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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瓶子诠聚之名并不是聚支分别的所谓“色”一体或者同体的名称

释量论•成量品释 · 连讲 3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卯二 有支虽无宜用词 › 辰二 说是反体有境理 › 巳三 依彼说理及说喻 › 午二 诠聚聚支之名称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午一 诠法有法之名称

释量论•成量品释辨析连讲 1/3

差别事与差别法是观待而假立的

整理诠法仅取一反体,诠有法不排所具余反体

诠法特指 · 本方 · 立

所立
诠法之名
因
只是想了解差别事“指”上面的差别法“具”,而单独特指它本身,遣除所有其他反体

诠有法不除诸法 · 本方 · 立

所立
所谓“指具”就是诠有法之名
因
那一差别事上所具有的一切都会引出或者不除去的缘故

两名异在欲说非外实体 · 本方 · 立

所立
不成立他体的意义
因
如此诠法与有法的那些名称就是作为如是理解意义的名言
原段(6 段)

欲知唯彼者,不引诸其余, 原段 ›

有谓指之具,能诠似异法, 原段 ›

诠一义一切,引故谓指具, 原段 ›

即诠有法名。 原段 ›

不管是某事物的任何反体也好,只想了知某一点,其语言不会引出它上面存在的所有其余反体,即除去不作为所诠,而在有些场合中,所谓“指之具”,似乎指与具存在着他体法的能诠,即是所立诠法之名,因为因只是想了解差别事“指”上面的差别法“具”,而单独特指它本身,遣除所有其他反体。再者,表达一个所诠义尽管无有差别,但是因那一差别事上所具有的一切都会引出或者不除去的缘故,所立所谓“指具”就是诠有法之名,所谓指具单单是说差别事,就像说瓶子一样。因此,差别事上具有的所有反体,那一语言并没有全部予以排除,如同某差别事不除去一切一样,此语言也不能除去。 原段 ›

可见,差别事与差别法是观待而假立的,如果似乎说成无有他体来表达,那么就成了差别事。如果以“格”似乎不同来表明,那么就成了只是宣说观待某差别事的差别法。它观待自己的差别事而除去所有其余反体,而差别法观待自己的所有反体并没有除去,但这仅仅是观待场合的法与有法安立这一点而分析的。所以,对于一个外境事物,因如此诠法与有法的那些名称就是作为如是理解意义的名言,而所立不成立他体的意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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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二 诠聚聚支之名称

释量论•成量品释辨析连讲 2/3

所谓瓶子诠聚之名并不是聚支分别的所谓“色”一体或者同体的名称

整理诠聚排除聚支各用,诠类不排各别类别

瓶非单色 · 本方 · 立

所立
所谓瓶子诠聚之名并不是聚支分别的所谓“色”一体或者同体的名称
因
没有把单单的色命名为瓶子

诠类同名 · 本方 · 立

所立
瓶子是同体的名称
因
所谓瓶子的类别金瓶也使用瓶子名称
原段(6 段)

除色等力别,彼等相同果, 原段 ›

非因予遣除,即用瓶之名, 原段 ›

故瓶非谓色,一体之名称, 原段 ›

是诠类聚别。 原段 ›

当把八种微尘聚合的物体命名为瓶子时,排除瓶子的聚支色等能产生眼识等的分别能力或者各自差别,也就是不把它们作为所诠,而要表达的就是聚支色等所有相同即起到共同作用或者能盛水之果,非因予以遣除。将那些聚合,即将使用瓶子的名称。因此,所立所谓瓶子诠聚之名并不是聚支分别的所谓“色”一体或者同体的名称,因为因没有把单单的色命名为瓶子。为此,有着诠聚之名断除聚支为所诠与诠类之名不排除类别为所诠的差别。这一点就是诠类与诠聚之名称的差异,因为因所谓瓶子的类别金瓶也使用瓶子名称,因此所立瓶子是同体的名称。 原段 ›

所谓瓶子的名称观待自己的法——色等是诠聚名;从观待聚的差别如此他法的角度也是诠类之名。同样,也能了解森林与军队等其余诠聚。只涉及聚而没有涉及聚支如此的其余别法,则是诠聚而不是诠类,例如所谓的木雪山和提婆达多,依靠欲说对某时某地的独一无二事物取上名称,只是共称为它而不随从执著为其余类别的名称。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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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成量品释辨析连讲 3/3

聚、类单单是以名称而分析,除此之外无需结合词句和语言

整理辨非类非聚的第四种:就能诠符合实际说没有;恒常、有实、兔角等所诠不成立,只是词句,仅就名言共相可说;连接词是词句非名称。

所破有些人、有些论师对比有些论师、也有人

量界、限定从能诠符合实际的方面

第四句不在实诠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既不是类也不是聚的第四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因
如果是名称,既不说聚也不说类的一个也没有

聚支非类别 · 本方 · 破

所立
瓶子与色的同体或者瓶子与瓶口的同体以及青莲花和花茎的同体等不会存在
因
它们二者相互间不是类与类别的关系

瓶与色法可同体 · 本方 · 破

所立
瓶子与色法的同体容有
因
瓶子是色法的部分

连接词非名称分析 · 本方 · 破 · 限定:柱子、瓶子二者以及无情有情二者之类连接的名称

所立
这并不是名称而是词句
原段(4 段)

转述再者,也有人说:诸如瓶子的色,是诠聚支之名,因此尽管不是诠聚,但却是诠说随从其余瓶子所有色的种类,而不是诠聚。所知、有实无实等也唯是诠类的名称。 原段 ›

转述有些论师说:所立既不是类也不是聚的第四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因如果是名称,既不说聚也不说类的一个也没有。 原段 ›

转述如果从能诠符合实际的方面来考虑的确如此。但是有些人说:所谓恒常、有实二者并不是类和聚,因为常法、实法的类别不存在,也不存在这两者聚合的情况,尽管这么说,但只是词句而已。所诠义不成立,单单以名称引出的兔角等也都与之相同。因此,仅仅考虑名言共相,确实如此,就像所谓“主物”一样。 原段 ›

转述本来,如果对诠聚与诠类的差别深入思维,则显然是实有的法相互内部不同类在同一时间地点聚合而命名为聚。柱子、横梁、墙壁等聚合起来叫做房屋;花瓣、花茎、花蕊等聚合起来称为青莲花;八种微尘聚集或者瓶口、瓶腹等聚合起来命名为瓶子,诸如此类所有的事物都依此类推。所立瓶子与色的同体或者瓶子与瓶口的同体以及青莲花和花茎的同体等不会存在,这是因为因它们二者相互间不是类与类别的关系。所立瓶子与色法的同体容有,是因为因瓶子是色法的部分,青莲花与青色(也是如此),因为青莲花的青色是青色的部分。同样,(说青莲花也已经说明)具有香气,而并没有说香气。火、水等以及显色形色虽然也只对无情法命名,但不是说其他不同种类聚合,因此不成为诠聚之名,而是诠类。二、三等数目的名称以及具足等也是种类的名称。有些论师说,柱子、瓶子二者以及无情有情二者之类连接的名称是诠聚而不是诠类,但实际上所立这并不是名称而是词句,很显然,聚、类单单是以名称而分析,除此之外无需结合词句和语言。可见,如此分类关键在于除不除去聚支及类别作为所诠,如果深思熟虑,则也会了解有种种分类。对无实的差别虽然命名为聚,但实际上不具备聚的任何意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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