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论释入中论释 第六品 现前地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如有部经部许瓶等真实无而世间共许有,一切法也如是虽无自性而可显现,不同石女儿;假立不须实有微尘刹那为所依。
所破有部与经部
量界、限定实有
瓶子 · 本方 · 立
- 所立
- 这两者并不矛盾
- 因
- 此等瓶子等在真实义中虽不存在,但在普遍世间极为共许中,粗大与聚合的有实法存在
无分微尘 · 本方 · 立
- 所立
- 不应从实有的无分微尘、无分刹那识、依他起等中,产生实体不存在的粗法、聚合、外境等
- 因
- 因果性不同,从未见此理
原段(7 段)
如说瓶等真实无,世间共许亦容有, 原段 ›
应一切法皆如是,故不同于石女儿。 原段 ›
根据你们有部与经部的观点,粗大的瓶子和聚合的森林等只是假立而已,因此,因此等瓶子等在真实义中虽不存在,但在普遍世间极为共许中,粗大与聚合的有实法存在,所立这两者并不矛盾。同样,色等一切有实法虽然连微尘许的自性成立也不可得,但其显现不可遮破而可显现,这是极为合理的。因此,胜义中虽不存在,但并不会导致如石女儿般在名言中不存在的过失。 原段 ›
对方若有人认为:虽然可以合理安立瓶子,因为色香等、地水等假立的所依实物存在,但根据你们的观点,一切粗细法都只是心假立的,假立的所依——无分微尘与无分刹那的实体什么都没有,那不就应该像石女儿一样完全不存在,无法反驳了吗? 原段 ›
这也不合理,因为不能把所依——无分微尘与无分刹那证明为实有的缘故。如云:“如离于色等,则定无有瓶,如是离风等,则色亦非有。”《宝鬘论》中也说:“地水火及风,各皆无体性,三无一亦无,一无三亦无。若无三无一,无一亦无三,则各自非有,如何聚而生?”等等。 原段 ›
如同不承许从常因中生出无常果,同样,所立不应从实有的无分微尘、无分刹那识、依他起等中,产生实体不存在的粗法、聚合、外境等。如云:“从常法所生,如何成无常?因因果性不同,从未见此理。” 原段 ›
正因为如此,所以,如依赖于面容和明镜的影像,如柱子等与房屋,如一棵一棵树和森林等——一切显现如所依基和所立之法一样,都只是假立而已,无有丝毫实体成立的所依基。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