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总的所作和无常之间有无错谬的相属

释量论·成量品 · 第04课。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一 真实 › 壬一 形义不能堪当因 › 癸二 唯形是因不决定 › 子三 遣成果同似能破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释量论·成量品第04课破斥问难与答

整理答「分形状为两类来破,同于果等同似能破」:总的所作和无常有无错谬的相属,总形与士夫所造则没有。

果等同·对方用

所破外道引证陈那论师

声无常真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声音
所立
无常
因
所作之故
喻
如同瓶子

外道果等同难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有宗法不成立的过失
因
瓶子的所作在声音上不成立

外道同品喻不成难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有同品喻没有同品遍的过失
因
声音的所作在瓶子上也不成立

所作总能证 · 本方 · 立

有法
声音以所作之因
所立
完全能成立为无常
因
有为法皆所作故

例声音(教学例)、瓶子(教学例)

原段(9 段)

本方随行所立故,果总亦能证, 原段 ›

本方而说相属者,异故他体过, 原段 ›

本方许是果等同。 原段 ›

转述先介绍一下,陈那论师驳斥的果等同的相似能破。比如:“声音所立无常,因所作之故,喻如同瓶子。”这里的因本来是真因,但对方说:这并不是真正的推理,因为瓶子的所作在声音上并不成立,声音的所作在瓶子上也不成立。陈那论师认为,这种将瓶子和声音的所作区分开来的遮破,是一种果等同的似能破。(所谓“果”,即声音,因为声音是由勤作所发或是所作之法,而此处又是在声音这样的果方面作观察,故称“果同”。) 原段 ›

对方对方外道说:你们将形状分为士夫所造与非士夫所造两种,来遮破我们所许士夫创造万法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与陈那论师遮破的,外道二十四种相似能破中果等同的似能破完全相同。 原段 ›

本方驳:实际上并不相同。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子。”因为声音随从所立无常,即声音与所立无常两者完全相应、没有相违,其果声音运用因缘所作作为因,并不需要分开所作的差别,只是以总的所作也能证明是无常。 原段 ›

对方然而外道却说:由于与所作之因相属(即相连、系属)的声音与比喻瓶子是他体的缘故,作为因的所作也成了截然不同的他体,这就有以下过失:因为因瓶子的所作在声音上不成立,所以所立有宗法不成立的过失;而因声音的所作在瓶子上也不成立,那就所立有同品喻没有同品遍的过失,即比喻不成;既不是声音也不是瓶子的“所作”此处找不到可理解的,或者说对任何法都不决定,因此这样的因(理由)不是正因。 原段 ›

本方但实际上,分别的瓶子的所作和声音的所作完全包括在总的所作之因当中,根本不会成为相似推理。或者说,声音以所作之因所立完全能成立为无常,因为除了所作之外,非所作的声音、瓶子等有为法,在世间上根本找不到,即因有为法皆所作故。因此,按照陈那论师的观点,承许他们这种遮破是果等同的似能破。 原段 ›

本方由此可见,把形状一分为二来遮破万物是士夫所造是千真万确的,根本不会成为果等同的似能破;而你们仅仅以一个形状来证明万物是士夫所造,是绝对不能成立的。因为,不分形差别的总“形”和“士夫所造”之间没有无错谬的相属(即关系),而不分开有为法的差别,总的所作和无常之间有无错谬的相属。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