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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等一切有实法虽然连微尘许的自性成立也不可得,但其显现不可遮破而可显现

入中论释 · 入中论释 第六品 现前地。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遣除若无少许基则名言中也应不显之诤 › 对彼答复 › 宣说胜义不生与名言显现不相违 › 证明无生与显现不相违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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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入中论释入中论释 第六品 现前地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如有部经部许瓶等真实无而世间共许有,一切法也如是虽无自性而可显现,不同石女儿;假立不须实有微尘刹那为所依。

所破有部与经部

量界、限定实有

瓶子 · 本方 · 立

所立
这两者并不矛盾
因
此等瓶子等在真实义中虽不存在,但在普遍世间极为共许中,粗大与聚合的有实法存在

无分微尘 · 本方 · 立

所立
不应从实有的无分微尘、无分刹那识、依他起等中,产生实体不存在的粗法、聚合、外境等
因
因果性不同,从未见此理
原段(7 段)

如说瓶等真实无,世间共许亦容有, 原段 ›

应一切法皆如是,故不同于石女儿。 原段 ›

根据你们有部与经部的观点,粗大的瓶子和聚合的森林等只是假立而已,因此,因此等瓶子等在真实义中虽不存在,但在普遍世间极为共许中,粗大与聚合的有实法存在,所立这两者并不矛盾。同样,色等一切有实法虽然连微尘许的自性成立也不可得,但其显现不可遮破而可显现,这是极为合理的。因此,胜义中虽不存在,但并不会导致如石女儿般在名言中不存在的过失。 原段 ›

对方若有人认为:虽然可以合理安立瓶子,因为色香等、地水等假立的所依实物存在,但根据你们的观点,一切粗细法都只是心假立的,假立的所依——无分微尘与无分刹那的实体什么都没有,那不就应该像石女儿一样完全不存在,无法反驳了吗? 原段 ›

这也不合理,因为不能把所依——无分微尘与无分刹那证明为实有的缘故。如云:“如离于色等,则定无有瓶,如是离风等,则色亦非有。”《宝鬘论》中也说:“地水火及风,各皆无体性,三无一亦无,一无三亦无。若无三无一,无一亦无三,则各自非有,如何聚而生?”等等。 原段 ›

如同不承许从常因中生出无常果,同样,所立不应从实有的无分微尘、无分刹那识、依他起等中,产生实体不存在的粗法、聚合、外境等。如云:“从常法所生,如何成无常?因因果性不同,从未见此理。” 原段 ›

正因为如此,所以,如依赖于面容和明镜的影像,如柱子等与房屋,如一棵一棵树和森林等——一切显现如所依基和所立之法一样,都只是假立而已,无有丝毫实体成立的所依基。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