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常有的法不可能具备起作用的能力

释量论·成量品 · 第32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一 宣说当知之苦谛 › 辛二 宣说苦谛之法相 › 壬四 无我 › 癸二 彼合理性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三 空

释量论·成量品第31课辨析连讲 1/2

在多体、刹那、无有自在的五蕴上,根本不存在独一、常有、自在的我

整理以五蕴多体刹那无自在破常一我及其我所

量界、限定并非大乘的空性,而是小乘的我与我所空

五蕴不具常一自在我 · 本方 · 破

有法
独一、常有、自在的我
所立
根本不存在
因
五取蕴是多体、刹那、无有自在的

我无则无加持我所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我不存在

有法
眼等
所立
也并非受它加持或者被它驾驭
原段(2 段)

非我非加持。 原段 ›

这里所讲的空性,并非大乘的空性,而是小乘的我与我所空。人们认为我是常恒、一体、自在的,但这并不符合实际,实际上因五取蕴是多体、刹那、无有自在的。在多体、刹那、无有自在的五蕴上,所立根本不存在独一、常有、自在的我。既然与蕴一体的我不存在,那与蕴异体的我也不会有。如果我不存在,那么眼等所立也并非受它加持或者被它驾驭,由此我所也就不存在。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癸二 彼合理性

释量论·成量品第32课破斥观察连讲 2/2接着破节选

常有的法不可能具备起作用的能力

整理破常我能生五蕴:常不变不能次第生果,缺因比量仅适无常

所破有我论者

常一不能异时生多果 · 本方 · 破

有法
常法
所立
也不会在不同时间次第产生多种不同本体的果
因
常法唯一,不能以时分和方分进行分割

常法不能作因 · 本方 · 破

有法
常法是因
所立
绝不合理
因
常法远离具不具足、聚不聚合等差别,因为常法常有的缘故

根作意具无识推缺境 · 本方 · 教学例 · 限定:若是无常法

有法
他因外境色法
所立
不具足他因外境色法
因
想见外境的心识作意和眼根具足,而眼识之果却没有产生

外缘具无苗推无种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根本因种子
所立
不存在
因
阳光、土壤、水分等外缘皆已具足,而植株却没有产生

例眼识(教学例)、植株(教学例)

原段(9 段,节选)

本方常岂是能生?故一非异时, 原段 ›

本方产生多体法。他因纵聚合, 原段 ›

本方却未生果故,比量推他因, 原段 ›

本方彼非常法有。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对方有我论者声称“能主宰或产生蕴的我不存在”不合理,如果常有、自在、统治我所的我不存在,那作为对境的蕴也不会存在。就像有人才会有他所主宰的住处;没有主人,就不会有主人的房子一样。因此,常有的我能产生蕴并且作为蕴的主人,否则世间一切都无法安立。 原段 ›

本方驳:常有的我岂能是蕴的能生?常有的法不可能具备起作用的能力。常有的法永恒不变,不可能新生贪嗔痴等。而且,因常法唯一,不能以时分和方分进行分割,所以所立也不会在不同时间次第产生多种不同本体的果,比如,昨天欢喜无比,今天情绪低落,明天心情平静,这是不可能有的。 原段 ›

对方若对方认为:如果我不存在,那享用自相续之蕴和对境的受用者就不会有,因此享用对境的同时作为蕴之因的我存在,这一点以比量推理可以成立。 原段 ›

本方驳:以推理来成立常有的我存在是不可能的。若是无常法,通过因果随存随灭的关系来推断是可以的(其实,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也是一种随存随灭的关系,但它贯通三世,不能局于此生)。比如,根境作意三者具足产生识,如果他因——因想见外境的心识作意和眼根具足,而眼识之果却没有产生,依此则可比量推断所立不具足他因外境色法。又比如,因阳光、土壤、水分等外缘皆已具足,而植株却没有产生,则可推断根本因种子所立不存在。但是,因常法远离具不具足、聚不聚合等差别,因为常法常有的缘故,因此常法是因所立绝不合理。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