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摄颂释第二品破斥观察
整理观察般若与色等:非一体、非异体;立一则见色应见真谛,立异则非有法之法性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破一体 · 本方 · 破
- 有法
- 色
- 所立
- 不是智慧波罗蜜多
- 因
- 因为这两者不是一体之故
破异体 · 本方 · 破
- 有法
- 色中
- 所立
- 也不存在异体而住的智慧
- 因
- 因为另行存在的智慧不可得的缘故
异体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一切有法以外存在着不同他体的法性或法界
那么就不是有法的法性了
一体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色等有法与法界是一体
那么只要见到色等有法就该现见真谛,而且世俗与胜义不可安立为他体
例虚空界
原段(4 段)
色非智慧色无智,识想受行皆非智, 原段 ›
此等中亦无有智,此同虚空无异体。 原段 ›
如果有人问:所谓的智慧波罗蜜多到底是怎样的呢? 原段 ›
色所立不是智慧波罗蜜多,因因为这两者不是一体之故;色中所立也不存在异体而住的智慧,因因为另行存在的智慧不可得的缘故。同样,识、想、受、行都不是智慧,这些当中也没有不同他体的智慧。一切法的法性——基般若,既不可以说与色等是一体,也不可以说是他体。尽管智慧波罗蜜多这一法界,既不是与色等一体,也并非与色等是异体,然而在唯一它的本性中圆满具足一切法,就如同虚空界一样,纤尘许也不存在与独一无二的法界截然分开的他体二法。其原因是:如果一切有法以外存在着不同他体的法性或法界,应成那么就不是有法的法性了,绝不可能有不成为法界本体的法存在;如果色等有法与法界是一体,应成那么只要见到色等有法就该现见真谛,而且世俗与胜义不可安立为他体,有诸如此类的过失。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