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无常力大,即能摧毁力弱的安住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53(第十一品 破时品)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破能立 › 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 › 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 › 无常力若大则一切时中应无有住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3(第十一品 破时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1/2

住力初若强大,则对此住法谁也无法损坏

整理破初住强而后无常强:若实住初强应不可损,现见诸住皆被无常摧坏。

原文提及的量现量(仅记原文提及,适用范围见原段与量界)

住力 · 本方 · 反诘 · 限定:住力初若强大

应成:不可能在后来成为无常所侵夺之法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有为法在住的时候,住的力大,而无常力小,力小的无常不能摧坏力大的住,故有为法有安住,有安住则为实有。 原段 ›

本方无常初即劣,住力若强大, 原段 ›

本方此二复何缘,后见成颠倒。 原段 ›

本方如果有为法开始时无常力劣小,安住力强大,那么此二力又以什么原因,在后来现见成为与初时颠倒即无常力大住力小的情况呢? 原段 ›

本方对方提出,诸有为法在生起初时,其安住阶段住力强,无常力弱,因而安住能够存在等等。对此等辩答不用多加观察,以世人的现量即可了知其谬误,人们普遍现见无常力能摧毁情器世间的一切有为法,由此即可证明世间无有能胜过无常力者,所见与你等所认为的完全相反,对此你等如何解释,如何自圆其说呢?如果初时真的无常力弱住力强大,又是什么因缘使无常力增大胜过住力呢?不管从哪方面观察,你等的观点也无法成立。住力初若强大,则对此住法谁也无法损坏,应成不可能在后来成为无常所侵夺之法;而现见一切住法皆为无常所损,所以理应了知无常力比住力强大。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无常力若大则一切时中应无有住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3(第十一品 破时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2/2

无常力大,即能摧毁力弱的安住

整理无常力遍且强则一切有为无实住,若反取住强则诸法恒常,俱不能为实有时的能立。

安住 · 本方 · 反诘 · 限定:无常力大

因
即能摧毁力弱的安住,且无常遍一切时处的有为法体

应成:任何时任何处,任何有为法都不会存在安住

诸法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无常力比安住力小

因
它就无法摧毁安住

应成:以此一切法应安住不变,永无被无常摧坏之时

原段(4 段)

若遍诸法体,无常力非劣, 原段 ›

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原段 ›

如果无常力遍及诸有为法体,且非为弱劣,则诸法应都无有安住;如果不是这样,则一切皆应为常。 原段 ›

如果承认无常遍及诸有为法,而且无常力非为劣小,能胜过安住力,那么一切法都应无有真实的安住。无常力大,因即能摧毁力弱的安住,且无常遍一切时处的有为法体,以此应成任何时任何处,任何有为法都不会存在安住,任何有为法都应为刹那变灭无有实体之法。有为法无有实体,依彼安立的时法又怎么能成立为实有呢?龙树菩萨言:“物尚无所有,何况当有时?”若如上偈所说,对方许无常力弱,那应成一切法常住不灭。此处的“或”,是逻辑术语,特指上颂所说“无常初即劣”的相反情况。若无常力比安住力小,因它就无法摧毁安住,应成以此一切法应安住不变,永无被无常摧坏之时,一切法应成常住之法。常住之法恒常无变,无生无灭无来无去,以此无法成立过去现在未来,所以也不能作为时法实有的能立。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