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精钥第110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5
第一种观点应当合并在数论外道中
整理破法护事法转移:体不转而事转,同数论
对比数论外道
体不转而事转同数论 · 本方 · 破
- 有法
- 第一种观点
- 所立
- 应当合并在数论外道中
- 因
- 因为他们承认事物转移而实体不转移,并承认一切事物为一本体的缘故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辩答
俱舍精钥第110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5
整理破法护事法转移:体不转而事转,同数论
对比数论外道
体不转而事转同数论 · 本方 · 破
俱舍精钥第11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5
整理破妙音偏重说:过去一时具三时法相则三时错乱
所破妙音尊者
过去具三相则三时错乱 · 本方 · 破
具法相即应安立 · 本方 · 破
过去也应该存在现在和未来
例过去的瓶子
第二种观点所立有三时错乱的过失。第二种是妙音尊者的观点,认为是偏重于法相而具足,比如未来偏重于未来的法相,现在则偏重于现在的法相……这种观点也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因他们承认诸如过去一时也具有三时的法相。 原段 ›
前面也讲了,比如过去的瓶子,只不过是偏重过去的法相,实际还是有现在和未来的法相,那么,既然已经具足这一法相,就一定要承认:应成过去也应该存在现在和未来。为什么呢?因具有法相之故。任何一法安立的唯一理由是什么呢?就是法相。因明也是这种观点,《俱舍论》当中也是这种观点,任何法要建立在任何一个时间或者环境当中,必须要用法相来安立,既然未来、过去以及现在三个时间中的法相已经具足,为什么不安立?应该安立。 原段 ›
俱舍精钥第11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3/5
整理破觉天观待说:一时成三时,实体则母女相即
过去有三刹那故一时成三时 · 本方 · 破
实体则既母又女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她在实质上存在一种实体
就会出现既是母亲又是女儿的过失
例母亲和女儿
第四种观点所立有一时也成了三时的过失,因这是由于他们承认过去也有前中后三刹那。最后一种观点是观待而安立的,你们虽然说昨天是过去的法,但是并不合理,因为昨天中午也有未来、过去、现在三个时间。而且你们用母亲和女儿来比喻,比如观待母亲来讲,她是女儿;观待自己的女儿来讲,她是母亲,如果她在实质上存在一种实体,应成就会出现既是母亲又是女儿的过失。这也是不合理的,《中观庄严论释》后面也有破斥。 原段 ›
俱舍精钥第11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4/5
整理世友作用说较可靠但仍有过:相应眼根不起作用应非现在
所破有部宗
依作用立三时较可靠 · 本方 · 立
相应眼根应非现在 · 本方 · 破
就成了不是现在的相应眼根
例相应眼根、现在我闭着眼睛,没有取外境
这些观点中要属第三种观点稍微好些,这里说“稍微好些”,颂词里说“为最佳”……也可以吧。因因为他们从作用未生、生而未灭与作用已灭的角度安立为三时。所立这种观点比较可靠,大乘的任何一个法,在名言中分析三时的时候,也经常说过去法已经灭了、未来法尚未产生……用这种方式来安立。 原段 ›
实际上,这一观点也有过失,为什么呢?就拿现在的相应眼根来说,应成就成了不是现在的相应眼根,因原因是它不做产生果之事。讲眼根的时候,没有正在起作用的眼根,就叫做相应眼根,比如现在我闭着眼睛,没有取外境,这就是相应眼根。你们说作用还没有灭、正在起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安立为现在,现在的相应眼根根本没有起到取外境的作用,这样一来,如果不起作用的就不是现在,那么现在的相应眼根已经变成不是现在的眼根了。为什么呢?原因是相应眼根不可能产生果。按理来说,现在的相应眼根并没有起作用,根本不能安立为现在,因为从起作用的角度来讲才能安立为现在,但你们有部宗是承许现在的相应眼根存在的,如此一来,有相互矛盾的过失。所以,你们这种以作用来分的话,还是有一些不足之处。 原段 ›
俱舍精钥第110课回应应成式连讲 5/5回应上段
整理对方以有取果能力救相应眼根;破:过去同类因亦应成现在
有取果能力故是现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同类因应成现在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这样承认
过去的同类因也应成了现在
例昨天的种子
对方对方辩驳说:虽然不做现在看色法的事,比如相应眼根虽然没有见现在的色法,因但却做将产生取果的事,也即将来可以产生果,具有这种能力,所立因而安立为现在。 原段 ›
本方如果这样承认,应成过去的同类因也应成了现在,因因为它做产生现在之果的事。也就是说,你们认为现在的相应眼根虽然没有起取境的作用,但是将来可以产生果,因此可以安立为现在。如果是这样,过去的同类因也应该成为现在,为什么呢?因为它也可以产生现在之果,比如昨天的种子的同类因应该成为现在,为什么呢?将来可以产生果,它有这种能力和作用。这样一来,三时有错乱的过失。 原段 ›
本方所以说,第三种观点实际还是不成立的。因此我们一定要通达经部宗以上的观点,了知所谓的时间,只是事物变化过程中的一种概念而已,实际不是真正存在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