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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种因色若实有,应该是能见到的法,可见的法没有见到,显然可以成立它并不存在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58(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破所见实有 › 破境实有 › 破内部 › 观察四大种而破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观察四大种而破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8(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1/2

四大种因色若实有,应该是能见到的法,可见的法没有见到,显然可以成立它并不存在

整理破大种因色实有立果色:若有可见因色应眼能见,实际不见,能立不成。

量界、限定应该是能见到的法

原文提及的量现量(仅记原文提及,适用范围见原段与量界)

因色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对方若以大种因色实有的观点,成立眼识所取色境是实有

应成:应成眼识能取大种因色

因色 · 本方 · 破

所立
故因色实有的立论不成
因
而实际中眼识不能取大种因色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色处是实有,因为因色——四大种实有故。 原段 ›

本方如离于色外,不见于色因, 原段 ›

本方若如是二体,何故眼不取。 原段 ›

本方如果离开色法以外,则不能见到地等四大种色因,若这样的果色与因色二体都实有存在,以什么原因眼识不能现见二者呢? 原段 ›

本方若对方提出,以四大种实有存在,色境应自相存在,四大种是因色,因色既然存在,其果色外境也就实有不虚,应该为眼识现量缘取。对这种立论,可以观察,在色法以外,并不可以见到地水火风四大种因色,所谓的因色只是依果色而假名安立,除了果色之外,并无别别实有的因色。如果按对方所许,因色实有,果色也是实有,如是在一个色法上存在两种实体,这是不合理的。因色与果色如果实有,那人们在见色法时,又为什么不能现见二者各自的自相呢?比如说,当你见柱子时,除果色柱子外,并不可能见到另外有四大种因色的存在。四大种因色若实有,应该是能见到的法,可见的法没有见到,显然可以成立它并不存在。所以,对方若以大种因色实有的观点,成立眼识所取色境是实有,应成应成眼识能取大种因色,因而实际中眼识不能取大种因色,所立故因色实有的立论不成,如是色境实有的观点也无法成立。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明彼所许有违害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8(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2/2

如果依敌宗所许,地大等因色与色处果色,二者皆是实有,那么二者之间则不成立因果关系

整理地坚是身根所取,色处是眼所取;若许因色果色皆实有,各有实体则不成因果,又应成大种为眼所取。

因果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依敌宗所许,地大等因色与色处果色,二者皆是实有

因
因为二者各有实体,各自性相秉然不同

应成:那么二者之间则不成立因果关系

大种因色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而且对方许二者同体存在于色法之中,能为眼识所取

应成:如是应成大种因色能为眼识所取

例地大(举例)

原段(4 段)

见地名为坚,是身根所取, 原段 ›

以是唯触中,乃可说名地。 原段 ›

现见地大名为坚性,是身根所取境;因此只有在触觉范围中,才可以说名为地。 原段 ›

上偈所言的他宗观点,许实有因色四大种存在,因而色处实有,这种承认尚有另外一种过失。六尘中的色处,是眼识的对境,而地等大种是身识触觉的对境,如是不同的两种法,又如何成立为因果,又怎么会同体存在呢?比如地大,它是一种坚性,是有情身根触觉所取认之境,只有在身根触觉范围中,才可认识安名为地大,其余根识对它无有缘取确认的功能。地等四大种与六尘中的色处有很大区别,一为身识所取境,一为眼识所取境,如果依敌宗所许,地大等因色与色处果色,二者皆是实有,应成那么二者之间则不成立因果关系,因因为二者各有实体,各自性相秉然不同,如是彼等所许果色也有无因的过失。而且对方许二者同体存在于色法之中,能为眼识所取,应成如是应成大种因色能为眼识所取,这种观点的谬误显然易见。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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