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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承认过诸法以自性而成立,又怎么会存在对诸法现象的损减呢?

中观根本慧论释 · 十三 观行品。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丙二 分品关联 › 丁十三 观行品 › 戊二 品关联 › 己一 宣说教义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三 观行品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辨诸行虚诳不是损减:所说虚诳是自性不成,非原本不存在

量界、限定以自性、名言中

虚诳即损减 · 对方 · 对方立论

应成:所以,这种见解就成为损减一切名言法的邪见

实有而说虚诳方是损减 · 本方 · 立

所立
才有可能出现损减的情况
因
如果是建立在某法真实存在的基础之上,却认为(该法的本性)是与其相背离的、虚诳的违品
喻
如同认为(已经真实存在眼睛的)天授没有眼睛一样

无自性故非损减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其自性就是欺惑性或者可以说是不成立的
喻
如同“影像不成立色法自性”的说法一样

例阳焰之水(主论证喻)、认为(已经真实存在眼睛的)天授没有眼睛(主论证喻)、“影像不成立色法自性”的说法(主论证喻)

原段(10 段)

本方如佛经所说,虚诳妄取相。 原段 ›

本方诸行妄取故,是名为虚诳。 原段 ›

本方佛陀云:“欺惑之诸法皆为虚妄。”因此,诸行是并非其自性的欺惑之法,其显现分也是颠倒的。所以,诸行的安立也或者是空性,或者是虚诳,或者是世俗,犹如阳焰之水。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争议:“‘虚诳’与‘欺惑’二者的内在含义,就是指不存在。那么,又怎么能以欺惑之法而成立为虚诳呢?倘若诸行皆为虚诳与无有,则在任何条件下,具有作用的法都不可能存在,(然而,具有作用的法在名言中是存在的,)应成所以,这种见解就成为损减一切名言法的邪见。” 原段 ›

本方前面所引述的经教,也是声闻乘共许的经典内容,然而彼等之人却将其中的虚诳理解为犹如兔角一般原本不存在。将在以本性不成立同时的诸法之显现也安立为虚诳,并对仅现之法如同幻觉般在名言中能起作用的道理一无所知。 原段 ›

本方因此,针对你们以及如你们一般之辈认定诸法是以自性而存在,并为这些(假象)所蒙蔽欺惑的情况,才将这些法安立为“欺惑之法”的。 原段 ›

本方虚诳妄取者,是中何所取? 原段 ›

本方如果某法是以欺惑性的能立,而安立为“虚诳与自性不存在”的所立,那么此法又怎么可能为欺惑性的呢?诸法本身不存在的所谓损减又怎么可能成立呢?如果自性存在,而宣说为不存在并具欺惑性,就可称其为损减。然而,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承认过诸法以自性而成立,又怎么会存在对诸法现象的损减呢?因因为其自性就是欺惑性或者可以说是不成立的。 原段 ›

本方还有,区分所谓“虚诳”与“非虚诳”,因如果是建立在某法真实存在的基础之上,却认为(该法的本性)是与其相背离的、虚诳的违品,所立才有可能出现损减的情况。喻如同认为(已经真实存在眼睛的)天授没有眼睛一样。 原段 ›

本方如果是建立在认为某法的自性根本不存在的基础之上,即在诸法已经以自性而成立为虚诳法性的情况下,而安立该法为虚诳,又怎么会成为损减呢?喻如同“影像不成立色法自性”的说法一样。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