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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常与安住不可同时俱存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53(第十一品 破时品)。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破能立 › 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 › 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 › 无常与有为法同时或不同时则不成立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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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3(第十一品 破时品)破斥应成式

整理无常与有为同时则无住,不同时则先常后非常,后变无因且一相续反性矛盾。

相违

无常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无常与诸有为法恒时俱有

因
因无常与安住不可同时俱存

应成:那么应承认一切有为法无有安住相的存在

有为法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许有为法与无常不同时俱起

因
因为彼法先非无常,是常住不变的法,而后是非常住法

应成:如是在一相续法上具两种相反的性质

无常 · 本方 · 反诘 · 限定:从第一刹那到第九刹那皆安住无变

应成:那么从第九刹那到第十刹那变为无常,即成无因

例水火(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 原段 ›

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原段 ›

无常如果与有为法恒时俱有,安住相则应恒常不存在;若有不然,彼等有为法应成原先为常住,而后是非常住之法。 原段 ›

再从另一角度分析,无常与无常的所相——有为法是同时俱起,抑或不同时呢?如果无常与诸有为法恒时俱有,有为法生起时,无常也如影随形般同时俱起,应成那么应承认一切有为法无有安住相的存在。因因无常与安住不可同时俱存,有无常迁变则无有安住不变,二者性相完全相违,如水火不可同住。因此诸法若恒有无常相,则应恒无安住相,无安住则不能成实有,如前所述。如果对方不承认这样,而是选择另一种,许有为法与无常不同时俱起,因无常是依有为法才有现起的一种法相,故不可能先于有为法,对方只能承认有为法先有,而无常后起。一旦如是承认,矛盾就会暴露出来,因因为彼法先非无常,是常住不变的法,而后是非常住法,应成如是在一相续法上具两种相反的性质,这是决定不可能存在的事情。堪布阿琼云:若一相续法有十刹那,你等认为前九刹那是安住,而最后一刹那是无常,这样承认有两种过失。一是若第一至第九刹皆安住,即有有为法成常法的过失,因初刹那生起能住于第二刹那,此法即成常住不变法;二是从第一刹那到第九刹那皆安住无变,应成那么从第九刹那到第十刹那变为无常,即成无因,无论如何也找不到理由。以此正理,诸学人也可观察,现代哲学派中有所谓的量变质变规律,彼等许一法从生起到变为另一性质的法之间,只有数量变化,至最后位时,即会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此等理论实与本颂中所言的“先常后非常”相同。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