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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仅仅使用名词就能证明意义,那么不仅是树木,泥土等也成了有心

释量论•成量品释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二 破是一切之作者 › 己一 无能立 › 庚二 详细说明彼之理 › 辛二 破他宗理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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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二 破他宗理

释量论•成量品释破斥辨析连讲 1/2节选

仅仅名词成立不能证明任何意图的意义

整理淡黄派无常名同而义异,不能立无心

所破淡黄派

淡黄派识无心之他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苦、乐、等舍这一切
所立
是无心者
因
这些是无常性而且有产生

无常因义未共成 · 本方 · 立

所立
此因不可能成立为辩论双方的一致观点
因
他们意图中的无常在识等上面并不成立

例两面的镜子(对方喻)

原段(8 段,节选)

本方依此而分析,淡黄派等许, 原段 ›

本方无常等之故,亦成无心等, 原段 ›

本方剥皮则死故,承许为具心。 原段 ›

本方借助仅仅名称相同不能证成意义相同的这一理由来说明淡黄派和“等”字所包括的裸体派的相似能立——是无常与有产生等之故证成识与乐等无心且不是内法等、若剥皮则死亡的缘故树木承许为具心的观点也不合理,凭借意义分析而加以遮破。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淡黄派声称:主物所生的“识”如同两面的镜子,主物的现象名称等之自性——苦、乐、等舍这一切作为有法,所立是无心者并且不是内在明知之士夫的法而是外法,因为因这些是无常性而且有产生。 原段 ›

转述他们心里的想法是这样的:讲说识与乐等是无常、有产生在内道和外道面前都是成立的,如果此因成立,也就能证明是无心。如何证明无心呢?他们自己所说的无常之义只是承认为由外在的主物所生,最终再度隐没其中,并不承认前所未有重新产生、前先已有终究灭亡这一点。如此一来,倘若所谓的无常成立,则自己怀有的意图无常与具生之义也就能得以证实。 原段 ›

本方这是不应理的,原因是,在佛教徒面前,因他们意图中的无常在识等上面并不成立,佛教徒的无常之义在他们面前不成立,结果所立此因不可能成立为辩论双方的一致观点。因此,仅仅名词成立不能证明任何意图的意义,因为在佛教徒面前,虽然识等终将灭亡这一点成立,但依此并不能证实无心。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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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成量品释破斥应成式连讲 2/2

假设仅仅使用名词就能证明意义,那么不仅是树木,泥土等也成了有心

整理树死的共名不等于有情死亡

所破裸体外道徒

树有心之他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树
所立
是有情
因
若剥破则死亡

死名不能证心 · 本方 · 立

所立
并不能证明有心
因
只是干枯就称为死亡等等

泥土有心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仅仅使用名词就能证明意义

应成:泥土等也成了有心

例树(举例)、泥土(举例)、乳汁(举例)

原段(2 段)

对方再者,裸体外道徒宣称:树作为有法,所立是有情,因为因若剥破则死亡之故。他们在佛教徒面前运用这种推理,他们认为只是“死亡”的名词在树上使用这一点,作为佛教徒也承认,如果认可这一点,也就能证明树有心。 原段 ›

转述实际上,佛教徒所说“同类存在的根、识、命三者泯灭就叫做死”的意义对树来说并不成立,尽管对于树木干枯称为树死了,乳汁腐烂称为乳汁死了,但是依此所立并不能证明有心,因为因只是干枯就称为死亡等等。假设仅仅使用名词就能证明意义,那么不仅是树木,应成泥土等也成了有心。如果说承认这一点,那么以裸体派自己所承认的“泥土无命,声、香、光等泯灭也具有死亡的称呼”有妨害。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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