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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

量理宝藏论 · 第17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一 总及别之证知方式 › 戊二 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 › 己三 择义 › 庚三 除诤论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三 除诤论

量理宝藏论第17课对方立论应成式连讲 1/2要连上下读

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

整理对方难:总法若无自相,与外境无关,推理名言失毁(三太过)

总无则自性因不成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总法不存在

应成:则自性因等就不会存在

总无则能遍不可得因失毁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所谓的总相是一个无实法,其本体是不存在的

应成:能遍不可得的这种推理就完全失毁了

总无则言语不能沟通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总相真是一个无实法

应成:就会导致无法沟通的过失出现

瓶子无常所作故 · 对方 · 教学例

有法
瓶子
所立
是无常
因
因为所作故

前无檀香树 · 对方 · 教学例

有法
前面的平台上
所立
不可能有檀香树
因
因为树木不存在之故

例石女的儿子(教学例)、檀香树(教学例)、瓶子(举例)

原段(8 段)

对方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 原段 ›

对方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 原段 ›

对方对方这样说:“假若说所谓的总法,不像外境的柱子、瓶子等一样有自相,这样一来,虽然所谓的总相在遣余意识面前是成立的,但是因为它与外境没有任何关系的缘故,所以世间所有的推理和名言皆会失毁。” 原段 ›

本方刚才也讲了,萨迦班智达自宗承许总相无有实体,它只不过是心中的概念而已,比如说能周遍于所有瓶子的总法,其自相在外境中不存在,遣余的“瓶子”完全是虚构、假立、虚妄的法,而不是实有的法。大家都知道,所谓的遣余只不过是心的一种执著方式而已,真正的实体是没有的,比如说“瓶子”时,实际上心中瓶子的总相并无实有本体,每一个瓶子上面,除了自己的瓶体以外根本没有实有的总相存在。 原段 ›

对方针对此观点,对方反驳道:“这样一来,虽然你们所谓的总相在意识面前是成立的,但是与外境没有任何关系的缘故,我们世间当中所有的推理和名言的概念都失坏了。”为什么呢?按理来讲,因明当中有这样的规律:依靠建立别法来建立总法,依靠遮破总法来遮破别法。 原段 ›

对方前者建立别法则建立总法:我们用自性因进行推理时,比如“瓶子所立是无常,因因为所作故。”其中的“所作”是别法,“无常”是总法,本来无常和所作是同性、同体的关系(同体关系中也有总和别的概念),所以依靠所作来了知无常;无常比较难以了解,相对而言所作比较好懂,因此依靠别法的所作来了知总法的无常。在这种自性因推理中,如果总法不存在,那么依靠别法就不可能了知总法。或者我依靠柱子来了知石女的儿子存在,而石女的儿子本来就不存在,则所运用的自性因推理就不成立了。同理,总相不具有自相的缘故,应成则自性因等就不会存在,这是对方发出的第一个太过。 原段 ›

对方后者遮破总法而遮破别法:倘若总法不存在,则别法也不存在,这叫做能遍不可得因。以其可以说明,在所了解的范围之内不存在的事物。比如说前面的平台上所立不可能有檀香树,因因为树木不存在之故,即各种檀香树、沉香树、柏树等所有树木能遍的总相不可得之故,则所遍的别相也不存在。如果所谓的总相是一个无实法,其本体是不存在的,那么“树”与石女儿一样不存在,如是上面的推理就可以说成:我前面没有檀香树,石女儿子不存在之故。这样一来,应成能遍不可得的这种推理就完全失毁了,这是对方发出的第二个太过。 原段 ›

对方第三个太过:如果总相真是一个无实法,那么我们在世间当中用语言来沟通时,应成就会导致无法沟通的过失出现。比如说“请你给我的瓶子里面倒点水”或“在我的碗里掺点水”,到茶馆里去的时候,“给我在这个茶杯里面倒点开水、咖啡”等这样的话,他人应该无法弄懂。为什么呢?因为总法是无实法,其与外境无有联系,这样纵然在口里面说无数次,对方对自相的咖啡、瓶子等,也不可能去操作。反之如果总相与自相真实存在,则二者可以产生联系,比如我说:“把瓶子拿来。”他人会认为是把真正的瓶子拿过来;我说:“今天给我带某个东西。”总法与别法连在一起就可以带东西来。但总法若是无实法,就不会存在本体,如是它怎么能与对境联系在一起呢?这完全是不合理的。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量理宝藏论第17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外境自相及遣余,妄执一体而取境,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实合理

整理答:自相与遣余总相妄执一体而取境,能得自相,故是正量

引证全知麦彭仁波切

量界、限定观待凡夫境界而言

妄执一体取境故为量 · 本方 · 立

有法
外境自相及遣余
所立
实合理
因
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

推理名言应不存在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此一来

应成:你们的推理、现量、比量、名言等不存在

例水(教学例)、开水(教学例)

原段(9 段)

本方对方给我们发了三个太过,我们下面进行回辩。虽然所谓的总法是无实法,其本体是不存在的,但是以这种遣余的方式了知事物是可以起作用的,因此也可以称其为量。 原段 ›

本方下面进行回辩,从而遮破对方的观点。 原段 ›

本方外境自相及遣余,妄执一体而取境, 原段 ›

本方因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所立实合理。 原段 ›

本方“外境自相及遣余,妄执一体而取境”,我们前面也说了,在外境中本来不存在总相,但是人们可以把遣余的总相法与外境的自相法误认为一体而取境。比如说瓶子的本体是外境的自相,而我心里面的瓶子是一种遣余的总相。遣余是众生无始以来的一种习气,我们依靠这种习气,将自相续中的总相与外境的本体误认为一体,如此一来,就可以取境了。 原段 ›

本方那到底如何取境呢?如提水的时候,我心里面想要去提水,此时的水虽是一种总相,但实际上自己是把总相的水误认为自相的水而去提的,因此也能得到真正的水;或者我让别人提水的时候,虽然所说是总相的水,在别人心中也浮现出总相的水,但是我们俩都误认为是真实自相的水,从而能取到真实的水。所以,人们在进行破立和判断的时候,并不是把自相和共相分开,而是误认为一体进行操作的。虽然在说的时候,我们可以把总相(意识中的行相)和别相(外境上的本体)分开,但在进行取舍的时候,就是把这两者误认为一体的(下面第四品当中也会讲)。比如我对别人说:“给我倒一碗开水。”别人也不会这样问:“你说的是你脑海里面的开水?还是屋里面暖瓶中的开水?”他会说:“知道,知道。”因为他知道,我说的开水肯定是屋里面的开水,而不是脑海里的开水。其实,我们大家都不会这样分析,而且这也没有必要,因为我们从无始以来由共业所感,对这些名言有一种共同的串习,即把两者误认为是一体而进行取舍,最后就能得到真正的自相法,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根本不用分开讲。实际上,我对别人说:“给我倒一杯开水。”最后我得到的是什么呢?就是真正的开水。这里所谓的“得到”在《量理宝藏论注疏》中说,按照自己的破立意识抉择为存在,结果外境也是存在;按照自己的破立意识抉择为不存在,外境当中也不存在,这种叫做得到。不一定非要手上拿到开水等某种物品才叫做得到,这仅仅是从立的方面举一个例子而已。如果反过来说,即从破方面来讲,比如我说:“在这里没有人。”别人也知道没有人,实际上这个地方确实是没有人,这样的道理也叫做获得自相(得到)。总之,我们所判断的对境虽是事物的自相,而人们却是依靠遣余总相的方式进行沟通的。分析这一点,对我们判断任何一个名言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 原段 ›

转述针对上述观点,对方给我们发出了太过:“如此一来,应成你们的推理、现量、比量、名言等不存在。”我们可以这样回答: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即使在名言中把自相和总相误认为一体的取舍方法也是一种错误,但是在众生面前,这一点却是不可破的。全知麦彭仁波切在《因明大疏》里面也这样讲过,凡夫人自己的分别念抉择为存在,而结果也是真实存在;抉择为不存在时,结果也是不存在,这就叫做量。观待凡夫境界而言,这种量用胜义量也是不可破的,因为在众生迷乱习气前的显现,包括晚上做梦时错乱意识的显相以及白天看见二月的显现等,从意识自己显相的角度来讲,全知麦彭仁波切也认为是量,只不过是从外境不存在的角度来讲是非量。因此应该这样讲,我们现在的众生,从自己意识的角度来讲抉择为存在,而对境当中也存在,这叫做量。 原段 ›

本方在学习因明的过程当中,大家一定要知道,世间中用有境取外境,或者用语言描述外境,通过语言了解对方所说的内容等,全部都是在错乱的基础上进行的。真正如世间人所说的那样,完全正确无误的判断的确是没有的。只不过是在众生面前不可否认、无欺显现的这个角度叫做量。 原段 ›

本方那么这会不会导致量和非量的标准错乱呢?就像我刚才所讲的那样,现在人们都公认的标准叫做量,如果要再严格地进行观察,那就不成立了。比如在凡夫人面前,根本不需要以阿罗汉的所见为标准,如水的每一个微尘上有无数的细菌等,这些对我们来讲也没有什么必要;另外,像圣者入根本慧定一样,一切都是法界光明的本体,这个对凡夫人来讲也没有要求。从另一角度而言,凡夫人的眼根被染污、损害了,将白色的海螺看成是黄色的海螺,这种情况对我们来讲也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我们的共同习气对外境是怎么样判断的,这就安立为正量,所以大家一定要掌握在名言中量的标准。如果没有这样的标准,有时候好像什么都变成量,有时候又好像什么都变成非量一样,到底量和非量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呢?刚开始学因明的时候有这种感觉,但大家不一定像我这样,不可能都有这种感觉吧!刚开始的时候好像这个标准非常难以把握,但是到了一定的时候,所谓量的标准大家都会知道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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