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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引的那些业不仅仅是身心并存期间的因,也是呼吸等的因

释量论•成量品释 · 连讲 6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巳二 广立彼之合理性 › 午二 破遣过 › 未一 顺缘不全答非理 › 申二 自不同理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辰一 总破

释量论•成量品释破斥应成式连讲 1/6节选

身若安住时,心应无消失

整理如火烧瓶,撤火瓶不退回原位,能饶益消失所饶益不必随灭;若身是心因,身在时因齐全,心应不消失。

饶益不必随灭 · 本方 · 破

所立
并非仅以是能饶益这一点,当能饶益消失时所饶益的相续就消失
因
火等以烧烤利益瓶子等,但火撤掉不会使瓶子退回原位

身因全心应在 · 本方 · 反诘 · 限定:作为因的身体存在时

因
由于因齐全

应成:心应成不消失

例火(主论证喻)、瓶子(主论证喻)

原段(6 段,节选)

有时于心续,能利亦容有, 原段 ›

如火于瓶等,非唯此即灭。 原段 ›

已转生在欲界、色界的某个阶段时对心相续而言,正如前面所说,持续以后身体能利益它也是可以的,然而,就像因火等以烧烤利益瓶子等,但火撤掉不会使瓶子退回原位,所立并非仅以是能饶益这一点,当能饶益消失时所饶益的相续就消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身若安住时,心应无消失。 原段 ›

因身体消失而使心消失的说法不合理,理由是:作为因的身体存在时,因由于因齐全,故应成心应成不消失。如此一来,死亡与昏迷等时,直至身体存在期间心就不会消失。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申一 遮破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6回应上段

是由心识中产生气息,而并不是由呼吸的气息产生心识

整理答「死后不具气息故不生心」:心在才有呼吸,心驾驭气息,非息生心;若心由息生,息盛衰心应随增减。

所破外道徒

心为息因 · 本方 · 破

所立
是由心识中产生气息,而并不是由呼吸的气息产生心识
因
这些都是由心控制的

息变心应变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心识是由气息中产生

因
果不可能不随从因

应成:那些气息格外增盛与衰退,心也该得以增上和减少

死身也应有息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对于那些气息来说,由于成为因的身体存在

因
成为因的身体存在

应成:那死尸中也应该同样有气息了

例转动陶师的轮盘(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本方彼有方有之,驾驭故彼生, 原段 ›

本方非呼吸生彼,风排及引生, 原段 ›

本方无勤何因致?彼等盛衰中, 原段 ›

本方当得增与减,彼等亦应同。 原段 ›

对方外道徒说:死亡之后身体不再产生心,因为不具足气息。 原段 ›

本方驳: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心识存在,才会有呼气吸气以及引出长短气息,因这些都是由心控制的,为此所立是由心识中产生气息,而并不是由呼吸的气息产生心识,所依赖的因受着其果的支配而果再度主宰因是不可能的事。“彼有方有”也是合理的,风向外排及向内引,这一点没有具心之士夫的勤作是由什么原因导致的?并没有见到石头等其它事物上具有这一点。心的串习在不加勤作的情况下获得运行,因此只要某者的心相续存在,那么由此缘所致,在醒觉与睡梦时呼气吸气在无勤当中就会运行,如同转动陶师的轮盘一样。如果心识是由气息中产生,则应成那些气息格外增盛与衰退,心也该得以增上和减少,因为因果不可能不随从因。其余过失还有,所谓“不具足气息”这一点也不合理,因为对于那些气息来说,由于因成为因的身体存在,应成那死尸中也应该同样有气息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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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二 自不同理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6回应上段

能引的那些业不仅仅是身心并存期间的因,也是呼吸等的因

整理心为息因尚需引业,不犯心在息永在

反责心在息永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乃至心在身体中不消失而存在期间

应成:气息同样应成在身体中永不消失

非同过 · 本方 · 破

所立
这两者并不相同
因
心存住于身体中的引业等其余法,我们也承许是因的缘故
原段(4 段)

本方心是因不同,住引业余者, 原段 ›

本方亦许是因故。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说:就算心是气息的因,但是乃至心在身体中不消失而存在期间,也就会产生气息,故而应成气息同样应成在身体中永不消失。 原段 ›

本方所立这两者并不相同,原因是,如果承认身心恒常并存,会导致这种过失,可是,我们并不承认这两者恒常并存。为什么呢?因为因心存住于身体中的引业等其余法,我们也承许是因的缘故。如果将这两句偈颂组合成容易理解的形式,即是“由住引余法,亦许彼是因”之义。“亦”字是说能引的那些业不仅仅是身心并存期间的因,也是呼吸等的因,理由是,如果不具备维持生命的条件——气息的流动,则不可能,因此它也是能引,而命不具备心不会存在,所以心也决定是气息的因。依靠这种方式也能理解酣睡时呼吸等许多要点。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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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一 前答复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6回应上段节选

死致诸患退,彼时复成活

整理疾患违缘非答复:病者有心且违缘退应复活

疾患非灭心因 · 本方 · 破

所立
单单不平衡并不是心消失殆尽的因
因
所有患者的身体都有心

违缘不退生虫非理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倘若不消失

所立
尸体中出现昆虫等其他生命也不合理

患退复活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由于死亡使所有疾患退失而荡然无存

应成:会再度一如既往具有心而变成生存

只平衡能生则余种难生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倘若一切大种微尘由于存在着不平等的差异而不能堪当因

因
地等其他大种也难得平衡

应成:由大种中产生含生也难以立足

例灯芯被湿性作障碍(对方喻)、芝麻油所涂抹的种子(对方喻)

原段(5 段,节选)

对方若如灯芯等,患违身非因。 原段 ›

对方假设对方说:如同灯芯被湿性作障碍、芝麻油所涂抹的种子等一样,风等疾患对产生心制造违缘或者造成它无有能力,因此死亡的身体并不是产生心的因。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死致诸患退,彼时复成活。 原段 ›

本方所谓“患违”只不过是身体的大种界灭尽增长、发生紊乱而导致不平衡,再别无任何其他情况,所立单单不平衡并不是心消失殆尽的因,理由是,因所有患者的身体都有心。假设是由使心不能产生的一个违缘而致死的话,但在死亡之后,那样的违缘理应消失,因为没有不消失的依据。倘若不消失,则所立尸体中出现昆虫等其他生命也不合理。假设由于死亡使所有疾患退失而荡然无存,那么所有大种相互之间不存在违缘,各自微尘平等处于自己的位置,当时,应成会再度一如既往具有心而变成生存,死尸的所有大种也没有任何“违缘”,因为所有微尘居于自位。倘若一切大种微尘由于存在着不平等的差异而不能堪当因,那么因地等其他大种也难得平衡,结果应成由大种中产生含生也难以立足。不平衡的差别瘟疫等疾患只见在含生中有,而在无有生命的尸体等中存在绝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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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二 后答复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6回应上段节选

疾病的变化并非不再复返,因为它不会造成作为因的身体化为乌有

整理答「如薪成炭不复返,病退心亦不返」:病不使身体化为乌有,如金熔后复硬,病有疗法,可再度生存。

病变可返 · 本方 · 破

所立
病患有着可行的治疗措施
因
它不会造成作为因的身体化为乌有,身体依然如故存在

病非薪炭 · 本方 · 破

所立
并不是无法医治,可以再度生存
因
病患不会像火对木柴造成的结果一样使身体不复存在或者变成其他行相

例火对木柴(对方喻)、金子(主论证喻)

原段(12 段,节选)

对方设谓火灭时,薪变不复还, 原段 ›

对方彼即无复返。 原段 ›

对方假设对方说:就像火灭时木柴变成的木炭不会再度复还到木柴一样,疾患虽然已消失,但心不再复返。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非尔有疗法。 原段 ›

本方疾病的变化并非不再复返,因为因它不会造成作为因的身体化为乌有,身体依然如故存在,所以所立病患有着可行的治疗措施。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不复生有者,致有者变化, 原段 ›

本方有者复返故,如火于薪金。 原段 ›

本方初微亦非返,造可复返变, 原段 ›

本方彼亦复出现,如金之硬性。 原段 ›

本方如此依靠有实法的规律不再复生,是指有些因对于有些对境能造成根本性变化,有些因造成的某些变化,是会再度恢复的缘故,犹如火对木柴和金子形成改变一样。初者火对木柴形成改变即便是微不足道也不会复返。而造成可以再度复返的变化,尽管改变极其显著,也会再度出现对境自身的性质一如既往的结局,如同被火极度熔化的金子的液体再度形成坚硬性的固体一样。为此,因病患不会像火对木柴造成的结果一样使身体不复存在或者变成其他行相,因而所立并不是无法医治,可以再度生存。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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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二 破彼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6回应上段节选

如果不能存活的因完全只是病患,那么单单就病患而言,也没有任何绝对不可医治的

整理说病不可医,是因药医难得或业寿已尽;若唯病是死因,病有增减,便无绝对不可医治。

量界、限定如果不能存活的因完全只是病患

唯病有治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不能存活的因完全只是病患

所立
也没有任何绝对不可医治的
因
疾患毕竟是有增有减的
喻
如同火不管再怎么炽盛但用比它更胜一筹的水就能够熄灭它一样
原段(8 段,节选)

本方说毫不可医,能转难得故, 原段 ›

本方抑寿已尽故,唯患无不治。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那是不可以的,因为《医疗手术》等中明明说是不可救药的疾病。 原段 ›

本方驳:说有些疾病丝毫也无法医治,是指能扭转的药物和医生等在当时当地难以得到的缘故,或者由业力所感患者的寿命已尽,因此说是无药可救的缘故。而对于你们来说并不承认寿命完结的因——宿业这一点。存活的办法也并不能完全肯定何时何地都得不到,有些是可以得到的,如果不能存活的因完全只是病患,那么单单就病患而言,所立也没有任何绝对不可医治的,因为因疾患毕竟是有增有减的,由此,依靠对治它的药物等足能消除,喻如同火不管再怎么炽盛但用比它更胜一筹的水就能够熄灭它一样。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死毒等返故,或彼咬已除, 原段 ›

本方亦离变因故,彼何不复活? 原段 ›

本方所以说,死亡的身体上,毒等不存在而会自然恢复的缘故,或者被毒蛇等所咬的毒,在临终时就像开始咬的时候一样是积聚在伤口部位,因此,只要已经切除它,身体也就离开了改变的因,是故,他们为什么不会再度如前一样存活呢?因为存活的因已经齐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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