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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见瓶有所作成立无常,那么即可成立“我”等也不能有常性,是所作故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41(第九品 破常品)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 › 别破有为法常 › 破补特伽罗我 › 破彼所答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正破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41(第九品 破常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2

补特伽罗我等一切法,皆依其因缘才有,而依因缘聚合方存在之法,即非常有之法

整理以补特伽罗我依五蕴及识刹那缘生,破常我无因实存

所破常见外道

补特伽罗我 · 本方 · 立

所立
即非常有之法
因
所以补特伽罗我等一切法,皆依其因缘才有,而依因缘聚合方存在之法

有变化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是观待因缘生

应成:那它即有变化,有生灭现象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诚然,有许多法是因缘聚合而生,然如乐等是缘“我”而有,但“我”不缘任何他法,是实有常法。 原段 ›

本方非无因有性,有因即非常, 原段 ›

本方故无因欲成,真见说非有。 原段 ›

本方“我”等诸法并非无因无缘常有自性,有因之法即非常恒;所以无因无缘想生成有为法,现见真性的如来说是没有的。 原段 ›

本方常见外道中往往许“我”是常有成实之法,万法皆依“我”而有,“我”不依任何法,独自成立常恒不变。一般凡夫虽无如是立宗,内心亦会隐隐约约地觉得:自我是常有的,苦乐等依“我”而生。若加以观察,这类邪见根本无法成立,世间万事万法,皆非无因生起与存在。所谓的补特伽罗我,是依身心五蕴计执而起,心识之生起,后后刹那依缘于前前刹那,并非无因生,色身方面,也是依于四大的和合变化而有,如以十二缘起观察,更明显地可以见到,有情的每一阶段、每一种法皆非无因生。因所以补特伽罗我等一切法,皆依其因缘才有,而依因缘聚合方存在之法,所立即非常有之法。常有的法,是不观待任何因,在任何处都存在的法,若是观待因缘生,应成那它即有变化,有生灭现象。现见诸法真实面目的“真见”者——佛陀说过:“因知诸法有因缘,绝无无因无缘法。”这是一切智智以无碍智慧所照见的真相,凡夫修行人以无误的中观理论也可推证了达,依此“诸法非无因有”,完全可以推翻补特伽罗我是常有实存的邪计。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破彼所答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41(第九品 破常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2/2接着破

既见瓶有所作成立无常,那么即可成立“我”等也不能有常性,是所作故

整理指出常我妄计亦属所作,破以非所作因立我常

瓶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瓶等是无常法
因
所作故

我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而我是常住法
因
非所作故

我 · 本方 · 立

所立
那么即可成立“我”等也不能有常性
因
是所作故

例虚空花(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我”等非所作法,应许为常有之法。 原段 ›

对方见所作无常,谓非作常住, 原段 ›

本方既见无常有,应言常性无。 原段 ›

转述若见所作之法是无常,以此而说非所作之法应为常有实住;那么,既然见到无常存在,就应该承认常性无有。 原段 ›

转述宝瓶柱子等外境诸法,与内境的苦乐感受等法,可以现见这些都是因缘所造作的,以所作故,这些法皆属无常,由此外道提出“我”等诸法是非所作法,应承认为常性之法。这种承认荒谬不经,经不起正理观察。既然瓶柱苦乐感受诸法,人们都可以现见彼等是所作法,皆成立为无常,那对“我”等法也应承认为无有常性之法。常有我实际上如同虚空花一般,因为非所作的有为法,无论如何也是找不到的。所谓的补特伽罗我,是凡夫有情在相续中以无明妄计而起的一种错误执著,是依五蕴境与非理作意生起的妄见,这样的法怎么会常有成实呢?此处之推理过程,诸初学者应明了,初二句是敌宗:所立瓶等是无常法,因所作故,所立而我是常住法,因非所作故。后二句内道破:既见瓶有所作成立无常,所立那么即可成立“我”等也不能有常性,因是所作故。以所作因可成立无常,常与无常、所作与非所作是直接相违的关系,而常与所作、无常与非所作是间接相违的关系。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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