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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等若不是由以前串习的因中产生,而仅仅依靠身体产生,就没有自己前面的同类因

释量论·成量品 · 第31课 · 连讲 7 段,这是第 7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壬二 破邪分别 › 癸二 破彼遣过之答复 › 子三 说无轮回有妨害——破无轮回由大种新生有情 › 丑三 摄义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丑一 略说

释量论·成量品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1/7

除了通过修行而远离烦恼的阿罗汉等圣者外,任何众生都有贪嗔等烦恼

整理破大种新生心:应有本无烦恼众生

量界、限定除了通过修行而远离烦恼的阿罗汉等圣者外

身新生心应贪等不定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有情的心不是无始以来就具足,而是从地水火风四大中重新产生

有法
众生相续中
所立
就不一定绝对会存在贪嗔等五毒烦恼,或智慧、悲心等功德
因
依靠四大产生的身体千姿百态

例独眼、无眼,大眼、小眼(教学例)

原段(2 段)

前无而生中,贪等成不定。 原段 ›

若有情的心不是无始以来就具足,而是从地水火风四大中重新产生,那众生相续中所立就不一定绝对会存在贪嗔等五毒烦恼,或智慧、悲心等功德。因为,因依靠四大产生的身体千姿百态,比如:独眼、无眼,大眼、小眼,有角、无角,有翅、无翅,大身、小身,多笑、少笑等,所以,依靠其产生心的情形也会各式各样,比如:有贪、无贪,有嗔、无嗔,有痴、无痴,多慢、少慢,多疑、少疑,多嫉妒、无嫉妒……但是,除了通过修行而远离烦恼的阿罗汉等圣者外,任何众生都有贪嗔等烦恼。因此,对方的观点完全是错误的。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寅一 唯大种因太过分

释量论·成量品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2/7接着破节选

因相同果必定相同

整理破皆不离四大故都有贪:因同应果同

同大性应贪等同 · 本方 · 反诘

有法
一切众生贪欲等
所立
皆成了等同
因
因为都不离开大种本性的缘故

例毒蛇、老虎、狮子(举例)、麻雀(举例)、双胞胎(举例)

原段(5 段,节选)

对方若不离大性,故皆具贪等。 原段 ›

本方一切贪成同。 原段 ›

对方若对方说:总体上,众生皆不离开地水火风四大种本性的缘故,每个众生都具有贪嗔等而不可能离开,不可能无有贪嗔等。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驳:这样的话,一切众生贪欲等所立皆成了等同,因因为都不离开大种本性的缘故。也就是说,因相同果必定相同。但这于现量有害,比如:毒蛇、老虎、狮子等动物贪心很小,嗔心却特别大;麻雀等动物贪心强烈,嗔心却很轻微。在人道中,贪嗔痴三毒也有上中下三等,比如:有人嗔心大得谁都不敢碰,只能让其自生自灭;有人嗔心中等,稍微一观就平息了;有人嗔心极轻,一瞬间就消逝无余。也有人智慧好,也有人悲心好,等等。就是双胞胎,虽然父精母血等因缘并没什么差别,但心识却不同,甚至差距非常大,包括身体也因为前世的业不同而有所不同。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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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 真实

释量论·成量品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3/7接着破

凡夫众生都有贪嗔痴

整理破四大差别造贪差:因减至无应有无贪凡夫

大种减无则贪果应无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产生贪心的因是地水火风四大种任何一法或它们的总和

有法
果贪心
所立
也会不存在
因
因为因果随存随灭

应成:在作为因的大种减到没有的时候,果贪心也会不存在

例萝卜(对方喻)

原段(6 段)

转述若大种别致。诸大无生异, 原段 ›

转述然此异所依,有增有减性, 原段 ›

转述有彼成无彼。 原段 ›

对方假设对方说:在不同地方种下萝卜种,因为阳光、水分等的差异,生长出来的萝卜就会有不同味道,比如有的很甜,有的不甜,有的还有酸等其他味道;同样的道理,人的贪心、嗔心等依靠四大的身体而来,但是因为人的身体状况不同,贪心等也有大有小,即贪欲等有大有小是由作为因的大种差别所导致。 原段 ›

本方驳:尽管承认所有大种并没有大众生、小众生等的差别,然而众生贪欲等有不同差异的所依——大种也是有增有减的本性,因为万法无常之故。既然因有增有减,果也应该随着因而有增减,或先前具有生贪的能力,后来也会变成不具备生贪的能力。 原段 ›

本方比如,若产生贪心的因是地水火风四大种任何一法或它们的总和,那大种增长时贪心也会增长,大种减少时贪心也会减少,甚至应成在作为因的大种减到没有的时候,果贪心所立也会不存在,因因为因果随存随灭,在四大种增减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现象。这样一来,在所见到的众生当中,就应该见到不具足贪嗔痴的众生,但事实与此完全相违,因为凡夫众生都有贪嗔痴。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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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一 遮破意义理

释量论·成量品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4/7接着破

果有差别之故,因决非等同

整理破四大同本性而贪仍差:果差须宿业等他因

所破顺世派

因同贪果应同 · 本方 · 反诘

有法
一切众生
所立
都成了贪欲相同而无有大小差异
因
因为因相同果也不会有差异

果异排唯大种 · 本方 · 破

有法
因
所立
决非等同
因
果有差别之故

须随宿业他因 · 本方 · 破 · 限定:一切有情身体的不同差别也并不是仅仅由大种所致

有法
随从其他因——宿业
所立
也是成立的
因
因为众生业力不同,外在的条件虽然相同,身心状况也有差异

例黄牛(主论证喻)、双胞胎(举例)

原段(8 段)

对方若贪等虽异,因同性不失。 原段 ›

本方本性同因故,一切成贪同。 原段 ›

本方同性生牛识,或于此地等, 原段 ›

本方众生等差异,有者次第无。 原段 ›

对方假设对方说:虽然众生贪心的大小,嗔恨心的大小等等都是不同的。但是从总体上讲,众生的因都是大种的本性上都没有什么差别的,因为他有同样一个大种的本性,所以不会有无贪的过失。 原段 ›

本方驳:由于地水火风四大种的本性相同的缘故,一切众生所立都成了贪欲相同而无有大小差异,因因为因相同果也不会有差异。比如,黄牛是具有项峰法相的动物,只要同样具有项峰等因的本性而产生的黄牛之识,不管是花色还是白色都了知是唯一的黄牛,而不会产生黄牛、大黄牛、极大黄牛的心。又如,知言解义是人的法相,只要具备知言解义的法相,我们都认为是人,认为是人的心识上不可能有大有小。 原段 ›

本方在顺世派的这一观点中也是如此,如果地等没有众生、大众生、极大众生等的大小差别,其余的有些次第也不会存在,那么众生或贪欲之果也不会有差异,因为因没有差别果也不会有差别。但是,因果有差别之故,因所立决非等同。同样,一切有情身体的不同差别也并不是仅仅由大种所致,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应成无有差别,可见,随从其他因——宿业所立也是成立的。因因为众生业力不同,外在的条件虽然相同,身心状况也有差异。比如,同一父母所生的孩子甚至双胞胎,有些相貌庄严、傲慢无比,有些长相丑陋、极其自卑,有些乐于行善,有些喜于造恶。所以,一定与前世的业力有关。 原段 ›

本方关于这一点,反观自己的身心也能明白。比如,今天在一个很好的环境中,没有听到任何不好的消息,没有吃任何不好的东西,没有发生任何不好的事情,但突然就心情不好。或者,今天与昨天际遇没有差别,但昨天开心、今天痛苦。这说明有前世的业力在左右我们的生活,懂得因果的人都清楚。因此,为了未来漫长的人生路平安吉祥,一定要如理取舍。特别是年轻的道友,思想还不成熟,容易走错路,故应尽量避开恶知识和恶劣的环境,专心致志闻思修行。不过,若业力涌现,也无可奈何,就像某人病得特别严重,他人无论如何帮助也无济于事一样。在《如意宝藏论》中,也讲过这方面的道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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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一 比喻意义不相同

释量论·成量品第31课破斥观察连讲 5/7接着破

比喻与意义没有共同点,不堪作为意义的比喻

整理破火热大小喻大种贪欲:同体与他体不可类推

火外热性不可别立 · 本方 · 破 · 限定:除了热性以外

有法
火
所立
并不存在单独的火

应成:否则就有火不是暖热的,以及同一时间当中,火与暖热有能依所依或能生所生关系等过失

他体功德可中断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某法(指四大种)以他体的方式具有的功德(指贪欲等)具备增减的差别次第

有法
那些功德
所立
也有中断的可能性
喻
如同氆氇的白色等由染涂蓝绿等其他颜料而中断一样

身心非同体 · 本方 · 破

有法
地水火风与贪嗔痴
所立
两者是别别不同的他体
因
前者是无情法,后者是心法

例檀香火与普通火(对方喻)、氆氇的白色(主论证喻)、双胞胎(举例)

原段(9 段)

转述热次第有别,然无无热火, 原段 ›

转述如是此亦尔。非尔以热外, 原段 ›

转述火已遮破故。何法余有德, 原段 ›

转述具差别次第,彼等彼差别, 原段 ›

转述有断如白等。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说:就像檀香火与普通火一样,虽然热量的次第有大小差别(《毗奈耶经》等经典中讲:普通火温度的七倍是檀香火的温度,檀香火温度的七倍是末劫火的温度,末劫火温度的七倍是复活地狱火的温度……),然而并不会存在永无热量的个别火,同样的道理,尽管四大种会产生他体大小不同的贪嗔痴烦恼,但不会有永远不生贪心的情况。 原段 ›

本方驳: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除了热性以外,所立并不存在单独的火,应成否则就有火不是暖热的,以及同一时间当中,火与暖热有能依所依或能生所生关系等过失,这在前面已经遮破完毕。简而言之,比喻与意义没有共同点,不堪作为意义的比喻。形象地说,这就像有人说“人的头上应该长角,因为牛的头上有角之故”那样荒唐可笑!因为,两者并无任何关系或可比性。因此,以火作为比喻来说明地等意义是不合理的。再者,如果某法(指四大种)以他体的方式具有的功德(指贪欲等)具备增减的差别次第,则那些功德即有法或所依的差别,所立也有中断的可能性,喻如同氆氇的白色等由染涂蓝绿等其他颜料而中断一样。因此,大种具有的功德贪欲等与火的热性也不相同,因为火与暖热无二无别。 原段 ›

本方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观察,也非常清楚:火与暖热是同一本体的法,两者不能分离;而地水火风与贪嗔痴,因前者是无情法,后者是心法,所立两者是别别不同的他体。因此,不能以火或水来比喻地等,也不能以暖热或湿性来比喻贪嗔痴。还有,若用火与暖热来说明四大与贪嗔痴之间的关系,就等于说身体或四大与心识无二无别。但是,四大是有阻碍的无情法,而心识是无阻碍的心法,两者绝不相同。 原段 ›

本方前面讲过,若除四大之外,人的心态没有其他因,双胞胎的性格就应完全相同,但现实往往与之相违,比如:一个愿意成家立业,经营世间事业;一个对感情等世间事兴趣索然,萌生出尘之志。一个贪心极大;一个贪心极轻……若承认四大是心识的唯一因,这种差别就无法解释。因此,必须承认佛教所说,“众生都带着前世的习气和业力”以及“心识的近取因是心”的观点。否则会招致诸多过失,这在前面已经详细宣说。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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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二 若许相同太过分

释量论·成量品第31课破斥观察连讲 6/7接着破

仅仅是色等对境存在,也并不是一定能生起贪嗔等的可靠依据

整理破身心同体与境定生心:俱生、尸身及同境异心三过

同体应诸心俱起 · 本方 · 反诘

有法
贪心、嗔心、我慢等一切心态
所立
皆应成了同时产生
因
因为你们承认大种与贪心、嗔心、傲慢、智慧、信心等心态无二无别

智慧应母胎具足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因为肉体跟心识一体

应成:博士毕业时所拥有的智慧,在母胎或出生时就应该圆满具足

身存应死者有心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心跟身无二无别,只要身体存在就会有心

有法
人死以后
所立
也应该具足贪嗔痴等
因
因为身体还存在

境定贪应一切人同贪 · 本方 · 破

有法
任何对境
所立
都不会决定产生贪嗔

应成:否则只要有一个人将其执为美丽或者丑恶,世界上其他人都会缘他产生贪心或者嗔恨

例婴儿(举例)、同一对境(举例)、双胞胎(举例)

原段(11 段)

本方如色等不定,彼与大无别。 原段 ›

转述设谓与之同,非尔贪心等, 原段 ›

本方应成俱生故。执相有境故, 原段 ›

本方境亦非依据。 原段 ›

对方若对方说:虽然以火和火的热性不可分割、无二无别来比喻四大与贪心等,是合理的。但你们却声称,不是他体的缘故不能堪当比喻,其实他体也有不可分割的比喻,比如色、所触等虽然与大种是他体,但也是不可分割、无二无别的,大种与它的功德贪心等也与之相同。 原段 ›

本方驳:你们根本分不清楚本体与反体,一本体异反体。实际上,这个比喻恰恰说明,若大种存在,贪等并不一定(不定)存在,因为色等法与同时的大种本体无二无别(彼与大无别),而贪等与大种并非如此。 原段 ›

对方假设对方说:与之相同(与之同),贪等和大种也是无二无别而存在,因此并没有这种过失。 原段 ›

本方驳: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否则贪心、嗔心、我慢等一切心态所立皆应成了同时产生,甚至与身体形成一起出现,因因为你们承认大种与贪心、嗔心、傲慢、智慧、信心等心态无二无别。这样的话,应成博士毕业时所拥有的智慧,在母胎或出生时就应该圆满具足,因为肉体跟心识一体,但这是谁也不会承认的。因为婴儿刚出生时,不要说具有智慧,连贪心、嗔心都不明显,否则人在童年时代就应像成年人一样,为了满足各种欲望而不断追求,但这与现量是相违的。另外,如果心跟身无二无别,只要身体存在就会有心,那么人死以后所立也应该具足贪嗔痴等,因因为身体还存在。但实际上,此时身体虽然存在,心识已经远离。总之,身心不存在成住同质的关系,身心无二无别的观点完全是错误的。 原段 ›

对方若对方说:不会有一起产生的过失,因为生起贪心需要的悦意对境,和生起嗔恨需要的不悦意对境等,不会同时并存。 原段 ›

本方驳:任何对境所立都不会决定产生贪嗔,应成否则只要有一个人将其执为美丽或者丑恶,世界上其他人都会缘他产生贪心或者嗔恨。但在日常生活中,再美的人,也不可能所有人都对她产生贪心,也有生起嗔恨等各种心态的。这说明,缘同一对境,若心执著为功德,则会产生贪心,若执著为可恶,则会生起嗔恨。或者说,所谓贪心或者嗔恨,就是将某对境执为可爱相或可恶相的有境。因此,仅仅是色等对境存在,也并不是一定能生起贪嗔等的可靠依据。所以,你们所说“只要贪等的对境现前,就会产生贪嗔等”的说法并不合理。不然,所有众生都应该缘同一对境产生贪嗔了,但是,很多我们看来特别恶心的动物,同类异性却觉得异常好看,而对它生起强烈的贪爱;很多人类执其为可爱者,天人、旁生等他类众生却不会生起一丝一毫的贪执。 原段 ›

本方其实,今生的分别念不但与今世的执著有关,还与前世的业力有关。比如,对同一异性对境,不同人会有热情、冷漠等不同状态,这与今生的教育、成长环境有关,也与前世相互之间的因缘有关。在同一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比如双胞胎,一者极其贪爱异性、财物等,一者身心都很清净,是完全相反的两种心态,这不可能没有前世业力的原因,前面已经详细阐述过。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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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 摄义

释量论·成量品第31课破斥观察连讲 7/7节选

贪心等若不是由以前串习的因中产生,而仅仅依靠身体产生,就没有自己前面的同类因

整理摄义破唯身因:同类因离则差异无据,身恒近则诸心恒起

身恒近应心恒起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贪心等若不是由以前串习的因中产生,而仅仅依靠身体产生

有法
一切众生的贪嗔等心
所立
于一切时分皆应连续不断地产生
因
由于和作为因的身体恒常接近的缘故

离同类因贪差不定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贪心等若不是由以前串习的因中产生,而仅仅依靠身体产生

有法
贪心、嗔心、信心、智慧等
所立
也成了不一定有大有小
因
由于远离同类因的缘故
原段(4 段,节选)

同类因离故,贪等不一定, 原段 ›

或因接近故,诸识常时生。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颂词说:贪心等若不是由以前串习的因中产生,而仅仅依靠身体产生,就没有自己前面的同类因。(《俱舍论》讲六因、四缘、五果,这些在因明中并不完全承认,因为有些只是假名,没有实质的作用。)因由于远离同类因的缘故,贪心、嗔心、信心、智慧等所立也成了不一定有大有小,因为因是相同的。或者,因由于和作为因的身体恒常接近的缘故,一切众生的贪嗔等心所立于一切时分皆应连续不断地产生。这样的话,就没有心态上的差异,少年、青年、老年等不同年龄段的心理也不会有变化,但这根本不符合实际。因此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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