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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的法性——基般若,既不可以说与色等是一体,也不可以说是他体

般若摄颂释 · 第二品。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一 解说主要道般若 › 庚二 中说 › 辛二 认清修学之有境般若 › 壬一 宣说离一体异体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般若摄颂释第二品破斥观察

整理观察般若与色等:非一体、非异体;立一则见色应见真谛,立异则非有法之法性

科判关联一体异体(即一体还是异体)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一体异体(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宣说离一体异体
    本范围起讲处:第二品
    本条运用:其原因是:如果一切有法以外存在着不同他体的法性或法界,那么就不是有法的法性了,绝不可能有不成为法界本体的法存在;如果色等有法与法界是一体,那么只要见到色等有法就该现见真谛,而且世俗与胜义不可安立为他体,有诸如此类的过失。

破一体 · 本方 · 破

有法
色
所立
不是智慧波罗蜜多
因
因为这两者不是一体之故

破异体 · 本方 · 破

有法
色中
所立
也不存在异体而住的智慧
因
因为另行存在的智慧不可得的缘故

异体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一切有法以外存在着不同他体的法性或法界

应成:那么就不是有法的法性了

一体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色等有法与法界是一体

应成:那么只要见到色等有法就该现见真谛,而且世俗与胜义不可安立为他体

例虚空界(教学例)

原段(4 段)

色非智慧色无智,识想受行皆非智, 原段 ›

此等中亦无有智,此同虚空无异体。 原段 ›

如果有人问:所谓的智慧波罗蜜多到底是怎样的呢? 原段 ›

色所立不是智慧波罗蜜多,因因为这两者不是一体之故;色中所立也不存在异体而住的智慧,因因为另行存在的智慧不可得的缘故。同样,识、想、受、行都不是智慧,这些当中也没有不同他体的智慧。一切法的法性——基般若,既不可以说与色等是一体,也不可以说是他体。尽管智慧波罗蜜多这一法界,既不是与色等一体,也并非与色等是异体,然而在唯一它的本性中圆满具足一切法,就如同虚空界一样,纤尘许也不存在与独一无二的法界截然分开的他体二法。其原因是:如果一切有法以外存在着不同他体的法性或法界,应成那么就不是有法的法性了,绝不可能有不成为法界本体的法存在;如果色等有法与法界是一体,应成那么只要见到色等有法就该现见真谛,而且世俗与胜义不可安立为他体,有诸如此类的过失。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