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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相应行上面立名,是非常困难的

量理宝藏论 · 第27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三 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 › 戊一 破他宗 › 己二 破许共相为所诠 › 庚二 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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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二 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

量理宝藏论第27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2节选

在不相应行上面立名,是非常困难的

整理破因明前派与正量部有些论师许名义总相结合的不相应行为所诠:不相应行本不存在;纵于其立名,也不能了知与之无关的色法,如说瓶不知牛

所破藏地雪域派(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声闻十八部当中正量部的有些论师对比有些论师

量界、限定以大乘理论进行观察

对方:不相应行为所诠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诠应该是名言总相和义总相结合起来的不相应行

不相应行不存在 · 本方 · 破 · 限定:通过大乘观点来观察

所立
实际上这种不相应行是不存在的
因
除了心法和色法以外,这样单独的一种实体法是不存在的

他体法不能了知对方 · 本方 · 破

有法
立名的对境和运用的对境
所立
以互为他体的法,不可能了知对方
因
这两个完全是他体法

应成说瓶知牦牛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能了知

应成:立名的时候说瓶子,后来依靠瓶子了知牦牛

例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主论证喻)、丽丽(教学例)、柱子(举例)

原段(13 段,节选)

对方雪域派与声闻宗,许名言义真所诠。 原段 ›

对方藏地雪域派(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和声闻十八部当中正量部的有些论师,他们认为:所诠并不是自相,外境和心识的自相,不能成为所诠;所立所诠应该是名言总相和义总相结合起来的不相应行。 原段 ›

转述当然,这个问题有两种解释方法。有些论师认为:因明前派的论师承许义总相为所诠。但这种讲法可能不太合理。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名言总相和义总相这两者是结合起来的,也就是他们不承许自相为所诠,而是承许不相应行为所诠。 原段 ›

转述那么什么叫做不相应行呢?学过《俱舍论》的人都知道,按照小乘的观点,不相应行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和心所法,它们是真实成立的一些事物,比如名言、词句、得绳等;这些既不是心法,也不是色法的有为法,叫做不相应行法。由此他们认为:所诠就是人们所说的瓶子、柱子,它们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实际上就是名言总相(名称)和义总相混合为一体,这种法就叫做不相应行;这个不相应行就是人们的所诠,也就是人们平时说话时所说内容,归根结底可以这样讲。 原段 ›

本方当然在这一点上,有些人认为,因明前派论师承许的所诠实际上是义总相,也就是我们心里面浮现出来的总相。我们前面也说过,因明前派承许的总相与因明后派承认的总相不相同。因明后派承认的总相是无实法,而因明前派却认为,总相是一种有实法,这种有实法的总相就是所诠。而正量部为主的声闻论师则认为,不相应行是所诠。当然,讲义当中这两个是结合起来承认的。而有些论师认为是分开的,因明前派论师承认的是义总相,正量部承认的是不相应行。所以他们认为,真实的所诠就是这两者。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 原段 ›

本方犹如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 原段 ›

本方你们所承认的观点,非常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首先,在不相应行上面立名,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你们所谓的不相应行,以大乘理论进行观察的时候,完全是假立的,因除了心法和色法以外,这样单独的一种实体法是不存在的。通过大乘观点来观察,所谓的不相应行,只不过是小乘宗派安立的一种实法而已,所立实际上这种不相应行是不存在的。 原段 ›

本方然后,对不相应行安立名称,也没有什么用。按照你们的观点,不相应行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在这样的不相应行上面安立一个名称,以这个名称怎么能了知色法呢?比如说这根柱子,它是一个红色的色法,最开始的时候,你们是在谁的上面安立名称呢?是在不相应行上面安立的,并不是在柱子的色法上面安立的;如果这样,那在运用名言的时候,你即使说了柱子,也根本不能了知柱子,因为你原来取名的时候,是给不相应行安立的名称,在后来运用的时候,怎么能以它了知色法的柱子呢? 原段 ›

本方如果能了知,那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应成立名的时候说瓶子,后来依靠瓶子了知牦牛。有没有这种可能呢?绝对不可能有的。我们给一个小孩取名为丽丽,后来这个小孩不在了,那么我们一说丽丽的时候,能了知另一个叫圆圆的小孩吗?不可能的。因为你们立名的对境和运用的对境,因这两个完全是他体法;所立以互为他体的法,不可能了知对方。如果能知道,那么世间上任何一个没有立名的法,也应该知道。 原段 ›

本方前面也讲了,人们立名的时候,并不是在自相上立名的。如果是自相上立名,那一切都乱套了。一方面,无边无际的缘故,没办法安立名称;另一方面,即使你能够立名,但在运用的时候,原来立名的法根本找不到。这个问题,你们因明前派和正量部,对我们所讲的问题没有分析,没有弄清楚,所以造成这样错误的认识。 原段 ›

本方那我们自己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没有这种过失。虽然说,我们自宗的所诠是总法,义总相是我们的真实所诠,名言总相是我们的真实能诠。这种说法,在下文当中也有,但是我们自宗没有过失。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并不承认它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所诠。只不过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是一种色法。关于我们自宗没有过失的问题,以下文还可以了知。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量理宝藏论第27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2/2接着破

相同致误则时境,偶尔错乱非皆误,此乃恒时错乱故,非由相同致错谬

整理破因明前派与声闻宗「虽然无关联,相同错乱而取境」:相同致误只是偶尔错乱;名称与色法恒时错乱,是因分别心自性错乱,非由相同。

所破因明前派、声闻宗

对方:相似致误而得自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虽然我们只对不相应取名,但后来也会得到外境自相
因
瓶子的色法跟瓶子的不相应行,这两者比较相似

相同致误唯偶尔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自相的法和名相上的东西,因为比较相同而导致错误

所立
只可能在偶尔的时候,会因时间、地点等关系,而导致错乱

恒时错乱非由相同 · 本方 · 破

所立
非由相同致错谬
因
此乃恒时错乱故

分别念自性错乱故恒时错乱 · 本方 · 立

所立
凡是在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没有一个是正确的
因
因为分别心的本体、自性就是错乱的

例柱子(举例)、天授和慈氏(主论证喻)、双胞胎(主论证喻)

原段(7 段)

对方若谓虽然无关联,相同错乱而取境。 原段 ›

转述因明前派和声闻宗进行遮破,他们说:虽然不相应行跟外面的色法,这两者确实毫不相干,没有关系。一个是瓶子的色法,一个是瓶子的不相应行,这两者确确实实没有任何关系,毫无瓜葛。但是,因瓶子的色法跟瓶子的不相应行,这两者比较相似。正因为相似,所立虽然我们只对不相应取名,但后来也会得到外境自相。比如说我给不相应行“柱子”取上柱子的名称,因为不相应行与色法的柱子非常像的缘故,在运用的时候,就将不相应行“柱子”错认为色法,柱子的自相也会得到。在运用的时候,这样耽著而取境,也能得到自相,对方是这样说的。当然,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对方所谓的相同根本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下面进行遮破。 原段 ›

本方相同致误则时境,偶尔错乱非皆误。 原段 ›

本方因此乃恒时错乱故,所立非由相同致错谬。 原段 ›

本方如果你们的不相应行与柱子的真正自相这两者,是因为相同而导致错乱的,那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如果自相的法和名相上的东西,因为比较相同而导致错误,那所立只可能在偶尔的时候,会因时间、地点等关系,而导致错乱。比如说我给不相应行取名称,有时候是会错认成真正的色法,这种现象是有的;但永远都是错的,这种可能性根本不会存在。比如天授和慈氏两位,他们的长相、穿的衣服,非常非常相似;或者说现在学校里面的有些双胞胎,他们穿的衣服,包括鞋子、帽子,全都是一样的,表面上看来,这两个人很像,第一次给人的感觉,他们两个人一模一样。但如果你真的详细看,一个人的鼻子大一点,一个人的鼻子小一点;一个人好像比较可爱,一个人并不那么可爱,有很多差别。偶尔看起来,这两个简直一模一样;但实际上,今天这两个相同,明天这两个相同……时间长了,任何人也不会再有这种感觉。同样的道理,你说名言总相跟真正柱子的色法这两个,会因相同而导致错乱,这种现象是有可能的,会因为时间、环境等原因而导致错乱;但这是偶尔现象,不可能永远是这样。一切时候、一切环境、一切形相全部都是错乱的,这种现象是根本不可能有的。 原段 ›

本方当然,名称跟色法这两个,应该说是处于恒时错乱之中,但这并不是由相同导致的,而是因为分别心的自性就是错误的。这一点,在因明当中非常重要。因因为分别心的本体、自性就是错乱的,所以导致所立凡是在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没有一个是正确的。这样,无论我们执著瓶子的色法还是执著瓶子的名相,实际上都是错乱的。这两个并不是以相同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而是因分别念自性错误而引起的永恒错误。为什么呢?我们下文当中也会提到,分别念的本性就是错的。是怎么错乱的呢?比如所诠柱子,我们始终都认为,已经说了自相的柱子,但是在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没有一个是正确的。不管是你想得到也好,或者是你想说也好,什么样的东西,都有一种错误的成分。所以,并不是你们所说的那样。 原段 ›

本方当然,在这个问题上面,因明前派有两个错误。他们认为总相是存在于心识以外的他体东西,这是他们的一个错误;第二个错误,他们根本不知道,分别念的本性就是错的。这两个是他们的错误。而我们虽然认为总相是所诠,但是这种所诠总相在实体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除了自相法以外,它的本体是不存在的;再加上,我们了知是由分别念本性错误而导致的错乱。对方和我们之间,有这两个不同点,大家应该搞清楚。有时候,我们可能会这样想,我们自宗也在说总法作为所诠,为什么因明前派这样承许就有过失呢?实际上,自宗没有过失的原因,就在这里。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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