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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之际若未除,非树木则树不成,设若已遮虽成树,然彼成立是遣余

量理宝藏论 · 第23课 · 连讲 5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三 遣除诤论 › 辛二 遣除若是遣余则成相互依存之诤 › 壬二 破彼观点 › 癸一 以同等理而破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宣说对方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23课对方立论应成式连讲 1/5要连上下读

除直接违遣余词,彼即相互依存故,一者不成终无二,由此遣余不容有

整理外道难:遣余须遣直接违品,树与非树相互依存,一者不成二者都不成,故遣余不容有。

持论外道派

相互依存故无遣余 · 对方 · 反诘

有法
遣余词
所立
由此遣余不容有
因
彼即相互依存故

一者不成终无二 · 对方 · 反诘 · 限定:这样互相观待,任何一者永远无法成立

应成:只要一者不成,最后这二者都不成立

例树木(举例)、人与非人(举例)

原段(5 段)

除直接违遣余词,因彼即相互依存故, 原段 ›

一者不成终无二,所立由此遣余不容有。 原段 ›

这里的对方也是外道派,他们认为:总相和自相是连在一起的,语言跟外境的自相也是连在一起的。在这里,他们发出太过:如果你们佛教的因明派说,遣余能断除它自己直接相违的违品,比如我们说树木,树木以外直接相违的非树全部要抛开,全部要遣除,那会出现互相依存的极大过失。 原段 ›

怎么有互相依存的过失呢?我口里面说树木的时候,当时非树木的东西全部要抛开,树以外的瓶子、手电筒、照明灯等等,这些东西全部要抛开。因为这些东西全都是非树,要抛开它们,你首先要了知什么是非树;要了知非树,又得先了知树,因为树没有了知之前非树不可能知道;然后要了解树的时候,非树你又必须先了解……树和非树之间实际上有一种互相观待的关系。这一点,我们前一段时间也曾讲过。又比如说人和非人,要建立人的时候你必须排除非人,要排除非人的时候你必须了知人,不然没办法排除。这样一来,人与非人、树与非树等,一直需要互相观待,无穷的过失在所难免。这样互相观待,任何一者永远无法成立,应成只要一者不成,最后这二者都不成立。树等建立之法不能成立,非树等被遣除之法永远也不能成立;非树等不能成立,树等也就不能成立。这样一来,你们佛教派承认的遣余永远也不可能存在。 原段 ›

你刚才不是说,直接相违的法排除以后才能建立它的本体,要建立它的本体,它的违品必须遣除;它的违品要遣除,必须要观待它的自体;自体要建立的时候,违品要遣除;违品要遣除的时候,又要观待……这样一来,什么时候才能遣除违品呢?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癸一 以同等理而破

量理宝藏论第2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5接着破

汝亦直违若未除,则无法知彼本体,若除不晓违品故,一切名言皆成无

整理以同等理破:外道立名若不除直接违品,则无法知其本体;若除,同样不晓违品,一切名言皆成无。

科判关联同等理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同等理(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以同等理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第23课
    本条运用:如果你们也承许排除违品,那么同样的道理,你们也有不了知违品的过失

所破外道

未除违品则不知本体 · 本方 · 反诘 · 限定:汝亦直违若未除

应成:则无法知彼本体

除则不晓违品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除

因
不晓违品故

应成:一切名言皆成无

两过不许即同遣余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上述两种过失都不承许

所立
那这与我们所说的遣余没有什么差别,如是就等于认同了我们的观点

例瓶子(举例)

原段(6 段)

汝亦直违若未除,应成则无法知彼本体, 原段 ›

若除因不晓违品故,应成一切名言皆成无。 原段 ›

你们外道说我们佛教的遣余不合理,当然你们如果真的有道理,我们也可以承认。 原段 ›

现在暂且不谈遣余的道理,遣余不成立也不要紧,我们只是向你们问一个问题,你们建立树木的时候,非树的东西要不要断除?或者请你们想一想,依你们的观点,建立瓶子名称的时候,非瓶的东西你们要不要排除?如果直接相违的非瓶没有除开,那么你们的瓶子没办法建立。比如说这是一个瓶子,我说:把瓶子拿过来。讲把瓶子拿来这句话的时候,瓶子以外的东西会不会排除呢?如果没有排除,我虽然给别人说了把瓶子拿来,但是因为语言没有排除其他东西的缘故,很有可能别人把牛粪给我带过来,或者把手电筒给我带过来。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呢?因为没有排除违品的缘故。如果你们不排除违品,便无法了知事物的本体;如果不了知事物的本体,我叫你把瓶子拿来的时候,你永远都不会给我拿来,有这个过失。 原段 ›

如果你们也承许排除违品,那么同样的道理,你们也有不了知违品的过失。比如我说把瓶子拿来的时候,你首先要排除非瓶;而按你们的说法,要了知非瓶,就得首先了知瓶子,这样也会出现同样的过失,那你们的名言破立也同样无法安立。如果上述两种过失都不承许,而认为把瓶子拿来的语言具有两种作用,一种是将瓶子拿过来,另一种是排除其他的事物,所立那这与我们所说的遣余没有什么差别,如是就等于认同了我们的观点。 原段 ›

那请问:你们到底怎样安立自己的名言呢?其实意思是说,按照你们自己的观点,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破 →

量理宝藏论第23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3/5接着破节选

命名之际若未除,非树木则树不成,设若已遮虽成树,然彼成立是遣余

整理外道又说:立名不需遣直接违品,见一境立名即可;破:命名时若未除非树则树不成,若已除则立树正是遣余。

所破外道

立名不需遣违品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名言的建立并不需要遣除别的违品

未除则树不成 · 本方 · 破 · 限定:命名之际若未除,非树木

应成:则树不成

已遮即遣余 · 本方 · 破 · 限定:设若已遮

所立
然彼成立是遣余

瓶子同理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我们没有排除非瓶

所立
当然瓶子不能成立
因
因为它的违品没有排除的缘故

例树木(举例)、瓶子(举例)

原段(12 段,节选)

对方若谓非由遣直违,建立彼者有实法, 原段 ›

对方然见一境立其名,用名言时亦知彼。 原段 ›

转述如果对方这样辩驳说:并非是由遣除直接相违的法,来建立彼者有实法。比如我让你把瓶子拿来或者把树木拿来,当时并没有将直接相违的东西全部排除,非瓶的东西、非树的东西,一个一个并没有全部“迁单”,根本不用排除这些千差万别的事物。也就是说,并不是由遣除直接相违的违品来建立有实法的。那名言到底是如何建立的呢?一般来讲,建立名言的时候,最初有人将见到的有枝有叶的事物叫做树木,后来人们凭分别念把这个名言应用在树木的所有种类上面,是这样安立的;或者最早一个人把这个小口大腹的东西首先取名为瓶子,从此之后人们都认为这是瓶子,这样就可以了。所以,所立名言的建立并不需要遣除别的违品;只要建立了一个东西,从此以后,人们把总相和自相混为一体进行取舍就可以了。其实,对方是不得不这样说,因为除了这样以外再没有别的途径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对方这样回答,我们下面进行反驳。 原段 ›

本方命名之际若未除,非树木应成则树不成, 原段 ›

本方设若已遮虽成树,所立然彼成立是遣余。 原段 ›

本方你们在最初命名的时候,宣称有枝有叶的东西是树木,那请问你们排除其他的非树没有?如果没有除开其他非树的东西,那么你们所谓的树也不能成立。如果已经除开了其他的东西,没有枝叶的不是树,有枝叶的才叫树,这就是我们因明派的遣余。这样的观点,你们外道也不得不承认。 原段 ›

本方瓶子也是这样,最开始的时候,如果我们没有排除非瓶,所立当然瓶子不能成立,因因为它的违品没有排除的缘故。如果违品非瓶已经排除,瓶子的本体就已经建立,这就是遣余,或者叫做总相。从心识前显现的角度来讲,遣余也可以叫做总相;从语言的表达方式来讲,它也可以叫遣余。因为一说瓶子的时候,瓶子以外的东西全部遣除了,这就是所谓的遣余。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所以我想,任何一个名称,比如柱子、麦克风、转经轮等,每一个都有历史记载,最开始是谁起的名,这样可能有一点困难,不太现实。但一般来讲,首先有一个人命名,命名完了以后,就把总相与自相混为一体而执著,从此以后一说起这个名称,大家都知道是指这个法,除此之外的一切法不叫这个名称。比如我们一说瓶子的时候,大家都会明白,并不需要说:这个叫做瓶子,其他的不叫瓶子,这个师父不叫瓶子,那个师父不叫瓶子。我们不用把世间上所有的其他法全部一一排除,不用这样。 原段 ›

本方虽然表面上看来,这个东西与其他事物好像有点相同,但我们不用一一地排除,这就是世间的名言规律。因此,所谓的遣余,也可以说总相(从心前显现的角度来讲,它可以叫做总相;从语言表达的侧面而言,也可以叫做遣余),它具有建立自法并遣除他法的作用。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癸二 真实回答

量理宝藏论第23课立论自续式连讲 4/5

现见有枝有叶物,于彼立名为树木,此名应用彼种类,种类非除遣余有

整理自宗答:见一物立名、用于同类;种类除遣余外别无实体

引证法称论师

种类非除遣余有 · 本方 · 立

有法
种类
所立
非除遣余有

名若直接系境则无者不可说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有直接的联系,真正具有自相的才能有名称

应成:那么只有外境当中存在的东西才可以说出来,不存在的东西就不能说出来

例圆圆(教学例)、树木(举例)

原段(6 段)

现见有枝有叶物,于彼立名为树木, 原段 ›

此名应用彼种类,种类所立非除遣余有。 原段 ›

此颂是法称论师自宗的真实回答,自宗受持的观点就是这样的。 原段 ›

最开始的时候,某个人看见有枝有叶的外境事物时,就给它起名叫树木;后来,人们在实际生活当中运用的时候,就把这种名称错认为真实的事物而进行取舍,而且这个名称可以用在种类上,即用于同种类的所有法上。但这些所谓的种类、遣余、总相,以及前一段时间讲的类总,这些都是一种虚体,没有实在的本体。比如说,不管人的种类也好,事物的种类也好,这些种类除了遣余以外是不可能另行存在的,它们并没有真实的自相。 原段 ›

我们平时也是如此,比如今天出生了一个婴儿,有人给他取名为圆圆,从此以后,人们见了他就叫圆圆,但这种总相圆圆的不断相续实际上是一种假相,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真正圆圆的东西。虽然是假相,但是人们可以耽著取舍,只要最开始这样取名以后,就可以一直沿用下去。 原段 ›

知道这个有什么必要呢?这个后面也会讲的,而我们现在必须要明白的是什么呢?就是语言跟外境有一种耽著的联系,但是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有直接的联系,真正具有自相的才能有名称,应成那么只有外境当中存在的东西才可以说出来,不存在的东西就不能说出来,有这个过失。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另见「欲诠所牵运用故,诸词不定观待境」(同一论题)

量理宝藏论第2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5回应上段

遮遣其余运用故,诸词具有特定性

整理对方疑:遣余之词都成别有否定;答:诸词遮遣其余而用,故有特定性,非别有否定

诸词皆成别有否定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一切语言只是依靠遣余来宣说

应成:那么它就成为直接运用的别有否定词了

遣余非别有否定 · 本方 · 破

所立
这里的遣余并不是别有否定

诸词具特定性 · 本方 · 立

有法
诸词
所立
具有特定性
因
遮遣其余运用故

例唯独柱子是无常的(教学例)、瓶子(举例)

原段(8 段)

对方这样宣说自宗观点以后,对方也对此提出疑问:如果一切语言只是依靠遣余来宣说,应成那么它就成为直接运用的别有否定词了。 原段 ›

本方什么叫别有否定呢?在《中观庄严论》当中,这个概念也曾讲过。比如“唯独柱子是无常的”,除了柱子以外,无常的法根本不存在,唯一在柱子的本体上面有这个特点,别的任何法上都没有这个特点,这就叫做别有否定。或者说唯我是人,其他的所有众生都不是人,有这种意思。 原段 ›

本方那这样,是不是每一个语言都是一种别有否定的词句呢?并不是这样的。任何语言,它都有破和立的两种作用。每一个语言,它都有一种特定性的力量,这一点是有的。而别有否定跟我们平时说的话还是有点差别,比如我说瓶子无常,这并没有加上别有否定,瓶子肯定是无常的,瓶子非无常已经排除了。如果我说唯有瓶子是无常,那么在这个世界上,就只有一个东西———瓶子是无常的,其他法不可能容有。所以,别有否定与我们平时的语言有一定的差别。也就是说,所立这里的遣余并不是别有否定,我觉得应该包括在非有否定里面。 原段 ›

本方因遮遣其余运用故,诸词所立具有特定性。 原段 ›

本方虽然并没有直接应用别有否定的词,但是所有的名称,所有口里面说出来的语言,都遣除了它的违品;遣除其违品而运用的缘故,所以这些词语都具有特定性。 原段 ›

本方怎么具有特定性呢?因为每一个词,都有与其他词不同的违品要遣除。比如我们平时说:你用瓶子给我端水来。那么对方就知道:噢,他需要的是水,而且这些水不能用其他的东西带来,应该用瓶子来装。如果我没有说用什么器皿,只说你给我把水端过来,他就会随随便便用一个器皿把水端过来。因为,每一个语言都有其特定的意义。 原段 ›

本方如果我说:给我把瓶子带来。他就知道,只要瓶子,里面不用装其他什么东西。如果我瓶子、水什么都不说,只说:给我带一个东西来。他就知道,瓶子也可以,非瓶子也可以,外面的转经轮、念珠、水瓶以及U盘等等,什么东西都可以,反正拿一个东西过来就行。甚至他会想:我的头发拿一点过去也可以,或者我的胡子扯一根给他也可以。所以,每一个语言都有其特定性,这个一定要搞清楚。 原段 ›

本方《释量论》中也是这样讲的,每一个词句都有破立两种作用。比如说你把某个东西给我拿来,是的东西他会拿来,不是的东西他就不会带过来。或者说把水带过来,他知道水是需要的,水以外的事物就不会带过来。所以,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是在遣余的基础上进行的,大家应该好好地思维一下。 原段 ›

← 上一段另见「二法不容是一体,反体本性不成立,是故依凭说反体,成立自体之有实」(同一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