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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思有从不见至见的变化,与思一体的我,则也应变化,我也不能成立为常法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48(第十品 破我品) · 连讲 3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破我 › 别破我 › 破数论师所计的我 › 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不应许我思是常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47(第十品 破我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3

神我若需眼根等帮助才可执著外境,它即不应许为常法,若为常法,即不应说需外缘帮助

整理以常法无需外缘,破数论神我常有而依眼根受境

所破数论外道

神我 · 本方 · 立 · 限定:神我若需眼根等帮助才可执著外境

所立
它即不应许为常法

神我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神我是遍享外境之常我

应成:那么它也无需任何它缘恒常如此

例火(主论证喻)、燃料薪柴(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若许我是无情色法,则有上述过失,而我等数论师许我为有情识思维的常有神我,所以没有任何过失。 原段 ›

本方若谓我思常,缘助成邪执, 原段 ›

本方如言火常住,则不缘薪等。 原段 ›

本方如果许我是有思维的常法,那么在受用境时需眼根等外缘帮助则成邪执;就像说火是常住法,则不需缘助的燃料薪柴等事。 原段 ›

转述数论外道认为,许常有无情我是不应理的,神我应是常有自在的有情我,神我由其思维觉慧能遍享自性所生的其余二十三谛所知法,神我在受用外境时,须以眼根等外缘为助缘等等,这些观点在《如意宝藏论》等一些论典中有较详的介绍,此处不作赘述,而主要针对彼等许神我常有的观点进行遮破。若神我思体是常有法,能遍享一切外境,那么常法即应恒常独有,无有执著外境与不执著外境的变化。如果神我是遍享外境之常我,应成那么它也无需任何它缘恒常如此,因此说常我需要依眼根等外缘的帮助才可享受外境,这种说法是谬执邪计,因常法的存在怎么会需依它缘的帮助呢?这就像人们如果说火是常住之法,那么火即不依靠任何燃料永恒存在,如果需要燃料等因缘相助,火才能生起存在,火也就不是常住之法。同样,神我若需眼根等帮助才可执著外境,所立它即不应许为常法,若为常法,即不应说需外缘帮助。若许神我思体为常,又云彼需外缘相助,如是错乱颠倒之说,诚为智者所笑之处。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47(第十品 破我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3回应上段节选

如体用互异,你们的神我本体常有而思维作用无常,如此则神我与思维应成无关

整理观察我体与思用一则俱变、异则无思,破常我无动而思用变动之救

所破数论外道对比甲操杰论师

体用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本体与作用若是一

应成:则作用有种种不同,本体也应有种种不同变化,如此则失坏神我常有的立宗

神我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体用互异,你们的神我本体常有而思维作用无常

应成:如此则神我与思维应成无关,神我不具思维的能力

神我 · 本方 · 反诘 · 限定:神我是常物

所立
故不能有受外缘所摇而变动的思维作业
因
常物不能如同能被作用的法那样

应成:以此应成有我无思

原段(6 段,节选)

对方问曰:神我是思维的体,是受用境者,思是受用外境的作用,所以神我本体常恒无动,而其思维作用需要眼等助缘发生作业等,以此不存在神我需缘助而有变动的过失。 原段 ›

本方物不如作用,至灭而有动, 原段 ›

本方故有我无思,其理不成就。 原段 ›

本方神我实体不像其作用,其作用乃至灭坏之前都有变动;以此应成有神我而无有思维,所以我思常有一体的理论不能成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数论外道许具心识思维的神我为常,其神我与思维(汉文古译为觉)是一体,但是加以观察,这种立论无法成立。因为“物”即神我本体(物在古汉文中有“主体”或“实体”的意义)与其思维觉了外境的作用不同,作用乃至在灭坏或说在二十三现象融入自性之前都会有种种了别苦乐喜忧的不同变化动摇。如本体与作用若是一,应成则作用有种种不同,本体也应有种种不同变化,如此则失坏神我常有的立宗;如体用互异,你们的神我本体常有而思维作用无常,应成如此则神我与思维应成无关,神我不具思维的能力。因此,不管如何承认皆推翻了你们的立论。若将本颂头两句作比喻解释,可参阅甲操杰论师的注疏,其大意是:因常物不能如同能被作用的法那样,能被作用的法在作用因缘灭失之前,都会有变动,而神我是常物,所立故不能有受外缘所摇而变动的思维作业,应成以此应成有我无思,数论外道所许的我思一体理论无法成就也。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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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48(第十品 破我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3回应上段

若思有从不见至见的变化,与思一体的我,则也应变化,我也不能成立为常法

整理从思种子转现行有变,破思种子救常我

所破数论外道

我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思有从不见至见的变化,与思一体的我

应成:则也应变化,我也不能成立为常法

例铁链熔销(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我在受用境之前虽然没有思维作业,但是思的种子存在,所以神我有思仍能成立。 原段 ›

本方余方起思界,别处见于思, 原段 ›

本方如铁链熔销,我体一变坏。 原段 ›

本方若许于余方生起思的种子,而于别的受用境处现见思维作用,如是应像铁链熔销变坏,我体与思一故也应当变坏。 原段 ›

转述数论外道补救云:吾宗不存在“有我无思”的过失,因为在神我本体上,思维是以种子功能形式而存在,这种思维种子,在神我受用外境时,在与神我别处的外境上才可现见其作用,在神我本体上无有作业变动等等。对这种辩驳,不难揭露其谬误:若许在离开受用境的“余方”神我处,可以有生起思维作业的功能种子,然后于因缘具足之“别处”,即受用境时可以现见其现行作业,这个过程很明显反映了“思”是有变动之法,就像铁链熔销成汁,由固体变成了液体一样。神我所具的思由不可见的种子,变成可现见的思维作业,这样有不同变易之法,显然不会是常法。若思有从不见至见的变化,与思一体的我,应成则也应变化,我也不能成立为常法。如是不论彼等如何争辩,中观师皆可无碍击破其立论。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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