,不仅是柱子和瓶子等他体法之间成了相违,而且应成无常和所作等所有相属的法也都变成了相违的关系。 原段 ›

如果你们承许,凡是相属的东西都是相违,那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按理来讲,如果两个事物的关系是相违,那以相违的推理就可以遮破另一个法。比如说我前面根本不可能存在火,因为强大的水分———冷触存在之故。或者说我前面不会有光明,因为有黑暗存在之故。因为,当一个事物存在的时候,它违品的另一个事物就是破斥的对象,不可能存在。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这一点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相属的东西全部相违。那这样一来,应成我前面不存在水,因为有火的缘故,这种推理就完全不合理了。应该说我前面有火,有水的缘故;或者是,强有力的火存在的缘故,我前面应该有水。也就是说,火所接触的范围中应该存在水,应该反过来这样进行推理。还有,按照你们的观点,依靠相属来建立也是不应理的。比如我们平时经常用的推理:山上所立应该有火,因有烟的缘故;柱子是无常,因为是所作的缘故等等。为什么所作和无常两者,要用所作来推无常呢?因为它们之间有同性相属的关系。可是,按照对方观点,这两者之间是反体的相违;那这样,这种推理、这种建立,也就完全不能成立了。你应该说,应成柱子不是无常,因为所作的缘故,应该变成这样了。因为相违的东西要利用因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相反的。另外,山上应该有火,有烟的缘故,这种推理也不合理。应该反过来这样说,山上不可能有火,有烟的缘故,因为它们之间是相违的关系,既然相违,那就不可能并存。所以对方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承认为相违,这是不合理的,大家也应该详细分析。 原段 ›

虽然因明后派的有些论师,如克珠杰等,他们对萨迦班智达也有一些遮破的语言,但实际上,他们的语言根本没办法破掉萨迦班智达。我们宁玛派全知麦彭仁波切的观点,也是这样承许的。其实我们这样承许,因明后派的论师根本没办法遮破,也就是说应该这样来建立观点。对此,我在这里不广说。总而言之,是他体的东西不一定是相违,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如果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相违,不管是反体也好,实体上也好,那就成了我们昨前天所讲那样,应成世尊说法和世尊成为遍知,这两个不同反体也应该成了相违。可是在因明许多论典中,像《理滴论》等,都异口同声地说:世尊说法和世尊成为遍知两者没有任何相违之处,这说得非常明确。这样一来,我们大家应该清楚,凡是他体的东西不一定相违。虽然相违的东西也有他体,但是他体不一定就是相违。下面我们安立自宗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会阐述。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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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破遣过之答

量理宝藏论第4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3回应上段

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整理破遣过之答:若他体皆以自体遮他体而相违,则黄白等当以相违可得因破,可见不可得因成无用

相违可得因(属不可得因)·讲此法 可见不可得因(属不可得因)

对方:自体遮他体故相违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相违的
因
因为,是自己的本体就完全遣除了其他的本体

可见不可得因应成无用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黄色和白色是互绝相违

应成:这种相违就不应该用可见不可得因来进行推理

相违可得因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我前面
所立
不可能存在火
因
因为强有力的水存在之故

可见不可得因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在我前面这个黄色的事物上
所立
不可能有白色
因
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

例柱子和瓶子(举例)、黄色和白色(举例)

原段(10 段)

对方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 原段 ›

对方这是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辩论。他们的意思是说,凡是他体的东西就应该是互绝相违,如果他体的东西不是相违,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他们是这样说的:比如火和烟、所作和无常、苗芽和种子等,它们之间有相属的关系;或者说蓝色和黄色等,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没有关系的这些法也好,有关系的这些法也好,所立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相违的。为什么相违呢?因因为,是自己的本体就完全遣除了其他的本体。比如蓝色这种事物,实际上在它的本体上已经遣除了黄色的东西;烟的本体上,也已经遣除了火的本体;在所作的反体上,也已经遣除了非所作或者无常等反体。既然遣除,那是烟就不是火,是和不是应该说是相违的。 原段 ›

对方又比如,他们认为柱子和瓶子完全是互绝相违。为什么相违呢?因为,在建立柱子本体的时候,在柱子的里里外外、前前后后,从哪一个角度来讲,瓶子的一点一滴也不存在。如果不存在,是柱子就不是瓶子;这样以后,是和不是应该有一种互绝相违。所以对方认为,不管是有相属的关系也好,没有相属的关系也好,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相违。 原段 ›

本方在没有经过详尽观察的时候,我们也会认为对方的话的确有道理,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 原段 ›

本方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原段 ›

本方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它们之间相违,那么得到一个法,另一个法根本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这样一种推理方法,这叫做相违可得因。我们下面讲自利比量的时候,也会给大家讲的,到时候应该会清楚的。所谓相违可得因,意思就是说,我前面所立不可能存在火,因因为强有力的水存在之故;因为得到强有力的水的缘故,所以与它相违的东西不可能有,这叫做相违可得因。这种可得因实际上是遮破它的违品,相违本来就是如此。 原段 ›

本方然后,如果是相属或者是其他的他体,那么由可见不可得因就可以建立。比如说,在我前面这个黄色的事物上所立不可能有白色,如果有白色,我就可以见到;但是,因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在这个物体上不可能有这种颜色存在。本来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推理,但是,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黄色和白色是互绝相违,那么应成这种相违就不应该用可见不可得因来进行推理。如果你用可见不可得因来遮破,那就不合理,它应该由相违可得因来进行破斥,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清楚。 原段 ›

本方如果它们之间真的有相违,那么我们就不能用可见不可得的因来进行推理。比如说,我前面红色的东西是存在的,而这上面白色的东西不存在。那么,我用什么样的方式把白色的东西不存在的道理给别人明示呢?我应该用一种推理。如果红色的东西和白色的东西之间是相违的关系,那么我可以这样说,我前面不可能有白色的东西,因为红色的东西存在之故,应该用这样的推理。实际上,这样的推理是不一定的。因为,白色的东西存在的缘故,所以红色的东西不存在,这是不一定的,这种推理会有这种过失。我如果用另一种推理,我前面红色的东西上面不可能有白色的东西,如果有白色的东西,那我可以现见,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白色的东西是不存在的。以可见不可得因来判断,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白色不存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我们应该用这种方法来驳斥对方。 原段 ›

本方没有驳斥的时候,好像对方也说得很对一样,柱子的本体不是瓶子,红色的本体不是白色,它们之间确实有一种互绝相违的关系,可能很多人会这样想。但我们一定要明白:虽然从本体的角度来讲,的确柱子远离了瓶子,它们是互绝的;但是,它们之间并没有互绝相违的关系。 原段 ›

本方关于互绝相违的违品,萨迦班智达在刚开始的时候就已经给我们讲了,它的违品是有实法和无实法的问题,这是很关键的。因为,如果是不并存相违,它的两个违品都是有实法。而互绝相违,柱子和非柱子,非柱子虽然包括了瓶子、牦牛等;但是,我们并未将有实法的部分安立为互绝相违的违品。那我们是怎样安立的呢?柱子本身是有实法,在柱子的本体上不存在非柱子的反体,这个遮遣部分与柱子的关系是互绝相违。它的违品是无实法,这一点很关键。所以,我们遮破对方的时候,千万不能将违品看作是有实法。比如柱子和瓶子,瓶子是不是非柱子呢?我们说“是”。那它们之间是不是互绝相违呢?不是互绝相违。为什么不是互绝相违呢?因为,我们互绝相违的违品并不是建立在有实法上面。如果是有实法上面,那《因明七论》也应该这样安立,互绝相违是两个有实法之间的关系,可是并没有这样安立。所以互绝相违的违品,应该建立在无实法方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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