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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所有所缘缘或因都要被见到,如同根虽然是因,但不需要被眼识见到

释量论·成量品 · 第32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二 认清痛苦彼之因 › 壬一 遮破非理之他许 › 癸一 遮破承许无有因 › 子二 除诤论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一 真实

释量论·成量品第32课破斥观察连讲 1/2

荆棘之所以尖锐、豌豆之所以是圆形等,是因为其种子上有特殊的因缘

整理破古代有些现世美外道自然无因:随存随变亦见于棘刺豌豆

所破有些现世美外道

随存随变成立种因 · 本方 · 破

有法
青稞种子
所立
是青稞苗芽的因
因
前者有后者才会生,前者改变后者也会改变

棘豆由因特质生 · 本方 · 破

有法
荆棘之所以尖锐、豌豆之所以是圆形等
所立
是因为其种子上有特殊的因缘
因
或者说是由种子的特质决定的

蘑菇无因之过 · 本方 · 破

有法
蘑菇长出
所立
肯定有因

应成:否则就会永远产生或永远不产生,以及在石头等非处也应长出蘑菇的过失

例荆棘(对方喻)、豌豆(对方喻)、青稞种子与青稞苗芽(主论证喻)、蘑菇(对方喻)

原段(7 段)

对方有者极声称,犹如荆棘等, 原段 ›

对方锐等无有因,此等成无因。 原段 ›

本方此有彼亦生,此变彼亦变, 原段 ›

本方称此是彼因,此于彼亦有。 原段 ›

对方有些现世美外道(主要指古代的顺世外道,现在的顺世外道一般不会持这种观点)极度声称:世间万事万物不依靠因缘,自然而然产生,比如荆棘刺的尖锐并不是谁削成的,豌豆的圆形也不是谁造作的,太阳东升西落、水往下流淌等自然现象,也不是谁刻意加工的,与此相同,这些痛苦也成立为无因而生。 原段 ›

本方驳:你们这种说法极不应理,因为所有万法出现都需要依靠因缘,并非无因而生。比如,青稞种子与青稞苗芽,因前者有后者才会生,前者改变后者也会改变,所以青稞种子所立是青稞苗芽的因,两者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而这种关系,荆棘、豌豆等法上也存在。荆棘之所以尖锐、豌豆之所以是圆形等,所立是因为其种子上有特殊的因缘,因或者说是由种子的特质决定的。不但自然万物是这样,我们心中的苦乐也受因果法则支配。 原段 ›

转述顺世外道经常喜欢说:“前生后世不存在,因为我没有看见。”实际上,你没有看见的东西多之又多,但并不能否认其存在。《中观庄严论释》中,曾提及顺世外道的三个比喻:一是无因之喻——草地上长蘑菇;二是无果之喻——风吹灰尘;三是本性而生之喻——太阳升起、水向下流、豌豆圆形、荆棘尖锐等。其实,蘑菇长出所立肯定有因,应成否则就会永远产生或永远不产生,以及在石头等非处也应长出蘑菇的过失。而灰尘与风不是因果关系。太阳生起等也有其因。因此,不能以这些证明前生后世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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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除诤论

释量论·成量品第3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不一定所有所缘缘或因都要被见到,如同根虽然是因,但不需要被眼识见到

整理答触非眼识直接因而为间接因,作因未必要被见

触作间接见因 · 本方 · 破 · 限定:间接而言

有法
触
所立
是眼识所见的因
因
触是色之因的缘故

为因不必被见 · 本方 · 破

有法
所有所缘缘或因
所立
不一定所有所缘缘或因都要被见到
喻
如同根虽然是因,但不需要被眼识见到

例根(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本方触是色因故,是见之理由。 原段 ›

对方若对方说:如果真像你们所说那样,因和果是“此有故彼有,此灭故彼灭”的随存随灭关系,那所触也应成了眼识的因,因为无有触则无有色,有触则有色的缘故。或者说,触与色无二无别,触也是眼识产生的因,两者有随存随灭的关系。 原段 ›

本方驳:直接而言,我们并不承认这一点,因为眼识的直接因是色而非触。间接而言,也可以这样承许,因为色与触不可分割,只不过缘取它们的根不同而已,或者说,因触是色之因的缘故,说触所立是眼识所见的因理由充分。前面的触是现在色的俱有缘,而现在一个群体中的触(和色)也不可分离而存在,以触对见色法有间接的饶益,说它是因也没有任何相违。可以将触包括在色之中,作为一种间接的所缘缘。 原段 ›

对方若对方反问:如果它是所缘缘或因,那不就应该被见到了吗? 原段 ›

本方驳:所立不一定所有所缘缘或因都要被见到,喻如同根虽然是因,但不需要被眼识见到。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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