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33课立论辨析连讲 1/5
法相和名相、总相和别相,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分别念面前可以成立
整理证成名言相属:法相名相、总别以错乱执为一体而成,外境本体中无,分别念前成立且合乎习惯
量界、限定分别念面前、外境当中
法相名相关系外境无 · 本方 · 立
- 所立
- 外境当中不存在
- 因
- 因为其中的名相,刚才所谓的黄牛或者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具项峰垂胡故是黄牛 · 本方 · 教学例
- 有法
- 这个动物
- 所立
- 就应该是黄牛
- 因
- 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
总别关系本体中无 · 本方 · 立
- 所立
- 这种关系除了分别念以外,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
- 因
- 总相是一种无实法
例黄牛、红色的柱子
原段(7 段)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原段 ›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原段 ›
别人如果问:同性相属的名言如果成立,那它是以证成名言量来成立,还是以证成义理量来成立?我们首先给他回答:应该是以证成名言来成立。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从名言的角度来讲,它们的同性相属应该是成立的。怎么成立呢?比如说法相和名相: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那么我们说这个动物所立就应该是黄牛,因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这是在用法相来建立名相,实际上,这是把事物的自相和别相混为一体的一种执著法。为什么呢?因为,最开始立名的时候,看见一个动物有项峰和垂胡,命名者说这叫做黄牛。后来,人们也把自相和总相误认为一体,凡是有了这种特点的动物,全部叫做黄牛。就像知言解义的众生,最开始的时候,人们叫做人,从此之后,知言解义成为人的法相。 原段 ›
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这种关系,到底在外境当中存在还是不存在?我们可以说,外境当中不存在。为什么所立外境当中不存在呢?因因为其中的名相,刚才所谓的黄牛或者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应该说是无中生有、虚无缥缈的,唯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立罢了。除此之外,它并没有实相。如果没有实相,那我们说的,项峰是黄牛的法相,黄牛实际上是一种概念,这种概念没有自相,它与法相的结合,就像石女的儿子跟柱子之间的关系一样。所以,它只是一种名称,并不是实际当中存在的。因此,这叫做名言的证成量。 原段 ›
既然是名言证成量,那是不是完全成了假的呢?也并不完全是假的。的的确确,根据我们的习惯和传统,以项峰垂胡可以了知黄牛,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所以,我们这样的推理是正确的。 原段 ›
同样,总相与别相之间也是可以的。我们前面已经学过,总相具足一个反体,具足一个反体的瓶子或树木等是总相;别相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柏树、金瓶、银瓶等,它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法。实际上,具足两个反体的法与具足一个反体的法,它们之间有关系,比如我前面的红色柱子是柱子。这一点,凭我们的习惯和名言也可以知道:哦!这个是柱子,这个红色的柱子是柱子。所以,它们之间有一种关系。但是,所立这种关系除了分别念以外,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为什么呢?红色的柱子倒是存在,但是柱子是总相,我们前面也讲了,因总相是一种无实法;因此,它是柱子的这种概念,除了错乱的分别念以外,是没有实体的。 原段 ›
实际上,木头柱子与名称上的柱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名言证成量可以成立。因此,同性相属的名言证成量,除了名言假立以外,是不实有的。但是,这种名言是符合实际道理的。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可能稍微要动一点脑筋。我们去年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前面的颂词一直用名言证成量和义理证成量,判断了很长时间。总之,法相和名相、总相和别相,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分别念面前可以成立;但在实际的本体上,它们的关系是不成立的。在分别念面前,它们也有一种同体关系。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