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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量理宝藏论 · 第30课 · 连讲 3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二 别说 › 己一 观察相属 › 庚一 破境之相属 › 辛一 总破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一 总破

量理宝藏论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1/3节选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整理总破外境相属:无实法与任何法无关系;有实法他体不能成一体、一体则无二法,各住自体,故无相属;相属唯分别念安立

一异(即一体还是异体)

所破有些论师、有些人

量界、限定在事物的自相上面、从分别念的角度

无实法无关系 · 本方 · 破

有法
所有的无实法
所立
与任何法之间不会有关系
喻
石女的儿子跟兔角

他体无一体 · 本方 · 破

有法
世间的任何他体法
所立
不可能有一体的机会,不可能有关系

一体无相属 · 本方 · 破

有法
一体的法
所立
在它的本质上就不可能有相属
因
自相的一体,实际上是一个本质,一个本质就不可能互相有关系

各住本体故无相属 · 本方 · 破

有法
所有的有实法
所立
的的确确没有任何相属
因
每一个法,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本质上

例柱子和瓶子(举例)、瓶子的无常和所作(举例)

原段(10 段,节选)

本方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原段 ›

本方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原段 ›

本方学习这一品的时候,我们务必要了解,相属应该以关系来理解。当然,世间的语言跟佛教术语,有时候还是有一定差别。前面说关系在物质的本体上不存在,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也不一定认可。但是,真正以理分析,世间万物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关系。怎么不存在呢?因为世间的一切所知万法,可以包括在有实法和无实法当中。首先,所有的无实法所立与任何法之间不会有关系,比如说喻石女的儿子跟兔角之间,就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平时也没有这方面的执著;然后,石女的儿子跟柱子、瓶子等法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说法也没有,想法也没有。那这样,无实法就暂且不谈。 原段 ›

本方而我们经常执著的就是有实法。那我们对有实法进行观察,看相属到底存不存在?有实法可以包括在两种当中,要么是一体的法,要么是他体的法,除了一异二法以外,就没有有实法的存在。首先,他体的法不可能有一体的情况。比如柱子和瓶子,它们各自安住在自己的位置上,那它们之间有没有关系呢?不可能有的。这一点可能我们也理解。但是,我们可能认为:柱子上面的八种微尘(按《俱舍论》的观点,八种微尘是地、水、火、风、色、香、味、触),存在一体的情况。实际上,每一个微尘,互相之间都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世间的任何他体法,所立不可能有一体的机会,不可能有关系。作为异体,相属不可能;因为,世间上分开的这些法,不可能有一体。 原段 ›

本方如果是一体的法,那所立在它的本质上就不可能有相属。为什么不能有相属呢?因为因自相的一体,实际上是一个本质,一个本质就不可能互相有关系。相属最少要两个法以上。相属是有关系的意思,没有两个法,那一个人自己对自己的关系怎么样,这种说法是没有的。世间上的相同、相似,或者关系、矛盾,起码两个法以上才可以成立。这样一来,一个法相属就不可能容有。 原段 ›

本方为什么这些法不可能容有相属呢?因为因每一个法,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本质上。所以,所有的有实法,从它的本质上来看,所立的的确确没有任何相属。这一点,一定要理解。 原段 ›

本方刚开始学习这一点的时候,可能有些人觉得:哎!原来法与法之间也有关系,事物与事物之间也有关系;那你说关系没有,可能在理论上说不过去吧!可能会有这种想法。但实际上,这是因为我们没有好好地分析,外境本质上的特征和分别念的执著,这两个没有分开。如果完全分开,从我们内心的分别念来讲,关系是可以成立的:彼生相属也可以,同性相属也可以。比如瓶子的无常和所作,虽然本质上没有分开;但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它们两个是同体相属。本质上虽然没有两种法,但在分别念面前,这两个法是同体相属,是一体的关系,可以这样讲。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在暂时名言当中,人与法之间,法与法之间的相属,应该是可以成立的。但这些都是我们的分别念来进行假立的。分别念假立的相属,与外境物质上的相属,我们一定要判断,应分析清楚。虽然我们平时在运用语言时可以说,外面的物质中,此法是依靠彼法而存在,或者这两个法本体是一体,这种所谓的关系应该是有的,但实际上,所谓的相属或者关系,完全是由分别念来建立的。这一点,我们以前学习《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曾经简单讲过一些,大家可能比较清楚。总而言之,我们一定要了解:在事物的自相上面,相属是不存在的。 原段 ›

转述其实,这就是我们前面讲过的自相遣余。有些论师认为:事物的本质上有自相遣余的能力,比如柱子,它已经遣除了柱子以外的法,所以这叫做自相的遣余。当然这一点,我们以前也讲过,这是分别念假立的。如果真正的自相遣余,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那任何人看了这个柱子以后,他就应该知道:哦!这个是柱子,它遣除了所有柱子以外的东西。但实际上,有些人是不一定的,如果没有这种分别念来进行假立,那他根本不能引发这种定解。这说明:在事物的本质上,自己的本体是存在的;但是,自己的本体不叫遣余。同样的道理,我们事物的本体上,它的同体法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性质的法是存在的;但是,两个法结合在一起,全部是分别念在作怪,是分别念在中间假立。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明白。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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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0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2/3接着破节选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整理破章那巴等因明前派有些论师许无实法间有同品相属:无实法无本体,若有相属即成有实;同性、彼生二种相属皆不成。

所破个别愚者、章那巴等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引证陈那论师、法称论师

量界、限定在分别念当中

离一多因例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一切万法
所立
在胜义当中不存在
因
远离一体多体之故

对方:无实法间须有相属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也一定要有相属
因
如果没有,那三相推理就不合理了

若有相属成有实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有相属

应成:那就成了有实法了

非同体相属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同体相属

所立
同体的性质也不可能成立
因
无实法的本体不存在

非彼生相属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彼生相属

所立
那也不成立
因
无实法的本体都不成立

例石女的儿子与兔角(教学例)

原段(11 段,节选)

对方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 原段 ›

对方章那巴等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不但有实法与有实法之间有相属(关系),而且无实法与无实法也应该有相属。他们认为:同品方面的相属,无实法应该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什么是同品方面的相属呢?我们用常用的离一多因的推理来说明:一切万法所立在胜义当中不存在,因为因远离一体多体之故。以这种推理来论证一切万法不存在的过程当中,我们应该知道:万法不存在与离一多因之间,应该有同品和违品方面的关系。那同品方面的关系是什么呢?一切万法如果不存在,就远离一体多体。然后异品方面的关系,如果不是远离一体多体,那就一定是存在的,一定是实有的。 原段 ›

对方因明前派的论师们认为:由远离一体多体可以推出万法不存在,因为不存在和远离一体多体,两个都是无实法,所以无实法之间应该有相属,应该有一种关系。如果没有关系,那由远离一体多体的因,不可能推出一切万法不存在的结果,不可能得出这种结论。所以他们认为:一切万法不仅在事物与事物之间有一定的相属,而且在所立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也一定要有相属。因如果没有,那三相推理就不合理了。刚才的三相论式(包括否定方面的三相推理),万法的本体不存在也是一种无实法,离一多因的因也是无实法,这两个无实法之间没有一个连结的话,那由这种推理不可能建立立宗的。他们以这种方式来遮破因明派的观点。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原段 ›

本方遮破他们的时候,是这样说的:你们的这种说法绝对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无实法其实没有本体,没有本体的无实法,不可能与任何法有关系,就像石女的儿子与兔角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所以,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在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都不可能存在,没有这样的关系。如果有相属,应成那就成了有实法了。 原段 ›

本方如果真是你们刚才所说的那样,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有关系或者说相属,那它一定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这一点,因明创始人两大理自在———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在有关的因明论典当中说得非常清楚:所有的相属都可以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既然如此,那我们就可以这样问:你们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的相属,是同体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如果是同体相属,你刚才说:一切万法不存在,因为远离一体多体,那请问:同体的本体在哪里?因为因无实法的本体不存在,所立同体的性质也不可能成立。石女的儿子本来都不存在,那它跟什么样的本体相同呢?如果是彼生相属,所立那也不成立,因为因无实法的本体都不成立,那它当中怎样产生其他法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产生任何法。 原段 ›

本方当然,在分别念当中可以这样说。在法称论师的《定量论》当中,就是这样讲的:相属皆由心所立,为何遮破无实法?意思就是说,相属实际上是由我们的心安立的,那无实法方面为什么没有相属呢?应该有相属的。这一点从我们分别念的角度来讲,那也是可以的。石女的儿子跟兔角之间的关系很不错,或者石女的儿子、兔角、空性,这三种法是同体的关系。在我们的分别当中,为什么要遮止这样的理论呢?不用遮止的。 原段 ›

本方但因明前派并非认为是在分别念前建立的相属,他们认为:在事物的本质上,有一种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怎么能成立呢?无实法的自相本来不存在,那在它的本质上,怎么会存在一个所谓的相属呢?这一点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 原段 ›

本方这里的遮破方式非常好。因为无实法,它自己没有本体,没有本体怎么会有相属?如果有相属,那绝对不会超过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彼生相属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的本体不成立,既然它的本体不成立,那它当中怎样产生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产生任何法的,这是从无实法性质的角度来讲的。然后同性相属,无实法自己的本体都不存在,那它与什么样的本体相属呢?也没有办法成立的。如果成立,那世间上什么法都会成立。以这两种过失进行破斥。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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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3/3节选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整理依相属总法相(一法不舍他法)破:有实法互不混淆、无实法无体,皆无相属

所破有些人、因明前派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相属 · 本方 · 破

所立
有实法之间没有不舍弃的关系
因
有实互不混淆故

无实无体故无 · 本方 · 破

所立
皆无
因
无实无体故

例妻子与丈夫(教学例)、火不舍弃热(教学例)

原段(7 段,节选)

本方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原段 ›

本方有实互不混淆故,因无实无体故所立皆无。 原段 ›

本方总的来讲,相属的法相是“何法不舍其他法”。任何一个法,它不舍弃其他法,我们世间的人们都通称为,它们之间有相属,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关系。这一点,我们世间人也是这样讲。比如妻子与丈夫,妻子不舍弃丈夫,丈夫不舍弃妻子,那他们之间有夫妻之间的关系。然后儿子不舍弃母亲,母亲不舍弃儿子,他们之间有母子之间的关系。然后火不舍弃热,热不舍弃火,那它们之间也有关系。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实际上,相属的总的概念、总的定义就是: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世间相属的定义,应该是这样来安立的。 原段 ›

本方但是,你们的有实法与无实法怎样不舍弃呢?这种道理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怎么不成立呢?“因有实互不混淆故”。从事物的本质上讲,有实法是互不混淆的,那它就不可能有互相不舍弃的关系。比如瓶子、柱子,或者是瓶子当中的任何一个微尘,任何一个具有自相的法,都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质上,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互不舍弃的关系。所以,所立有实法之间没有不舍弃的关系。如果是无实法,而无实法的本体本来不存在,那它有没有互相不舍弃的关系呢?当然是没有的。所以,你们刚才说的:有实法与有实法有相属,无实法与无实法有相属,这种说法完全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刚刚已经观察过:有实法不可能与任何有实法有关系,没有舍不舍弃的概念。无实法,它自己的本体本来都不存在,它对其他法舍不舍弃的概念,也是没有的。这样一来,除了无实法和有实法以外,另一种“何法不舍弃何法”的道理,不可能容有。所以说,我们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法,真正的关系是不存在的。 原段 ›

转述有些人认为,关系还是有吧!比如夫妻之间的关系,人们经常会说:哦!这个人已经舍弃她了,这个人没有舍弃她。没有舍弃之前,他们之间的关系还很不错;这个人舍弃她了以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已经破裂了。所以,在世间当中,这种相属应该存在吧!但是,这全部是在我们心里面安立的。除了心里面安立以外,任何一个法都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不管它跟其他法接近也好,不接近也好,它不可能与任何一个法混为一体。比如两个人关系很好,这个时候,连每一个微尘也不可能融入对方;如果关系破裂,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完全远离它自己的性质。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和合是存在的,但是,所谓的关系是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因此,如果你们因明前派认为,在分别念当中,无实法和有实法都有相属,那可以这样安立。可以这样讲吧:石女的儿子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东西,柱子的本质实际上也不存在。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性质,这叫做同性相属。在我的分别念当中,本来是两种法,这两种法立为一体。我们讲遣余的时候,在分别念面前:多的东西可以合为一体,一体可以分成很多的东西,遣余的作用就是这样。那这样,在我们分别念当中,无实法也有相属。我刚才讲的:柱子的本体,石女的儿子,以及万法本体空性,这三个法在我的分别念当中融为一体的时候,全部无有自性。所以,在分别念当中,无实法跟有实法也可以有一种关系。但实际上,在事物的本质上,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也没有关系,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有实法与有实法之间也没有关系,这一点一定要搞明白。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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