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26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3节选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整理破胜论外道许类总为所诠:外境无总,类总亦无;纵有,于彼立名无用、无能力
所破胜论外道的论师引证全知果仁巴
对方:类总为所诠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人们所诠的对境,不是自相,也不是总相,而是类总
总无故类总无 · 本方 · 破
- 有法
- 类总
- 所立
- 根本不可能存在
- 因
- 总法不存在
- 喻
- 水所组成的大海
纵有类总立名无用 · 本方 · 破 · 限定:即使勉强说你们的类总存在
- 所立
- 对这样的类总立名,也是没有任何用的
- 因
- 它们的内容全部都是含糊不清的,而且它们不能起任何作用
例瓶子、大海
原段(9 段,节选)
对方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 原段 ›
对方胜论外道的论师这样认为:如果所诠是事物的自相或者事物的别相,那当然会引发得不到名称等诸多过失,所以我们不敢这样承许;但是,我们承许类总可以作为所诠。 原段 ›
本方所谓类总,在前面第三品中已经讲过了。当时,讲到了三种总:聚总、类总、名总。其中的类总,是对同类事物的总称,也可以说是一类事物,它们所具有的这种共同的种类叫做类总。 原段 ›
对方对方认为,如果把总法作为所诠,那也不合理,它含摄的范围太广了;如果把自相作为所诠,那前面的过失也无法避免。唯一的办法是什么呢?就是把类总作为所诠。比如我们说的“瓶子”,实际上它是瓶子种类的总称。这样以后,我口里面一说瓶子,不管金瓶、银瓶,所有的瓶子都包括在里面。所以,所立人们所诠的对境,不是自相,也不是总相,而是类总。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原段 ›
本方你们外道所承认的观点,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外境当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总法,实有总法的观点前面已经破完了。不管从时间、地点或者形象等各方面观察,所谓的总法都是不存在的;与别法一体的方式无法存在,他体的方式也无法存在,而除了这两种存在方式以外,另外一种存在方式也没有。这样一来,所谓的总法根本不存在。其实,这一点在前面已经做了全面的破斥。 原段 ›
本方既然你们所许的总法不存在,那总法里面的类总怎么会存在呢?全知果仁巴这样说的:如果水不存在,喻水所组成的大海怎么会存在呢?根本不可能。同样的道理,因总法不存在,那类总怎么会存在呢?所立根本不可能存在。 原段 ›
本方即使勉强说你们的类总存在,但所立对这样的类总立名,也是没有任何用的。为什么没有用呢?因为,不管是类总也好,总法也好,因它们的内容全部都是含糊不清的,而且它们不能起任何作用。可是我们这里的所诠应该是明确的,也是有功能的,即应该有起作用的能力。所以你们这样说,没有任何意义。即便给这样的总法取了名称,也无法由它了知事物的自相,因此要知道事物的本体自相,你对类总取上一个名称,是根本没有用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