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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量理宝藏论 · 第32课 · 连讲 9 段,这是第 8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一 观察相属 › 庚一 破境之相属 › 辛二 别破 › 壬三 破其余相属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三 破其余相属

量理宝藏论第32课破斥观察连讲 1/9

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

整理破俱有相属:枣核与铜盆同一刹那无关系,异时则器皿为俱有缘,摄于彼生相属

所破外道引证法称论师

对方:能依所依即俱有相属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这种能依所依的关系,应该成为俱有相属
因
因为一个物体依靠另一个物体的缘故

同时无关系 · 本方 · 破 · 限定:在同一个时间当中

所立
第一刹那的果实和第一刹那的器皿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

异时摄于彼生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从不同时间来讲

所立
它就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因
所有的相属,要么同性相属,要么彼生相属

例枣核(举例)、桌子上放茶杯(教学例)、豆子(教学例)

原段(4 段)

对方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 原段 ›

对方外道是这样认为的:诸如枣核(枣子)放在铜盆里面,这就是俱有相属。为什么是俱有相属呢?因为这两者是不同的物质,所以同体相属是不可能的事情;又因为这两个物质是同一个时间当中存在的,所以彼生相属也不可能。但这两者没有关系也不可能,因因为一个物体依靠另一个物体的缘故,所以,它们之间有一个能依所依的关系。所立这种能依所依的关系,应该成为俱有相属,这是外道的承许。 原段 ›

本方我们可以这样遮破并建立自宗:应该说,水果跟器皿之间,在同一个时间当中没有任何关系,所立第一刹那的果实和第一刹那的器皿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如果果实是第二刹那,那就以果实前面自己的本体,作为近取因;器皿对它来讲,成为俱有缘。从这个角度来讲,它们之间也有一个关系。也就是说,第二刹那的果实跟第一刹那的依靠处,这两者有一种关系:俱有缘对果实起到一个不掉下去的作用。又比如桌子上放茶杯,在同一个刹那当中,桌子跟茶杯有没有什么关系呢?什么关系都是没有的。如果茶杯第二刹那间存在,它自己前面刹那的本体就作为近取因,桌子就作为俱有缘。我们知道,所谓俱有缘,对事物的差别法起作用;而近取因,对事物的本体起作用。桌子对茶杯的本体没有绝对的作用,所以不是真正的因;而对它的差别———不掉下去、不落下去,这样的作用叫做俱有缘的作用。依靠俱有缘而产生的东西,可以叫做所生,它们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比如地水火风里面产生豆子,豆子的俱缘因是外面的四大种,而它的近取因,应该是它自己前面的种子。依靠田地和肥料可以产生豆子,世间的人们有没有这样的说法呢?应该是有的。 原段 ›

本方这两者,如果从同一时间的角度来讲,什么关系都没有,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如果从不同时间来讲,它们之间有一种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是你们所说的俱有相属,也没有必要安立俱有相属。实际上,所立它就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法称论师的观点:因所有的相属,要么同性相属,要么彼生相属。这两种相属不包括的关系,在这个世间上是没有的。所以,外道这样的分类,实际上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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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2课破斥观察连讲 2/9

有谓无常依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

整理破会合相属:实体常法不存在,依之的无常别法亦不成,会合相属名言中亦无

所破有些外道

量界、限定名言当中

常法无则依彼之别法亦无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常法不存在

所立
那依靠它的无常别法,也不可能存在
因
因为我们这个世间上,具有实体的常法是不存在的

例檀香树(举例)、石女的儿子跟牦牛结婚(教学例)

原段(3 段)

对方有谓无常依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 原段 ›

转述有些外道是这样承认的:檀香树等无常别法和常有的树木总法,应该是会合在一起的。比如,金瓶的别法是无常的东西,金瓶别法实际上依靠瓶子的总法。我们前面第三品当中也讲到了别法和总法,而外道认为它们之间有常和无常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叫做会合相属。实际上,这种会合相属是不合理的。《释量论》当中,对此也做了再三地遮破。外道就是认为有一种总法存在,他们有时候叫总,有时候叫有支,有时候叫聚法,有各种名称。 原段 ›

本方实际上,这些说法都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因为我们这个世间上,具有实体的常法是不存在的;如果常法不存在,所立那依靠它的无常别法,也不可能存在。你们的这种说法,就像是将一个在世间上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跟一个无常的法连在一起,如石女的儿子跟牦牛结婚一样。所以,你们的这种说法不合理。一个是无常的法,一个是常有的法,而常法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按照我们佛教的观点,这种会合相属在名言当中也是不存在的,更不要说在真实义当中了。所以,它也不可能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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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2课破斥观察连讲 3/9

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

整理破聚集相属:外境上所作、无常、声三法无单独实体,一法不能自连;分别心中摄于同性相属

所破有一类外道

外境无聚集相属 · 本方 · 破

所立
在实际的外境上,这样的聚集相属是不存在的
因
一个法不可能自己对自己相连

分别心中摄于同性相属 · 本方 · 立 · 限定:在意识分别当中

所立
瓶子、无常以及所作三者,有一种同性相属

例黄牛(对方喻)

原段(3 段)

对方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 原段 ›

对方有一类外道认为:所作、无常、声音,这三个异体法实际上聚集在一个事物上面,因此,这叫做外境上的聚集相属,就是在一个外境上聚集的相属。《自释》里面是这样讲的:比如项峰、牛角、四个蹄子,这三个法聚集在一个动物上面,人们称之为黄牛;所以,不同的几个物体,聚合在一个本体上,这就是聚集相属,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本方但是,这种聚集相属根本没有必要。如果你们认为,实际上真的有这三个法存在,那我们前面观察同性相属的时候,就已经驳斥过了。所以说,在真正的外境上,所作、无常、声音,这三个法的实体不可能单独存在。既然它们不是单独存在,那它们之间的相属也不可能存在,因一个法不可能自己对自己相连。所以,所立在实际的外境上,这样的聚集相属是不存在的。而我们将它包括在同性相属当中,在意识分别当中,所立瓶子、无常以及所作三者,有一种同性相属。所以,没有必要单独分开。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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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2课破斥观察连讲 4/9

若谓依他之他法,即是差别法相属

整理破差别法相属:手杖与持杖者同时无关系,异时是俱有缘的能生所生,摄于彼生相属

所破有一种宗派

同时无相属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差别和差别法,这两个处于同一时间

所立
根本不会有任何相属
因
因为同时不能发生任何关系

异时摄于彼生 · 本方 · 破

所立
手杖与持杖者的关系,也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因
从相续的角度来讲,它们之间有一种能生所生的关系

例手杖(举例)、轿车(教学例)

原段(3 段)

对方若谓依他之他法,即是差别法相属。 原段 ›

对方有一种宗派认为,存在一种差别法相属,即依靠他法来了知另外一个法,比如通过手杖来了解持杖者。当你到别人家里去的时候,如果别人家门口放着另外一个人的手杖,你觉得:哦!今天他家里来了一位客人,或者有一位赶路的人,可能腿脚不太方便,大概这位持杖者正在他家里。或者,有一辆轿车停在别人家门口,“哦,拥有轿车的人在他家里”,等等。通过其他法来了知这个人的特征,这叫做差别法相属。 原段 ›

本方其实,我们也可以这样观察。如果差别和差别法,这两个处于同一时间,那就像我们刚才所讲的那样,所立根本不会有任何相属。从同一个时间的角度来讲,刚才那个手杖和持杖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以第一刹那的手杖,了解了第二刹那的持杖者,也就是说,这个人依靠手杖,在第二刹那的时候产生了一个持杖者的概念。那这样,他们之间就有刚才所讲的那种能生所生的关系,这就是外道所承认的差别法相属。如果没有手杖,第二刹那以后,人们不可能称它为持杖者。所以,因从相续的角度来讲,它们之间有一种能生所生的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近取因的能生所生,应该是俱有缘的能生所生。这一点,我们下面也会讲的。所以,所立手杖与持杖者的关系,也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没有必要单独安立。如果你们认为,手杖跟持杖者之间有一个同时的关系,那肯定是不可能的。因因为同时不能发生任何关系,手杖并不是人当中产生的,人也并不是手杖里面产生的;而这两者,又并不是同体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关系,在相续方面,互相帮助、互相起一点作用,对它的差别法起一点作用。所以,差别法的相属也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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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2课破斥观察连讲 5/9

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

整理破能作相属:常我在名言正量中不成,我与作用间的能作关系名言中亦无

所破数论外道、胜论外道

量界、限定名言当中

常我不成故无能作相属 · 本方 · 破

所立
即使在名言当中,这种关系也不存在
因
因为所谓的常我,在名言的正量当中不能成立
原段(2 段)

对方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 原段 ›

转述有些外道认为,“我”是有情法,如数论外道;有些外道认为,“我”是无情法,如胜论外道。不管怎么样,他们都认为,神我是一种常有的法。这个常有的法,它有自己的作用,如四肢伸出来、收回去等;我和作用之间有一个能作的关系。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所立即使在名言当中,这种关系也不存在。为什么呢?因因为所谓的常我,在名言的正量当中不能成立。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将这种关系摄在两个相属当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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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2课破斥观察连讲 6/9

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

整理破接触相属:依根境生眼识即是彼生相属,同时根境接触不可能

所破有些外道

境生眼识即彼生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们讲,依靠自己增上缘的眼根和所缘缘的外境色法而产生眼识

所立
那这叫做彼生相属
因
因为,依靠外境而产生了你的眼识

同时接触不可能 · 本方 · 破 · 限定:在同一个时间当中

有法
眼根与外面的色法接触
所立
这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原段(2 段)

对方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 原段 ›

转述有些外道认为:依靠外境的色法能产生眼识,也就是说,我们的眼根能见到外境,这两者之间有一种接触关系。实际上,对方所许的接触相属,也是不合理的。如果你们讲,依靠自己增上缘的眼根和所缘缘的外境色法而产生眼识,所立那这叫做彼生相属。因因为,依靠外境而产生了你的眼识,所以这个属于在彼生相属当中。在同一个时间当中,眼根与外面的色法接触,再怎么样,所立这也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对自己所承许的观点,一定要分析;如果没有分析而随便承许,这是不合理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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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2课破斥观察连讲 7/9节选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整理破主仆、配偶等相属:二人非同体,同时无关系,异时互相照料是俱有缘,摄于彼生;关系唯分别念假立

所破愚者外道

同性相属不能安立 · 本方 · 破

所立
这种关系在同性相属里面不能安立
因
他们两者是同一个本体,这肯定不合理

同时无关系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同一个时间

所立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没有的

异时摄于彼生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不同时间

所立
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例国王和大臣(举例)、天鹅和黄野鸭(举例)、水对青稞(教学例)

原段(6 段,节选)

转述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原段 ›

转述也有愚者外道这样承认:诸如,同一个时间当中的国王和大臣,或者杜鹃与燕子,他(它)们之间有主人和仆人的关系;丈夫和妻子,还有天鹅和黄野鸭等,他(它)们之间有一种夫妻关系。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为什么不合理呢?首先,所立这种关系在同性相属里面不能安立。比如国王和仆人,因他们两者是同一个本体,这肯定不合理;丈夫和妻子也是,同一个本体不合理。那他们之间有没有关系呢?如果是同一个时间,所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没有的。如果是不同时间,那我刚才所讲的那样,比如:仆人照料国王的生活,给国王提供好的饮食、衣服,那这样,就会对国王的差别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因为仆人照顾得非常周到,国王吃得很好,后来国王长得越来越胖。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两者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妻子与丈夫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都有这样一种俱有缘的关系。因为互相帮助得很好,所以就会在第二刹那以后起到一些作用,起到俱有缘方面的作用。比如丈夫和妻子,妻子在吃穿方面对丈夫照顾得很好,那自然会对他后来的健康起到一些作用,这叫做俱有缘与果的关系,所立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原段 ›

本方除此之外,世间人们所承认的,人与人之间的关心、感情等,在真正的外境上,这些绝对是不存在的。前一段时间,我们对此也分析过。其实,这些全部是分别念来安立的,是用自己的实执来安立的。如果你真正知道万法唯心造,尤其所谓的关系在外面的事物当中不存在,那就能断除许许多多的贪执。在《集量论自释》里面,已经非常清楚地讲了:外道所承认的这些道理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为了断除外道所承认的这些执著,而造了《集量论》。实际上,相属方面的任何一种道理,都是分别念假立的。《定量论》当中也这样讲到:实际外境当中,所谓的相属绝对不存在,所有的相属全部是心假立的。在《定量论》中,这一句说得非常清楚。因此,我们一定要知道这个道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实际上,不说我们中观和一些密法的修行,从因明的角度来讲,人与人之间也好,或者任何人与物质之间,在事物的本体上没有任何关系。所谓的关系,只不过是对它的差别法起作用,而成为一种俱有缘,就像水对青稞的差别法起作用一样。但这也只是在我们分别念安立的情况下才存在;如果分别念没有安立,那关系就不成立。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还会讲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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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2课破斥观察连讲 8/9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整理总破外境相属:观一体他体,他体各住自体无混杂,一体则自己连自己,世间不许

观一异(即一体还是异体)

所破外道

他体不相混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他体

所立
绝对不会有混杂的情况

一体自连不许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一体

所立
那自己对自己相连,在世间当中,这也是不能得到承认的
原段(2 段)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原段 ›

总而言之,上面所讲到的,各种不同、众说纷纭的外道观点,我们通过一个理证就能一并破除,可以说一网打尽、全部摧毁。怎么摧毁呢?如果你们承认,在外境上真正有自相的关系,那我们通过一体或者他体的观察方法来抉择。如果是他体,前一段时间我们分析过,任何一个他体事物,它都安住在自己的本体当中,对任何一个法,连微尘许的混合也不可能存在,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位置上,所立绝对不会有混杂的情况;如果是一体,所立那自己对自己相连,在世间当中,这也是不能得到承认的。所以,只要承认外境的关系,我们就可用一体他体的观察方式来遮破,这非常容易。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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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9/9回应上段

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整理对方若谓俱有等相属可如遣余那样连结而理解;答:有正理违害的不许,无违害的摄于彼生、同性二相属,不必另分。

所破因明前派

对方:俱有等同遣余连结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俱有相属等各种观点
所立
实际上与你们佛教所承认的遣余方式完全相同

有违害者不许 · 本方 · 破

所立
最好不要承认这些关系
因
因为它们有正理的违害

无违害者摄二中 · 本方 · 立 · 限定:如果没有任何违害

所立
这些相属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

例火的本性是热的(教学例)

原段(6 段)

对方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在外面的事物上,我们并不承许这些关系;但上面所讲的,俱有相属等各种观点,所立实际上与你们佛教所承认的遣余方式完全相同:与境也有一定的关系,与分别念也有一定的关系。 原段 ›

本方他们以这种方式来安立,但是这样的承许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 原段 ›

本方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 原段 ›

本方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既然你们已经承认,在外境当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实有的相属,而且按我们佛教,所有相属都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那这样一来,你们外道承认的,有正理违害的关系就不能承认。比如前面讲的常有和无常两个,有会合的相属;我和我的作用,有能作的相属;还有,因果之间的连结相属。这些关系,不要说在实际真理当中不存在,就是在世间的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所以,所立最好不要承认这些关系,因因为它们有正理的违害。凡是有正理违害的,纵使你有再大的势力、再高的智慧,也没办法建立。比如在名言当中,人们都承认,火的本性是热的;如果你说火的本性是凉的,那就有世间名言的违害,谁也不会这样承认。所以,千万不能承认有违害的相属。 原段 ›

转述如果没有任何违害,比如刚才前面的部分相属,我们佛教也可以承认。但所立这些相属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没有必要像外道一样,在这两种之外又分出很多很多。尤其是因明前派,在他们的论典当中,也承许前面的有些观点,比如差别与差别法之间的相属。他们认为,有两种相属不包括的关系。虽然有这种论调和说法,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所以,萨迦班智达也是对这些观点进行驳斥。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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