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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不能生果,则不具有因的法相

中论广释 · 第74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二 破彼之能立 › 庚一 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 › 辛一 以理证广说 › 壬三 观察因之本体而破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中论广释第74课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观因之法相:因不能生果则不具因相,无因相谁能生果

量界、限定未经观察、真正实有

因不具因相 · 本方 · 破

有法
因
所立
并不具备因的法相
因
因上并没有果,因也无法对果起任何作用,不具备产生果的真正合理性

应成:如果因不能生果,则不具有因的法相

眼根非因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
所立
就不具有因的法相、特点,不能安立为因
因
其实眼识从未产生过

例眼根(举例)、学院道友必须具备一种法相(教学例)

原段(8 段)

对方对方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你们说了这么多,但任何法都不可能无缘无故出现,必然有其因;既然有因,肯定也有果。 原段 ›

本方下面观察因的法相而破。如颂云: 原段 ›

本方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 原段 ›

本方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 原段 ›

本方应成如果因不能生果,则不具有因的法相,如果没有因的法相,谁又能生果呢? 原段 ›

本方本来因和果都有各自的法相。因明《量理宝藏论》中专门讲过因和果的法相——“因果即是能所利”,因的法相,即能对果进行利益,能对果的产生起作用;果的法相,即依靠因的帮助可以产生。 原段 ›

本方所以,因要成立为因,一定要能产生果。然而,前面通过各种观察,因因上并没有果,因也无法对果起任何作用,不具备产生果的真正合理性,所以,因所立并不具备因的法相。比如,我们都认为眼根是产生眼识的因,但因其实眼识从未产生过(以上一颂的推理即可推出),既然如此,眼根所立就不具有因的法相、特点,不能安立为因。 原段 ›

本方总之,任何一法若想产生它的果,就应该具有因的不共法相,就像学院道友必须具备一种法相,或者说资格条件,才能在学院学习一样。然而,因的法相并不成立,故而真正实有、经得起观察的产生绝对无有。当然,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因缘聚合而生果的现象应该承许,但这只是如梦如幻的显现而已。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