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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一切有实法刹那灭尽便可以对治常见,因样样齐全必定生果则可对治断见

第112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二 遣除于此之争论 › 己二 广说彼义 › 庚二 遣除于世俗之争论 › 辛三 以赞叹远离常断而结尾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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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三 以赞叹远离常断而结尾

第112课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1/2

依靠这部《中观庄严论》,已经将所有外道承认的常见和断见全部远离了

整理胜义中无有实故无常断;世俗中因灭果生故不堕常断

所破外道

量界、限定胜义中、世俗中、名言中

无有实则无常断 · 本方 · 立 · 限定:在胜义中

所立
在胜义中连有实法也不存在,又怎么会有常见和断见呢
因
所有常见和断见都需要依靠有实法来解释

因灭果生故不堕常断 · 本方 · 立 · 限定:世俗中

所立
不会有这种过失
因
种子的前前之因灭尽,必定会产生后后之果;而因应有尽有则果必定产生
喻
就如同种子生芽、芽中生茎等一样

例种子生芽、芽中生茎(主论证喻)、回音(教学例)、水月(教学例)、光芒下黑暗(主论证喻)

原段(8 段)

本方故诸常断见,此论悉远离, 原段 ›

本方灭尽及随生,如种芽茎等。 原段 ›

本方依靠这部《中观庄严论》,已经将所有外道承认的常见和断见全部远离了。为什么呢?因为因灭尽以后果随之产生,就像青稞的种子和青稞的苗芽一样。 原段 ›

本方有关无欺因果的道理,在学习《中论》的时候也讲过:名言中只要因缘聚合,它的果必定会产生。比如你在山谷里面大声叫,便会传出一种回音,这就是一种因果;做善业会有快乐的果报,做恶业会有痛苦的果报,这也是因果。所以,名言中因果的本体无欺存在,而在胜义中,它的本体就像水月一样是空性的。 原段 ›

本方应当了知,承许一切有实法非刹那性的常见,以及有实法无有因果关系相续断灭的断见,在《中观庄严论》这部建立胜义理与世俗理的殊胜论典中不可能共存,就像在光芒下黑暗无机可乘一样。 原段 ›

本方所谓的常见和断见,实际都是依靠有实法来安立的,比如柱子是有实法,承许它是常有的;或者说柱子原本存在,现在已经断灭了。因所有常见和断见都需要依靠有实法来解释,那么,所立在胜义中连有实法也不存在,又怎么会有常见和断见呢? 原段 ›

问者既然如此,世俗中会不会有常断的过失呢? 原段 ›

本方所立不会有这种过失。因种子的前前之因灭尽,必定会产生后后之果;而因应有尽有则果必定产生。对这一连续不断的因果规律用比喻来说明,喻就如同种子生芽、芽中生茎等一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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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课展开观察连讲 2/2

认定一切有实法刹那灭尽便可以对治常见,因样样齐全必定生果则可对治断见

整理刹那灭对治常见、因齐生果对治断见,名言合理而不即离戏

所破外道、现在世间上的很多人

量界、限定名言中、胜义

无常故非常 · 本方 · 立

所立
必定不是常有
因
因为一切法是无常的本性

依缘生故非断 · 本方 · 立

所立
必定不是断灭
因
一切法依靠因缘可以产生

例瓶子、柱子(举例)

原段(3 段)

执著有实法非为刹那性是常见,比如外道认为瓶子、柱子等并非刹那性,而是永远存在,这叫做常见。认为现在的蕴不生后世的蕴,或者业中不生果,这就是断见。进一步说,虽然有实法的因存在,但它却不生自果,这种执著为断见。比如说我们的心现在存在,但以后不会有,所以即生中尽情享受就可以了,现在世间上的很多人都是如此,他们认为每天在这种状态下生活非常快乐,这就是断见派。 原段 ›

遣除如同极险悬崖般外道所执的这种恶见的对治法:认定一切有实法刹那灭尽便可以对治常见,因样样齐全必定生果则可对治断见。因因为一切法是无常的本性,所立必定不是常有;因一切法依靠因缘可以产生,所立必定不是断灭。 原段 ›

对这个问题再详细说明:认定柱子刹那刹那灭尽这一点,非但不是断见,反而是遣除常边的对治法;由因中产生果非但不是常边,反而是断见的对治。这两种对治法,在名言中虽然是非常合理的执著智慧,但仅仅依此能否产生胜义远离一切戏论的空性境界呢?不能产生。因此,必须通晓万法无自性这一道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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