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17课对方立论应成式连讲 1/2要连上下读
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
整理对方难:总法若无自相,与外境无关,推理名言失毁(三太过)
总无则自性因不成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总法不存在
则自性因等就不会存在
总无则能遍不可得因失毁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所谓的总相是一个无实法,其本体是不存在的
能遍不可得的这种推理就完全失毁了
总无则言语不能沟通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总相真是一个无实法
就会导致无法沟通的过失出现
瓶子无常所作故 · 对方 · 教学例
- 有法
- 瓶子
- 所立
- 是无常
- 因
- 因为所作故
前无檀香树 · 对方 · 教学例
- 有法
- 前面的平台上
- 所立
- 不可能有檀香树
- 因
- 因为树木不存在之故
例石女的儿子、檀香树、瓶子
原段(8 段)
对方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 原段 ›
对方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 原段 ›
对方对方这样说:“假若说所谓的总法,不像外境的柱子、瓶子等一样有自相,这样一来,虽然所谓的总相在遣余意识面前是成立的,但是因为它与外境没有任何关系的缘故,所以世间所有的推理和名言皆会失毁。” 原段 ›
本方刚才也讲了,萨迦班智达自宗承许总相无有实体,它只不过是心中的概念而已,比如说能周遍于所有瓶子的总法,其自相在外境中不存在,遣余的“瓶子”完全是虚构、假立、虚妄的法,而不是实有的法。大家都知道,所谓的遣余只不过是心的一种执著方式而已,真正的实体是没有的,比如说“瓶子”时,实际上心中瓶子的总相并无实有本体,每一个瓶子上面,除了自己的瓶体以外根本没有实有的总相存在。 原段 ›
对方针对此观点,对方反驳道:“这样一来,虽然你们所谓的总相在意识面前是成立的,但是与外境没有任何关系的缘故,我们世间当中所有的推理和名言的概念都失坏了。”为什么呢?按理来讲,因明当中有这样的规律:依靠建立别法来建立总法,依靠遮破总法来遮破别法。 原段 ›
对方前者建立别法则建立总法:我们用自性因进行推理时,比如“瓶子所立是无常,因因为所作故。”其中的“所作”是别法,“无常”是总法,本来无常和所作是同性、同体的关系(同体关系中也有总和别的概念),所以依靠所作来了知无常;无常比较难以了解,相对而言所作比较好懂,因此依靠别法的所作来了知总法的无常。在这种自性因推理中,如果总法不存在,那么依靠别法就不可能了知总法。或者我依靠柱子来了知石女的儿子存在,而石女的儿子本来就不存在,则所运用的自性因推理就不成立了。同理,总相不具有自相的缘故,应成则自性因等就不会存在,这是对方发出的第一个太过。 原段 ›
对方后者遮破总法而遮破别法:倘若总法不存在,则别法也不存在,这叫做能遍不可得因。以其可以说明,在所了解的范围之内不存在的事物。比如说前面的平台上所立不可能有檀香树,因因为树木不存在之故,即各种檀香树、沉香树、柏树等所有树木能遍的总相不可得之故,则所遍的别相也不存在。如果所谓的总相是一个无实法,其本体是不存在的,那么“树”与石女儿一样不存在,如是上面的推理就可以说成:我前面没有檀香树,石女儿子不存在之故。这样一来,应成能遍不可得的这种推理就完全失毁了,这是对方发出的第二个太过。 原段 ›
对方第三个太过:如果总相真是一个无实法,那么我们在世间当中用语言来沟通时,应成就会导致无法沟通的过失出现。比如说“请你给我的瓶子里面倒点水”或“在我的碗里掺点水”,到茶馆里去的时候,“给我在这个茶杯里面倒点开水、咖啡”等这样的话,他人应该无法弄懂。为什么呢?因为总法是无实法,其与外境无有联系,这样纵然在口里面说无数次,对方对自相的咖啡、瓶子等,也不可能去操作。反之如果总相与自相真实存在,则二者可以产生联系,比如我说:“把瓶子拿来。”他人会认为是把真正的瓶子拿过来;我说:“今天给我带某个东西。”总法与别法连在一起就可以带东西来。但总法若是无实法,就不会存在本体,如是它怎么能与对境联系在一起呢?这完全是不合理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