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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总相关系密切的自相也是无量无边的;无边无际的缘故,你们的立名方式一样不合理

量理宝藏论 · 第26课 · 连讲 3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三 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 › 戊一 破他宗 › 己二 破许共相为所诠 › 庚一 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一 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

量理宝藏论第26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3节选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整理破胜论外道许类总为所诠:外境无总,类总亦无;纵有,于彼立名无用、无能力

所破胜论外道的论师引证全知果仁巴

对方:类总为所诠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人们所诠的对境,不是自相,也不是总相,而是类总

总无故类总无 · 本方 · 破

有法
类总
所立
根本不可能存在
因
总法不存在
喻
水所组成的大海

纵有类总立名无用 · 本方 · 破 · 限定:即使勉强说你们的类总存在

所立
对这样的类总立名,也是没有任何用的
因
它们的内容全部都是含糊不清的,而且它们不能起任何作用

例瓶子(举例)、大海(主论证喻)

原段(9 段,节选)

对方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 原段 ›

对方胜论外道的论师这样认为:如果所诠是事物的自相或者事物的别相,那当然会引发得不到名称等诸多过失,所以我们不敢这样承许;但是,我们承许类总可以作为所诠。 原段 ›

本方所谓类总,在前面第三品中已经讲过了。当时,讲到了三种总:聚总、类总、名总。其中的类总,是对同类事物的总称,也可以说是一类事物,它们所具有的这种共同的种类叫做类总。 原段 ›

对方对方认为,如果把总法作为所诠,那也不合理,它含摄的范围太广了;如果把自相作为所诠,那前面的过失也无法避免。唯一的办法是什么呢?就是把类总作为所诠。比如我们说的“瓶子”,实际上它是瓶子种类的总称。这样以后,我口里面一说瓶子,不管金瓶、银瓶,所有的瓶子都包括在里面。所以,所立人们所诠的对境,不是自相,也不是总相,而是类总。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原段 ›

本方你们外道所承认的观点,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外境当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总法,实有总法的观点前面已经破完了。不管从时间、地点或者形象等各方面观察,所谓的总法都是不存在的;与别法一体的方式无法存在,他体的方式也无法存在,而除了这两种存在方式以外,另外一种存在方式也没有。这样一来,所谓的总法根本不存在。其实,这一点在前面已经做了全面的破斥。 原段 ›

本方既然你们所许的总法不存在,那总法里面的类总怎么会存在呢?全知果仁巴这样说的:如果水不存在,喻水所组成的大海怎么会存在呢?根本不可能。同样的道理,因总法不存在,那类总怎么会存在呢?所立根本不可能存在。 原段 ›

本方即使勉强说你们的类总存在,但所立对这样的类总立名,也是没有任何用的。为什么没有用呢?因为,不管是类总也好,总法也好,因它们的内容全部都是含糊不清的,而且它们不能起任何作用。可是我们这里的所诠应该是明确的,也是有功能的,即应该有起作用的能力。所以你们这样说,没有任何意义。即便给这样的总法取了名称,也无法由它了知事物的自相,因此要知道事物的本体自相,你对类总取上一个名称,是根本没有用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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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26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3接着破节选

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整理破对方「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所带总法对了知名言与所诠无必要、无能力,对方若要于自相立名,应弃此总法。

所破外道

对方:总相自相相连立名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应该把总相和自相连在一起
因
如果没有一个总相,各别的自相无边无际,那就没办法立名。单独一个总相,也没办法立名,因为总相是无实法

总无用当弃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应该放弃无有必要和无有能力的总法
因
它对了知名言与所诠,一点作用都没有

例石女儿(教学例)、胆子特别小的一个陪伴(教学例)

原段(8 段,节选)

对方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原段 ›

对方对方是这样讲的:我们并不是将单独的一个类总或者总相,作为所诠对境而立名,而是对与总法有关系的自相,也就是给予共相有密切关系的每一个自相取名称,通过这种方式能了知自相,所以这一观点是合情合理的。 原段 ›

对方他们认为:因如果没有一个总相,各别的自相无边无际,那就没办法立名。单独一个总相,也没办法立名,因为总相是无实法。因此,所立应该把总相和自相连在一起。比如给瓶子取名,如果没有自相,仅仅一个总相,则不能离开前面的过失;如果没有总相,仅仅一个自相,也不能离开前面的过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自相也存在,总相也存在。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所以,外道为什么没有搞明白这些问题呢?就是总相和自相的作用没有分清楚。如果从表面上看,他们似乎说得很对:自相和总相,好像有一个密不可分的关系;每一个总相连着的自相,这就是我们的所诠。可能我们也会这样认为。实际上,这种说法没有依据。 原段 ›

本方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原段 ›

本方意思就是说,你们应该放下没有任何必要的总法。刚才你们说,有一种跟每一个自相连在一起的总法,因它对了知名言与所诠,一点作用都没有,一点功效都没有,一点需要都没有。这种就像石女儿一样的东西,你带在旁边有什么用呢?没有用的。你应该把乱七八糟的类总、总相,全部扔到一百公尺以外的地方。 原段 ›

本方如果你们想承认自相就是语言的所诠,那就请直言不讳地说出来,没有必要在它旁边带一个总相。这样的总相,什么能力都没有。有些佛友出去的时候,带着胆子特别小的一个陪伴。她胆子也特别小的话,那有什么用呢?一点用处都没有。应该把她甩开,不要带着她。你自己敢去就去,不敢去就不要去。同样的道理,如果你们认为“所诠就是自相”,那就应该把旁边的总相扔掉,因为它没有用。所以,所立你们应该放弃无有必要和无有能力的总法,如果你们要对事物的自相取名,那把名称安立在自相上就可以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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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26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3回应上段

与总相关系密切的自相也是无量无边的;无边无际的缘故,你们的立名方式一样不合理

整理对方:自相无边不能立名;答:带总的自相同样无边,无法立名之过相同

所破有些人

带总之自相亦无边 · 本方 · 破

有法
这个与总相关系密切的自相
所立
也是无量无边的

立名同不合理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的立名方式一样不合理
因
无边无际的缘故
原段(5 段)

对方若言自相无边故,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说,自相不能立名。因为前面已经讲了,自相是无边无际的:有东方的瓶子、西方的瓶子,美国的瓶子、加拿大的瓶子等等,有很多很多的瓶子。那这样,我们怎么办哪?那么多的瓶子,要一个一个地安立名称,是根本办不到的,有些人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本方那同样的道理,你们带着总相的自相,也是无边无际,也是一模一样,没有任何差别,下面就讲这个道理。 原段 ›

本方无法立名此亦同。 原段 ›

本方如果你们讲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那这里也是完全相同的。因为你们承许每一个自相带有一个总相,实际上这个与总相关系密切的自相所立也是无量无边的;因无边无际的缘故,所立你们的立名方式一样不合理。所以,这个与总相关系密切的自相并不能解决你们的问题。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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