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27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2节选
在不相应行上面立名,是非常困难的
整理破因明前派与正量部有些论师许名义总相结合的不相应行为所诠:不相应行本不存在;纵于其立名,也不能了知与之无关的色法,如说瓶不知牛
所破藏地雪域派(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声闻十八部当中正量部的有些论师对比有些论师
量界、限定以大乘理论进行观察
对方:不相应行为所诠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所诠应该是名言总相和义总相结合起来的不相应行
不相应行不存在 · 本方 · 破 · 限定:通过大乘观点来观察
- 所立
- 实际上这种不相应行是不存在的
- 因
- 除了心法和色法以外,这样单独的一种实体法是不存在的
他体法不能了知对方 · 本方 · 破
- 有法
- 立名的对境和运用的对境
- 所立
- 以互为他体的法,不可能了知对方
- 因
- 这两个完全是他体法
应成说瓶知牦牛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能了知
立名的时候说瓶子,后来依靠瓶子了知牦牛
例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丽丽、柱子
原段(13 段,节选)
对方雪域派与声闻宗,许名言义真所诠。 原段 ›
对方藏地雪域派(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和声闻十八部当中正量部的有些论师,他们认为:所诠并不是自相,外境和心识的自相,不能成为所诠;所立所诠应该是名言总相和义总相结合起来的不相应行。 原段 ›
转述当然,这个问题有两种解释方法。有些论师认为:因明前派的论师承许义总相为所诠。但这种讲法可能不太合理。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名言总相和义总相这两者是结合起来的,也就是他们不承许自相为所诠,而是承许不相应行为所诠。 原段 ›
转述那么什么叫做不相应行呢?学过《俱舍论》的人都知道,按照小乘的观点,不相应行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和心所法,它们是真实成立的一些事物,比如名言、词句、得绳等;这些既不是心法,也不是色法的有为法,叫做不相应行法。由此他们认为:所诠就是人们所说的瓶子、柱子,它们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实际上就是名言总相(名称)和义总相混合为一体,这种法就叫做不相应行;这个不相应行就是人们的所诠,也就是人们平时说话时所说内容,归根结底可以这样讲。 原段 ›
本方当然在这一点上,有些人认为,因明前派论师承许的所诠实际上是义总相,也就是我们心里面浮现出来的总相。我们前面也说过,因明前派承许的总相与因明后派承认的总相不相同。因明后派承认的总相是无实法,而因明前派却认为,总相是一种有实法,这种有实法的总相就是所诠。而正量部为主的声闻论师则认为,不相应行是所诠。当然,讲义当中这两个是结合起来承认的。而有些论师认为是分开的,因明前派论师承认的是义总相,正量部承认的是不相应行。所以他们认为,真实的所诠就是这两者。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 原段 ›
本方犹如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 原段 ›
本方你们所承认的观点,非常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首先,在不相应行上面立名,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你们所谓的不相应行,以大乘理论进行观察的时候,完全是假立的,因除了心法和色法以外,这样单独的一种实体法是不存在的。通过大乘观点来观察,所谓的不相应行,只不过是小乘宗派安立的一种实法而已,所立实际上这种不相应行是不存在的。 原段 ›
本方然后,对不相应行安立名称,也没有什么用。按照你们的观点,不相应行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在这样的不相应行上面安立一个名称,以这个名称怎么能了知色法呢?比如说这根柱子,它是一个红色的色法,最开始的时候,你们是在谁的上面安立名称呢?是在不相应行上面安立的,并不是在柱子的色法上面安立的;如果这样,那在运用名言的时候,你即使说了柱子,也根本不能了知柱子,因为你原来取名的时候,是给不相应行安立的名称,在后来运用的时候,怎么能以它了知色法的柱子呢? 原段 ›
本方如果能了知,那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应成立名的时候说瓶子,后来依靠瓶子了知牦牛。有没有这种可能呢?绝对不可能有的。我们给一个小孩取名为丽丽,后来这个小孩不在了,那么我们一说丽丽的时候,能了知另一个叫圆圆的小孩吗?不可能的。因为你们立名的对境和运用的对境,因这两个完全是他体法;所立以互为他体的法,不可能了知对方。如果能知道,那么世间上任何一个没有立名的法,也应该知道。 原段 ›
本方前面也讲了,人们立名的时候,并不是在自相上立名的。如果是自相上立名,那一切都乱套了。一方面,无边无际的缘故,没办法安立名称;另一方面,即使你能够立名,但在运用的时候,原来立名的法根本找不到。这个问题,你们因明前派和正量部,对我们所讲的问题没有分析,没有弄清楚,所以造成这样错误的认识。 原段 ›
本方那我们自己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没有这种过失。虽然说,我们自宗的所诠是总法,义总相是我们的真实所诠,名言总相是我们的真实能诠。这种说法,在下文当中也有,但是我们自宗没有过失。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并不承认它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所诠。只不过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是一种色法。关于我们自宗没有过失的问题,以下文还可以了知。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