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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量理宝藏论 · 第36课 · 连讲 9 段,这是第 9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寅二 破彼观点 › 卯二 以因建立 › 辰二 认识论式之义 › 巳三 因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丑二 有害因

量理宝藏论第35课破斥观察连讲 1/9节选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

整理破大自在派常法:对方以白乌鸦喻许大自在天常;答:常者不起功用即是无实,起功用则变失常、不变则不能作

所破大自在派为主的一些外道对比有些宗教

对方:如白乌鸦有常法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我们的上帝或者大自在天应该是常有的
因
特殊和个别的情况也会偶尔发生的
喻
白色的乌鸦

不起功用即无实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说不起功用

所立
实际上大自在就是无实法

有变则失常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有变化

所立
明明已经失坏了你们自己承认的常法观点
因
常法不可能有变化的

无变则不能造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他在一点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制造器情世界

应成:要么整个器情世界同时造———未来过去现在的法,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出现;要么永远也不能造

例白色的乌鸦(对方喻)

原段(10 段,节选)

对方谓如乌鸦会有白,有实法常不相违。 原段 ›

对方对方,尤其是大自在派为主的一些外道,他们认为:世间上我们看见的大多数乌鸦,全部是黑色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在某些地方,也有一些喻白色的乌鸦,极少数的白色乌鸦有时候也可以发现。同样的道理,世间当中的所有实法,像柱子、瓶子,以及我们所见所闻的大多数的法,的的确确都是无常的,这个我们也是承认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像大自在天,还有上帝等特殊的法,他们的性质和本质是不会改变的,完全是常有的。这一点是不相违的,因为世间当中,人们都分特殊的情况和一般的情况,还有总的情况和个别的情况,可见,因特殊和个别的情况也会偶尔发生的。因此,所立我们的上帝或者大自在天应该是常有的,而且,是常有也不会有什么矛盾。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 原段 ›

本方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这里主要破斥大自在派的观点,他们跟现在有些宗教的说法基本上相同。现在有些宗教认为,上帝创造了整个器情世界。首先上帝创造器世界,然后造有情世界。造有情世界的时候,他的主要目标是造人类。为了人类的生存发展,也造一些人类的食物,就像牛、马、羊等,这些都是为了人类食用,而以上帝的发心力创造的。他们这样的说法,跟大自在派的说法比较相同。但真正用教理来推断,他们的观点并不是特别可靠。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颂词是这样推的,我们问对方:你们的大自在等常法起不起功用?如果你说不起功用,所立实际上大自在就是无实法。只不过你们叫做大自在天,我们叫做无实法。实际上,这只不过是名称上的辩论而已。所以,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没有必要再进行辩论。如果你说能起功用,大自在天能制造万物,能起一些作用,那他的本体是变化而起作用呢?还是没有变化而起作用?如果有变化,但因常法不可能有变化的,那所立明明已经失坏了你们自己承认的常法观点,这是不合理的。如果你说没有变化,那他怎么能制造器情世界呢?这是非常相违的事情,不可能的。如果他在一点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制造器情世界,那只有,应成要么整个器情世界同时造———未来过去现在的法,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出现;要么永远也不能造。就像《入行论·智慧品》里面的观察一样。但这与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现量法都会相违的,不可能的事情。这样的常法,以我们佛教的观点很容易遮破。 原段 ›

本方现在世界上的有些宗教,虽然也承认上帝,但没有听说承认为常法。如果是常法,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推理方法进行辩驳,并能马上推翻,这是一点困难都没有的。如果不承认上帝为常法,而认为他是一种实有的东西,那对于他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也可以辩驳。因此,我们在学习因明的过程中,大家也应该懂得一些外道的基本观点,然后又要会使用我们自己的因明推理。如果有了这两个原则,一方面会对自宗生起信心;另一方面,我们摄受他宗、制服敌宗,就没有任何困难。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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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一 运用因

量理宝藏论第36课破斥自续式连讲 2/9节选

何法非作彼无实,如虚空常亦无作

整理立有害因:凡不能起作用者是无实法如虚空,外道所许常有自在天亦不起功用,故是无实;须三相齐全

有害因(属相违)

自在天无实,无功用故 · 本方 · 破

有法
外道所承认的常有的大自在天
所立
决定是无实法
因
无有功用之故
喻
如同虚空

例虚空(主论证喻)

原段(4 段,节选)

何法非作彼无实,如虚空常亦无作。 原段 ›

意思就是说,在世间的万事万物当中的任何一个法,只要它不能起作用,那决定是无实法,就像虚空一样,你们外道所承认的常有的自在天等,也是不能起功用的,所以也是无实法。或者我们以平时运用的推理来表示,外道所承认的常有的大自在天,所立决定是无实法,因无有功用之故,喻如同虚空。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从表面上看,这种推理比较简单。大自在天是无实法,因为它没有功用,就像虚空一样。我们如果用三轮的方式来进行分析,第一个叫有法,中间的叫立宗,远离功用叫因(原因),虚空作为比喻。我们今天所讲的内容,主要围绕这个推理来宣讲,因为这个推理必须要通过三相来成立。如果三相齐全,那么有害因是成立的,应该说是“成功”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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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 认识论式之义

量理宝藏论第36课展开辨析连讲 3/9

有法常有之遣余

整理论式之有法:常有自在天只是辩者心中的遣余;遮破论式以不存在者为所诤事无不成过

不成(即不成因)

遮破论式有法无过 · 本方 · 立

所立
这里的所诤事或者有法———常有的大自在是成立的
因
我们把不存在的东西作为所诤事,其目的是要否定它

石女儿无常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石女的儿子
所立
它是无常的
因
因为不存在之故

自他万法无自性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自他所承认的一切万法
所立
无有自性
因
远离一体多体之故
原段(5 段)

论式之义指的是它的所诤法或者有法。 原段 ›

有法常有之遣余。 原段 ›

刚才的论式当中,有法是什么呢?就是常有的大自在天,这个作为有法。可以这样说:对方所承认的大自在天,仅仅是我们辩论者的脑海里面浮现出来的一个常法概念,实际上是一种遣余。把这个遣余当作真实的自相,就是这里的有法。有法是一种遣余,常有的遣余。为什么是常有的遣余呢?因为真正自相的常法根本不可能存在,但在我们的脑海当中,它可以显现出来。别人说“常有的大自在”的时候,它在我们辩论者的脑海当中可以显现。这个常有的东西,就是我们今天这里的诤论焦点,作为被诤论的事物,叫做所诤事。 原段 ›

在这里大家也应该清楚,在《因类学》当中讲了六种不成。其中说,石女的儿子作为有法,推理不成。原因是什么呢?以前我们学《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讲过,如果这个论式是一个建立的论式,那所诤事不能用不存在的法。如果这个论式是一个遮破的论式,那所诤事或者有法安立为常法或者不存在的东西也是合理的。比如我们说,石女的儿子,所立它是无常的,因因为不存在之故。这个论式,首先第一个有法不成立,有不成的过失。如果我们以后学《因类学》,其中就会讲到这种情况。那这里,有法为什么成立呢?因为整个论式实际上是一个遮破性的论式。常有的大自在不是有实法,因为远离功用之故。它不是有实法,实际上不能起作用,肯定是一个否定性的论式。我们这里,为什么第一轮的论式没有不成的过失呢?其原因就在这里。如果从肯定方面来讲,所诤事千万不能用无实法;如果是一个否定形式的论式,那前面第一个是无实法,也是合理的。 原段 ›

大家在这里应该知道:虽然外道所承认的常有的大自在天或者神我等都不存在,但我们为了否定它,把它当作所诤事也是可以的。《中观庄严论》说:自他所承认的一切万法所立无有自性,因远离一体多体之故。这个论式我们以前也做过分析,自他所承认的一切万法当中,外道所承认的常我等也包括在里面。那为什么这是一个成立的论式呢?因为,因我们把不存在的东西作为所诤事,其目的是要否定它,所以不会有过失。也就是说,所立这里的所诤事或者有法———常有的大自在是成立的。当然自相是不成立的,但在遣余面前我们可以假立、可以增益。这是第一个。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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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一 破以现量成立

量理宝藏论第36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4/9节选

谓宗法以现量成

整理破鄂译师等宗法以现量成:遮破只需生起遮破之量,不必先在自证前缘取所破

所破因明前派、鄂译师

对方:相违先于自证成立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宗法以现量成立
因
这种相违先在我们自己的自证面前成立

无需先缘所破 · 本方 · 破

所立
因明前派首先缘所破的说法不合理
因
首先要了解所破法,实际上是多余的事情

例石女的儿子不存在(教学例)

原段(10 段,节选)

对方谓宗法以现量成。 原段 ›

转述这是因明前派鄂译师等论师的观点。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他们这样认为:所立宗法以现量成立。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认为能起作用的实有法(无常法)是这里的所破。因为我们刚才说,大自在天是无实法,它远离功用之故。远离功用的违品就是起作用,这是我们的所破。起作用的有实法和破法———常有不变的东西,这两者首先在我们心里面显现出来,然后通过我们的自证现量了知。能起作用的所破和不能动摇、不可变的常法,这两者完全是相违的;而相违的道理,在我们的自证现量面前先成立。通过自己的自证领受以后,然后才在外境的论式上面进行推断:哦!任何一个法如果是无实法,那它肯定是远离一切功用的。也就是说,远离一切功用的因,在常法无实有方面成立。这样以后,就成立宗法通过自证现量来了知。 原段 ›

对方当然,这种自证现量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来了知的。因此鄂译师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自证现量,这在《自释》里面也说得比较清楚,但这里的自证现量跟下面有点差别。这里是通过自证间接成立的,所以叫做现量而成立;而下面是唯一的自证成立,稍微有一点差别。 原段 ›

对方这个宗法为什么成立呢?对方这样认为:所破的无常有实法和破法———常法大自在,也就是常法和起功用,这两者是完全相违的。因这种相违先在我们自己的自证面前成立,然后再在外境上进行假立,这就是所谓宗法成立。 原段 ›

本方但是,萨迦班智达对这种观点不承认。他说: 原段 ›

本方缘取所破无需生。 原段 ›

本方萨迦班智达说,这种观点绝对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我们在进行破斥的过程中,根本不需要先了解破法的违品———所破法。所破法不一定要先通过自证来了解,然后再进行运用论式。为什么呢?因为,因首先要了解所破法,实际上是多余的事情。比如说“我们前面石女的儿子不存在”,要建立石女的儿子不存在,或者说要建立这样的论式,并不需要它的所破法首先在心识面前成立———石女的儿子成立,然后再进行遮破,这是多余的事,没有任何必要;其实,只要在自相续当中产生了“石女的儿子不存在”的正量,就已经足够了。所以说,所立因明前派首先缘所破的说法不合理。因此,只要能产生遮破的正量就可以了。我们刚才说的,常法是无实有的,因为远离起功用之故,只要常法远离起功用就已经可以了;而所破能起功用的有实法的本体是什么样?能破的违品是什么样?这两个不一定先在自证面前成立以后再进行运用。 原段 ›

转述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再仔细看一下,因明前派到底是怎么说的?他们认为:互违的这两者,必须先在自证面前成立,成立以后再进行运用。而萨迦班智达觉得:没有必要,这纯属多此一举的事,自相续当中什么时候产生了真实的量,对方的观点就可以遮破。所以,应以这种方式来立宗。也只有这样,宗法才可以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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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二 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量理宝藏论第36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5/9

有谓唯一分别受

整理破章那巴等宗法唯自证成:若以自证即成,外道与世人皆不应生常而能作等邪分别

所破章那巴、因明前派、我们有些人

对方:宗法唯自证成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谓宗法成立,应该是唯一的分别自证来成立
因
常法绝对不可能起功用,起功用绝对不可能是常法

自证若成则无邪分别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常法和不起功用两个,完全是用自证来成立

因
因为他们已经具足自证

应成:这样的邪分别念在他们的相续当中永远也不会产生

原段(6 段)

转述这是因明前派当中,章那巴等论师的观点。 原段 ›

对方有谓唯一分别受。 原段 ›

对方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恒常不变而不起功用的宗法,实际上是通过自己的分别来领受的。也就是说,以我们的自证可以了知。 原段 ›

转述我们有些人也可能这样想,为什么宗法成立呢?宗法成立是很容易的,不用其他的比量推理,以我们的自证应该可以成立。怎么以自证来成立呢?因为因常法绝对不可能起功用,起功用绝对不可能是常法。这一点在我们心识面前可以成立,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证分嘛。我想一想心里马上就会知道,心里知道的话,那自证现量肯定是成立的。所以他们认为,所立所谓宗法成立,应该是唯一的分别自证来成立。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邪分别皆不容有。 原段 ›

本方如果常法和不起功用两个,完全是用自证来成立,那就很容易了。世间上所有的外道,他们也不会产生“这既是常有,也是万法的作者”,应成这样的邪分别念在他们的相续当中永远也不会产生。为什么呢?因因为他们已经具足自证。每个外道的祖师、论师,他们肯定有心。既然有心,你们说不符合实际道理的问题,在人人的自证面前可以成立,那他们的相续当中永远也不会生起邪见了。我们世间当中也是,业因果、轮回不存在的邪知邪念,也不应该生起来。因为它们在正量面前完全是相违的,这一点在人们的自证面前可以浮现之故。所以,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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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二 立自宗

量理宝藏论第36课立论自续式连讲 6/9

大自在天作为有法,它不可能有功用,因为非刹那性故

整理立宗法:大自在天非刹那(常有)故不能起功用,以比量成立

自在天不起功用,非刹那故 · 本方 · 破

有法
大自在天
所立
它不可能有功用
因
因为非刹那性故
喻
如同虚空

例虚空(主论证喻)

原段(2 段)

是故刹那而空无,破起功用之因成。 原段 ›

我们自宗应该如何承认呢?在认为大自在天常有的宗派面前,我们可以这样说:大自在天作为有法,所立它不可能有功用,因因为非刹那性故。这里“是故刹那而空无”,就是没有刹那,也就是非刹那;非刹那的缘故,可以破起功用,“破起功用之因成。”也就是说,你们的大自在天不能起作用。为什么呢?它是非刹那,也就是说常有之故,喻如同虚空。我们这种推理完全是成立的,这是一种比量。以这种比量可以成立,只要是刹那性,肯定不是常有;只要是刹那性,就应该是起作用的。但是,按照你们自己的观点,因为你们承认大自在天是常有的,所以不可能起作用。不能起作用的原因,它不是刹那性。如果你们承认他不起作用,那你们不是说,大自在天虽然是常有的,但它可以制造万物,可以做器情世界一切的一切。很明显,这样的起功用是不可能的现象。因此,在你们的常法当中,不可能容有起功用,不应该有起功用的现象。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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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6课回应观察连讲 7/9回应上段节选

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整理破自性常而分位变:自性与分位一体则常无常不并,他体则起作用者非自在天

一体还是他体 相违

对方:自性常而分位变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起作用与常有是不会相违的
因
它的分位、阶段是有变化的

一体则常无常不并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们说是一体

所立
起作用和不起作用的两种现象,绝对不可能有
因
因为这完全是相违的

他体则作者非自在天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他体

所立
起作用的东西并不是大自在天
因
因为它们两个他体之故

例天空常有,人造瓶子(教学例)

原段(6 段,节选)

对方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原段 ›

对方这是对方的回辩。我们进行遮破的时候,他们有点不服。对方说:尽管大自在天的本体是常有的,但是因它的分位、阶段是有变化的,所以说,所立起作用与常有是不会相违的。他们认为,本身大自在天是常有的东西,但在显现上或从它的阶段性来讲,它能制造万物,这种现象应该是有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二者若一二法违,若为异体违能作。 原段 ›

本方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你们刚才不是说,大自在天的自性是常有的,它的阶段是无常的,阶段和它的自性是两种法。我们就问:这两种法到底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你们说是一体,大自在天的自性与它的阶段无二无别,那无二无别的一体当中,不可能有常法的一面和无常的一面。所立起作用和不起作用的两种现象,绝对不可能有。因因为这完全是相违的,不可能容有。 原段 ›

本方如果你们认为:大自在天的自性和它的阶段,这两者不是无二无别的一体,应该是他体。如果是他体,那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如果是他体,大自在天它自己的本体是常有的,它永远不起作用,那所立起作用的东西并不是大自在天,因因为它们两个他体之故。比如说我制造瓶子,那与天空没有任何关系;天空常有,人造瓶子,它们之间毫无关系。这样以后,你们不能认为大自在制造万物,大自在制造万物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制造万物的是大自在的本体,那必须承认大自在是无常的。如果是常有,那它永远也不能造。而且,如果一个造了,另一个也不应该有关系。它们两个既然是他体,那到底哪一个是大自在天?如果说无常的那个是大自在天,那么常有的这个就不是大自在天;如果常有的这个是大自在天,那么无常的这一面就不是大自在天。因此,你们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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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6课回应应成式连讲 8/9回应上段

如果一开始不是刹那性,那么后来的粗大变化也绝对不可能存在

整理破无刹那灭而有粗变:初刹那不变则后亦不变;一岁至五十九岁若一体,则五十九岁还能再活五十九年

所破有些道友、世间的很多人

对方:无细无常而有粗变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细微的无常没有,只不过存在一种粗大的改变和粗大的变迁

一体则更活五十九年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第一岁到五十九岁没有改变,是一体

因
因为这个人的第一岁跟五十九岁没有他体之故

应成:五十九岁的这个人,就还可以再活五十九岁

细不变则粗不变 · 本方 · 破

所立
也就不会有粗大的改变
因
细微的时间没有改变
原段(7 段)

对方谓虽无有刹那灭,然有粗大之改变。 原段 ›

对方对方这样说:虽然常法没有刹那性的无常,但有粗大的改变。比如说:我们人从一岁到五十岁之间,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刹那性的改变是没有的,很多年前见的就是这个人;但最后毁灭的时候有粗大的改变。因此他们认为,所立细微的无常没有,只不过存在一种粗大的改变和粗大的变迁。 原段 ›

转述昨天,有些道友也说:瓶子刹那刹那的毁灭,心里面一直现不出来,觉得就是依靠铁锤把瓶子摧毁,最后才灭尽的,认为这是非常合理的。当然,我们世间的很多人也有这样的想法。他们认为:任何一个相续的东西,它的相续没有间断之前,在眼睛和分别念面前没有消失之前,这个法是存在的。在此之前,这不是刹那性的东西,应该是常有的;只有到了最后毁灭的时候才灭完。 原段 ›

本方但这种说法,实际上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原段 ›

本方这里是说:如果一开始不是刹那性,那么后来的粗大变化也绝对不可能存在。为什么呢?因为,第一刹那的事物本质如果没有改变,那实际上,最后也不会有改变。比如说某个人活到五十九岁,如果你认为,从第一岁到五十九岁之间,这个人的相续没有什么改变,只不过到五十九岁最后一刹那有改变,那就不合理。以我们昨天的推理可以进行观察:如果第一岁到五十九岁没有改变,是一体;那应成五十九岁的这个人,就还可以再活五十九岁。为什么呢?因因为这个人的第一岁跟五十九岁没有他体之故。一岁的他,决定可以活五十九岁,这是决定的;所以,这个人五十九岁的时候,还会活五十九岁,有这个过失。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观察也可以。 原段 ›

本方或者说,如果我们认为大的改变是有的,比如人一年一年的衰老。但是,如果一个月或一天的衰败不存在,那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一天一天没有衰老,那么,过了三十天这个人也不会老,也就是说,过了一个月也不会老。如果过了一个月不会老,那过了十二个月也不会老。十二个月实际上是一年,那这样,怎么会有一年一年的衰老呢?因为,因细微的时间没有改变,所立也就不会有粗大的改变。当然,这些也并不是特别细微的理证。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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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三 因

量理宝藏论第36课展开自续式连讲 9/9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整理建立周遍:远离功用必是无实(同品遍),有实必起作用(违品遍),有害因无不遍过

同品遍(属因三相) 违品遍(属因三相)

自在天无实,远离功用故 · 本方 · 破

有法
外道所承认的大自在天
所立
它是无实法
因
因为远离一切功用
喻
犹如虚空

柱无常,所作故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柱子
所立
是无常
因
所作之故

例虚空(主论证喻)

名相有实法、无实法(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6 段)

意思就是说,外道所承认的大自在天作为有法,所立它是无实法,因因为远离一切功用,喻犹如虚空。大家应该知道,远离一切功用,那肯定是无实法,这是同品遍;如果是有实法,它就会起作用,这是违品遍,所以周遍成立。 原段 ›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原段 ›

大家应该清楚,能起作用是有实法的法相,不能起作用且是假立,这是无实法的法相。凡是能起作用的法就叫做有实法,而遮破了起作用,那绝对就不是无常法(或有实法),这两者有一种同等性的关系。如果不能起作用,那绝对是无实法;如果是无实法,那就绝对不能起作用,这两者绝对是周遍的。就像柱子所立是无常,因所作之故,如果是所作,就是无常;如果是无常,就是所作,这两者是决定性的。并不是说,所作性当中有些是无常的,有些不是无常的。如果这样,就叫做不遍。 原段 ›

我们刚才说的,大自在天是无实的,因为远离起功用。如果无实法当中,有些起功用,有些不起功用,那就叫做不遍,这个推理就没有成功。但是,我们通过观察就完全知道:凡是起作用的东西,就是有实法;而不能起作用的就是无实法,无实法不能起作用。所以,我们就可以在外道面前说,你们所承认的常法,肯定是无实法,它是绝对没有的,因为它远离起作用之故。这样的话,对方说不遍也不行,不成也不行,不定也不行,当然相违也就更没有什么可说的了。这样以后,我们对他们进行的推断或者推理,就是完全正确的。 原段 ›

因此,我们与别人进行辩论的时候,应该运用这样三相齐全的推理。如果你对别人没有用三相齐全的推理,那别人就可以马上给你反驳说不遍,并讲出不遍的真实理由,你就根本没有办法回答。那这是一种错误的论式,不叫真正的推理。 原段 ›

我们这里的推理,应该说是周遍的。凡是遮破起作用,那肯定是无实法,就像虚空一样。虚空不能起作用,因此它可以安立在无实法的范围当中,这也是成立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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