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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达到已生的分位,该法的本体即未生起,仍属未生法的范畴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68(第十五品 破有为相品) · 连讲 4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破正生时由有自性生 › 广释 › 破许未生为正生时 › 正破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正破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68(第十五品 破有为相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1/4

尚未达到已生的分位,该法的本体即未生起,仍属未生法的范畴

整理未至已生仍属未生,强名正生便混淆已未,使现瓶无瓶、出生婴孩未生。

生时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认为正生时是所生法尚未生,而正在趣向生

应成:否则应成已有的法,都可名为无法

例婴孩(举例)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正生时是该法未生,而正在趣向生,以此名为生。 原段 ›

本方未至已生位,若立为生时, 原段 ›

本方何不谓无瓶,未生无别故。 原段 ›

本方尚未至已生的分位,若强立为生时,那么为何不说正作瓶时为无瓶呢?因为已生与未生无有差别故。 原段 ›

本方若认为正生时是所生法尚未生,而正在趣向生,这种观点仍是不合理的。尚未达到已生的分位,该法的本体即未生起,仍属未生法的范畴,不应立为正生时,应成否则应成已有的法,都可名为无法。比如正在眼前显现的瓶,应成为无瓶,或尚未生起的瓶子;已经出生的婴孩,应成尚未出生的胎儿等等。因为对方以尚未生的法是正生之法,如是应成已生与未生无有差别,已生的法应成未生,未生的法应成为已生,这样混淆名言,显然不能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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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彼断过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68(第十五品 破有为相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2/4接着破要连上下读

异于已生位的法,按理即是未生

整理敌宗救云正生时生体虽未圆而有生的作用,故异于未生;然生体未圆即异于已生位,异于已生即是未生,故应成未生生。

生时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彼等所许的生时生应成为未生生
因
异于已生位的法,按理即是未生
原段(4 段)

本方生时体未圆,异于未生位, 原段 ›

本方是亦异已生,故应未生生。 原段 ›

本方若许正生时生体尚未圆满而有生的作用,以此不同于未生的分位,这样也成正生时异于已生位,以此理应成立未生为生。 原段 ›

转述对上偈所言的过失,敌宗补救云:正生时与未生是有差别的,正生时生体虽未圆满,而生的作用正在运动操作,但未生却无有生的作用现前,故二者非为同等无别。正生时生体未圆满,而有生的作用,故异于未生时,这种辩答也不能成立。按他们的说法,正生时生体并未圆满,也即生体尚未现前,这样的正生时也就明显异于已生位;因异于已生位的法,按理即是未生,所立所以彼等所许的生时生应成为未生生,未生的法现在正在生起,这种观点已于上偈做过分析,无论如何也不能许为应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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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时由自体生则须许未生为生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68(第十五品 破有为相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3/4接着破要连上下读

未生之法尚无本体,彼中不可能有生的体性作用

整理敌宗又说正生时先无生体、后乃有体;然正生时生体未生,仍属未生,未生之法尚无本体,不可能有生的作用。

未生 · 本方 · 破

所立
彼中不可能有生的体性作用
因
未生之法尚无本体
原段(4 段)

本方若说言生时,先无后乃有, 原段 ›

本方此亦未生生,未生何能生。 原段 ›

本方如果说正生时,是先无有生体而后才有生体,此也是许未生生的观点,而未生又怎么能生呢? 原段 ›

转述敌宗进一步辩答,说正生时是原先无有生体,而后时才有生体,先时的生与后时的生体有关系,以此可以成立生时生。这种回答仍难逃未生生的过失,因为若以先时的生与后时的生体有关系,成立生时生,那么在生的正时,生体并未生起,仍属未生法的范畴。因未生之法尚无本体,所立彼中不可能有生的体性作用。因此,敌宗围绕生时的辩答,无非是在生已生或生未生的两端徘徊,无论怎样建立,皆不免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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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义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68(第十五品 破有为相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4/4

已有本体者无有生,未生起本体者是无体法,故也无生

整理生体已圆则不需再生,未圆则尚无本体,如兔角不能确立生时;已有本体者无生,无体者亦无生,无第三个生时。

体圆 · 本方 · 破

所立
则应不需再生,也不可能会再生
因
生体已圆满现前

无体 · 本方 · 破 · 限定:若许后者,正生时生体未圆,未造作圆满,其生体尚处于无有之中

所立
根本不可能确立它的生时
因
无体者如同兔角一般

例婴孩(主论证喻)、兔角(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体圆说名有,未作说为无, 原段 ›

若尚无生时,说何为生时。 原段 ›

生体圆具时说名为有体,未作成生体时说名为无体,若尚无有生体,那么能说何者为生时呢? 原段 ›

任何一种有为法在生起过程中,若其本体或说生体圆满现前,即可说名为有体法;若本体尚未造作圆满,即可说名为无体,这是依理者都应承认的事实。而以此有体无体的区分,去观察所谓的生时生,其谬误之处便会了然自见。所谓的正生,是生体已圆而生,还是生体未圆而生?若许前者,因生体已圆满现前,所立则应不需再生,也不可能会再生,如同已诞生的婴孩绝无再生之理,这是一般人都会了知的道理。若许后者,正生时生体未圆,未造作圆满,其生体尚处于无有之中,那么你以何理成立某时是该法的正生时呢?因无体者如同兔角一般,所立根本不可能确立它的生时,否则应许一切无有的法,现在都在正生,有众多过失。因此已有本体者无有生,未生起本体者是无体法,故也无生,除此二者之外,谁也不可能找到第三个真实的生时。生时、生等这一切都是人们以分别施设名言安立的假法,全然无有自性。在诸中观论著中,对生时生的破析,本论最为详细,其推理方法非常广,若能深入其中,对生等无自性一定会生起定解。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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