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1/3节选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整理总破外境相属:无实法与任何法无关系;有实法他体不能成一体、一体则无二法,各住自体,故无相属;相属唯分别念安立
所破有些论师、有些人
量界、限定在事物的自相上面、从分别念的角度
无实法无关系 · 本方 · 破
- 有法
- 所有的无实法
- 所立
- 与任何法之间不会有关系
- 喻
- 石女的儿子跟兔角
他体无一体 · 本方 · 破
- 有法
- 世间的任何他体法
- 所立
- 不可能有一体的机会,不可能有关系
一体无相属 · 本方 · 破
- 有法
- 一体的法
- 所立
- 在它的本质上就不可能有相属
- 因
- 自相的一体,实际上是一个本质,一个本质就不可能互相有关系
各住本体故无相属 · 本方 · 破
- 有法
- 所有的有实法
- 所立
- 的的确确没有任何相属
- 因
- 每一个法,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本质上
例柱子和瓶子、瓶子的无常和所作
原段(10 段,节选)
本方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原段 ›
本方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原段 ›
本方学习这一品的时候,我们务必要了解,相属应该以关系来理解。当然,世间的语言跟佛教术语,有时候还是有一定差别。前面说关系在物质的本体上不存在,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也不一定认可。但是,真正以理分析,世间万物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关系。怎么不存在呢?因为世间的一切所知万法,可以包括在有实法和无实法当中。首先,所有的无实法所立与任何法之间不会有关系,比如说喻石女的儿子跟兔角之间,就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平时也没有这方面的执著;然后,石女的儿子跟柱子、瓶子等法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说法也没有,想法也没有。那这样,无实法就暂且不谈。 原段 ›
本方而我们经常执著的就是有实法。那我们对有实法进行观察,看相属到底存不存在?有实法可以包括在两种当中,要么是一体的法,要么是他体的法,除了一异二法以外,就没有有实法的存在。首先,他体的法不可能有一体的情况。比如柱子和瓶子,它们各自安住在自己的位置上,那它们之间有没有关系呢?不可能有的。这一点可能我们也理解。但是,我们可能认为:柱子上面的八种微尘(按《俱舍论》的观点,八种微尘是地、水、火、风、色、香、味、触),存在一体的情况。实际上,每一个微尘,互相之间都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世间的任何他体法,所立不可能有一体的机会,不可能有关系。作为异体,相属不可能;因为,世间上分开的这些法,不可能有一体。 原段 ›
本方如果是一体的法,那所立在它的本质上就不可能有相属。为什么不能有相属呢?因为因自相的一体,实际上是一个本质,一个本质就不可能互相有关系。相属最少要两个法以上。相属是有关系的意思,没有两个法,那一个人自己对自己的关系怎么样,这种说法是没有的。世间上的相同、相似,或者关系、矛盾,起码两个法以上才可以成立。这样一来,一个法相属就不可能容有。 原段 ›
本方为什么这些法不可能容有相属呢?因为因每一个法,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本质上。所以,所有的有实法,从它的本质上来看,所立的的确确没有任何相属。这一点,一定要理解。 原段 ›
本方刚开始学习这一点的时候,可能有些人觉得:哎!原来法与法之间也有关系,事物与事物之间也有关系;那你说关系没有,可能在理论上说不过去吧!可能会有这种想法。但实际上,这是因为我们没有好好地分析,外境本质上的特征和分别念的执著,这两个没有分开。如果完全分开,从我们内心的分别念来讲,关系是可以成立的:彼生相属也可以,同性相属也可以。比如瓶子的无常和所作,虽然本质上没有分开;但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它们两个是同体相属。本质上虽然没有两种法,但在分别念面前,这两个法是同体相属,是一体的关系,可以这样讲。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在暂时名言当中,人与法之间,法与法之间的相属,应该是可以成立的。但这些都是我们的分别念来进行假立的。分别念假立的相属,与外境物质上的相属,我们一定要判断,应分析清楚。虽然我们平时在运用语言时可以说,外面的物质中,此法是依靠彼法而存在,或者这两个法本体是一体,这种所谓的关系应该是有的,但实际上,所谓的相属或者关系,完全是由分别念来建立的。这一点,我们以前学习《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曾经简单讲过一些,大家可能比较清楚。总而言之,我们一定要了解:在事物的自相上面,相属是不存在的。 原段 ›
转述其实,这就是我们前面讲过的自相遣余。有些论师认为:事物的本质上有自相遣余的能力,比如柱子,它已经遣除了柱子以外的法,所以这叫做自相的遣余。当然这一点,我们以前也讲过,这是分别念假立的。如果真正的自相遣余,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那任何人看了这个柱子以后,他就应该知道:哦!这个是柱子,它遣除了所有柱子以外的东西。但实际上,有些人是不一定的,如果没有这种分别念来进行假立,那他根本不能引发这种定解。这说明:在事物的本质上,自己的本体是存在的;但是,自己的本体不叫遣余。同样的道理,我们事物的本体上,它的同体法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性质的法是存在的;但是,两个法结合在一起,全部是分别念在作怪,是分别念在中间假立。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明白。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