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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认为:心和事物的最后刹那,因为不能起作用的缘故,它们成了无实法

量理宝藏论 · 第33课 · 连讲 5 段,这是第 5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一 建立法相 › 壬一 能立同性相属 › 癸二 证成义理相属 › 子一 运用因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一 证成名言相属

量理宝藏论第33课立论辨析连讲 1/5

法相和名相、总相和别相,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分别念面前可以成立

整理证成名言相属:法相名相、总别以错乱执为一体而成,外境本体中无,分别念前成立且合乎习惯

量界、限定分别念面前、外境当中

法相名相关系外境无 · 本方 · 立

所立
外境当中不存在
因
因为其中的名相,刚才所谓的黄牛或者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具项峰垂胡故是黄牛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这个动物
所立
就应该是黄牛
因
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

总别关系本体中无 · 本方 · 立

所立
这种关系除了分别念以外,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
因
总相是一种无实法

例黄牛(举例)、红色的柱子(举例)

原段(7 段)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原段 ›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原段 ›

别人如果问:同性相属的名言如果成立,那它是以证成名言量来成立,还是以证成义理量来成立?我们首先给他回答:应该是以证成名言来成立。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从名言的角度来讲,它们的同性相属应该是成立的。怎么成立呢?比如说法相和名相: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那么我们说这个动物所立就应该是黄牛,因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这是在用法相来建立名相,实际上,这是把事物的自相和别相混为一体的一种执著法。为什么呢?因为,最开始立名的时候,看见一个动物有项峰和垂胡,命名者说这叫做黄牛。后来,人们也把自相和总相误认为一体,凡是有了这种特点的动物,全部叫做黄牛。就像知言解义的众生,最开始的时候,人们叫做人,从此之后,知言解义成为人的法相。 原段 ›

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这种关系,到底在外境当中存在还是不存在?我们可以说,外境当中不存在。为什么所立外境当中不存在呢?因因为其中的名相,刚才所谓的黄牛或者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应该说是无中生有、虚无缥缈的,唯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立罢了。除此之外,它并没有实相。如果没有实相,那我们说的,项峰是黄牛的法相,黄牛实际上是一种概念,这种概念没有自相,它与法相的结合,就像石女的儿子跟柱子之间的关系一样。所以,它只是一种名称,并不是实际当中存在的。因此,这叫做名言的证成量。 原段 ›

既然是名言证成量,那是不是完全成了假的呢?也并不完全是假的。的的确确,根据我们的习惯和传统,以项峰垂胡可以了知黄牛,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所以,我们这样的推理是正确的。 原段 ›

同样,总相与别相之间也是可以的。我们前面已经学过,总相具足一个反体,具足一个反体的瓶子或树木等是总相;别相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柏树、金瓶、银瓶等,它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法。实际上,具足两个反体的法与具足一个反体的法,它们之间有关系,比如我前面的红色柱子是柱子。这一点,凭我们的习惯和名言也可以知道:哦!这个是柱子,这个红色的柱子是柱子。所以,它们之间有一种关系。但是,所立这种关系除了分别念以外,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为什么呢?红色的柱子倒是存在,但是柱子是总相,我们前面也讲了,因总相是一种无实法;因此,它是柱子的这种概念,除了错乱的分别念以外,是没有实体的。 原段 ›

实际上,木头柱子与名称上的柱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名言证成量可以成立。因此,同性相属的名言证成量,除了名言假立以外,是不实有的。但是,这种名言是符合实际道理的。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可能稍微要动一点脑筋。我们去年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前面的颂词一直用名言证成量和义理证成量,判断了很长时间。总之,法相和名相、总相和别相,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分别念面前可以成立;但在实际的本体上,它们的关系是不成立的。在分别念面前,它们也有一种同体关系。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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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运用因

量理宝藏论第33课立论自续式连讲 2/5节选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整理证成义理相属:凡存在者必灭如瓶,声亦存在,是自性因;存在与无常同品异品决定

自性因 同品和异品(属因三相)

所破有些人

声无常,存在故 · 本方 · 立

有法
声音
所立
它是毁灭性或者无常的
因
因为它是存在之故
喻
如同瓶子

声无常,所作故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声音
所立
它是无常
因
因为是所作之故
喻
如同瓶子

例瓶子(主论证喻)

原段(9 段,节选)

本方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那现在,义理成不成立呢?义理也成立。怎么成立呢?颂词说:凡是有(存在)的东西,必定是无常(毁灭)的,就像瓶子一样。我们发出来的声音也是如此,这就是自性因。从字面上解释,颂词的意思就是如此。 原段 ›

本方这里的推法,跟我们平时的推法有点不相同,因为欲知法摆在后面。平时我们是这样说的:声音,所立它是无常,因因为是所作之故,喻如同瓶子。但是,这里用的方式有点不同。按平时的习惯,这个推理可以这样说:声音,所立它是毁灭性或者无常的,因因为它是存在之故,喻如同瓶子。那这样,声音是这里的欲知事,毁灭是立宗,存在是因,如同瓶子是比喻,是这样的一种推理方法。 原段 ›

本方首先,我们要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推理呢?这是自性因。所谓自性因,就是它的因和立宗之间,有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这个自性因可以分两种:一个是观待自性因,一个是清净自性因。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清净自性因,它的因不观待其他的法。这里的推理就是清净自性因:声音是无常,存在之故,如同瓶子。存在的话,谁令它存在的?没有这种说法吧!为什么存在?当然,以因缘而存在,这种倒有。但是,跟所作有点不同,所作有其他专门的作者;而存在,除了声音以外,没有别的专门存在者,所以叫做自性因。这两者之间有一点点差别,我们讲《因类学》的时候,再给大家作介绍。 原段 ›

本方在这里,应主要知道的是什么呢?就是声音、无常、存在三者是同性相属。平时我们没有用过这种推理吧!现在用了,存在之故,这里专门用存在作为因。有人想:存在之故,怎么会是一种真正的推理呢?其实,在印度的梵语当中,存在就是“巴瓦”。全知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当中,对“巴瓦”分析得非常细致:所谓巴瓦,实际上有实物、有实法、实体、存在的意思,从印度梵语来讲,“巴瓦”有这四种意思。但许多译师翻译的时候,把它翻译成“存在”。这里的推理,如果用另一个意思来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有实法之故。这样说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这里并没有用,而用了“存在”。 原段 ›

转述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是存在怎么会是无常啊?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怀疑。但是,只要是存在,必定是无常的,它们之间有一种同品的关系。存在必定是无常的,无常必定是存在的,无常与存在,它们之间应该有这样一个关系。反之,不是无常,它就不会存在;不是存在,它不会无常。它们的同品和异品之间,有这样一种关系。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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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3课破斥观察连讲 3/5

因明前派说,不仅有实法存在,而且无实法也以无实法的方式存在

整理破因明前派许无实法亦存在:有实法以自相起作用而存在,无实法存在的理由找不到

所破因明前派

无实法存在理由不得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
因
存在的理由根本找不到
原段(1 段)

转述关于这个问题,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也讲到了因明前派的不同观点。因明前派说,不仅有实法存在,而且无实法也以无实法的方式存在。萨迦班智达在《自释》里面加以驳斥:所立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有实法存在,有实法刹那刹那灭尽,它是以一种自相起作用的方式存在。而你们认为无实法存在,那它到底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因存在的理由根本找不到。如果找不到,那你们为什么还要说无实法存在。很明显,你们因明前派的论师,在故意玷污法称论师究竟甚深的密意,你们心里面到底入了什么东西啊?萨迦班智达批评他们心里入了什么东西,是不是着魔了?可能萨迦班智达心里这样说,但字句上不是特别明显。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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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3课展开辨析连讲 4/5

如果我们没有用存在,而用所作之故,那对方外道会认为,他们的神我、他们的自在天不是所作

整理为何以存在为因:用所作则外道以神我、自在天非所作而不受;用存在,常我、自在天既存在则必无常

所破对方外道引证法称论师

常我自在天存在故无常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我们这种推理在对方面前成立

有法
常我与大自在天
所立
他们肯定会死亡,肯定会无常
因
既然存在
原段(1 段)

转述为什么这里以存在作为因而进行推理呢?这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也讲到了。如果我们没有用存在,而用所作之故,那对方外道会认为,他们的神我、他们的自在天不是所作,而是自然存在的,自然的东西不一定无常。如果我们说,一切万法是无常的,因为所作之故。但对方不承认所作,那他们就会认为:我们的大自在天、我们的神我根本不是所作的,他们是自然出现的,除了他们以外,其余的有实法才是无常。如果我们这种推理在对方面前成立:存在的东西,就是无常的;那常我与大自在天肯定是存在的,因既然存在,所立他们肯定会死亡,肯定会无常。最后,对方不得不承认这个推理。法称论师为什么用存在作为自性因,其原因就在这里。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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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5

对方认为:心和事物的最后刹那,因为不能起作用的缘故,它们成了无实法

整理对方说心和事物的最后刹那不能起作用,成了无实法;答:只是因缘不具足,因缘具足仍能起作用,无此过。

对方:最后刹那成无实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心和事物的最后刹那
所立
它们成了无实法
因
因为不能起作用的缘故

因缘不具故无过 · 本方 · 破

所立
这种过失不存在
因
只不过这些法因缘不具足而已
原段(1 段)

转述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还有一组辩论,对方认为:心和事物的最后刹那,因因为不能起作用的缘故,所立它们成了无实法。对于这种辩论,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实际上,因只不过这些法因缘不具足而已,如果在因缘具足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起作用的,所以所立这种过失不存在。讲义当中的辩论,可以这样来理解。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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