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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相既然不成立,其所相瓶子也就不应再许有自性存在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61(第十四品 破边执品)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观察四边破积聚(总体)实有 › 广释 › 破他部 › 破所相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许异德不依德有相违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61(第十四品 破边执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1/2

正在推证辩论某宗义是否可以成立时,不能引此宗义证成他自己的观点

整理色遍实质便承载大小德,破德不依德;答仅举自宗为证不成双方共许论证。

所破胜论外道

色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色遍于实质

应成:这样色也应得“大”名,能成为其他大小等功德的依处

宗义 · 本方 · 破 · 限定:正在推证辩论某宗义是否可以成立时

所立
不能引此宗义证成他自己的观点
因
不然无论你如何引述自宗,敌方也可引用他的自宗,二者永无达成共识的机会
原段(4 段)

本方如色遍于实,色实得大名; 原段 ›

本方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 原段 ›

本方如果色能遍于实质,色实际上得到了“大德”的名称;敌方观点若非他宗而是自宗,即应申自宗教义驳斥敌论,(然汝怎么能以自宗来难内道呢?) 原段 ›

转述胜论外道认为功德可依于实质,各个功德相互间不能成为能依所依,而加以分析,这种立论不能成立,实际上他们所谓的功德仍然要依于功德。比如说瓶功德中的色法(即颜色、形状),胜论师许它能遍于实质,若色遍于实质,瓶的大小高低种种形象,即是色的大小高低等,应成这样色也应得“大”名,能成为其他大小等功德的依处,很明显推翻了他们的观点。对方难曰:这种说法不对,第二德不依德,是我们的宗义,所以大小等功德不依于色。答曰:如果你们的敌论者,在问难时所用的不是汝宗外的他宗,而是用你们的宗义,那么你也应提出自宗教义来回答。但是,对我们内道宗的破斥,你等又怎么能用自宗来问难呢?正在推证辩论某宗义是否可以成立时,所立不能引此宗义证成他自己的观点,而应以双方共许的因明推理方法来论证,这是内外道共许的辩论原则。不管于何种辩论场合中,这都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不然无论你如何引述自宗,敌方也可引用他的自宗,二者永无达成共识的机会。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破所相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61(第十四品 破边执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2/2接着破要连上下读

能相既然不成立,其所相瓶子也就不应再许有自性存在

整理对方说所相瓶尚未破;然能相既不成立,所相瓶亦不应许有自性,离一、二等异体德数,瓶的实性非有。

所相 · 本方 · 破

所立
其所相瓶子也就不应再许有自性存在
因
能相既然不成立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他性异体的功德虽已破除,但所相——瓶子尚未破除,因此瓶有自性。 原段 ›

本方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原段 ›

本方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 原段 ›

本方非是由于能相而能成立其所相实有,所以此中离于一、二德数等,实有自性的瓶体亦应非有。 原段 ›

本方能相是表示或说确立某法的法相,所相是能相所表示的法,比如说,瓶的功德为能相,依功德所表示的瓶为所相。在上颂已破除了瓶的能相功德,而外道仍执瓶自体实存,这实际上严重地违犯了因明推理规则。因为前面已破除了瓶的能相——一、二等异体的德数,因能相既然不成立,所立其所相瓶子也就不应再许有自性存在。要建立某种法,必须先建立其能相,离开能相则无有异体的所相,离所相也无有异体的能相可得。而你们许一、二等功德,是异于瓶体的法,依于这种能相,明显不能成立所相瓶的存在。否则,应成一数即瓶体,瓶体即一数,等等有如上所说的种种太过。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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