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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言中“根”取“境”而产生“受”,并非事物的本来面目,完全是一种虚妄分别

入行论广解 · 第174课 · 连讲 6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二 受念住 › 壬二 受之因触 › 癸一 破根境相遇 › 子一 总破相遇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一 总破相遇

入行论广解第174课破斥观察连讲 1/6节选

在名言中“根”取“境”而产生“受”,并非事物的本来面目,完全是一种虚妄分别

整理总破根境相遇:乐受须以触为因;根境有间隔则不能相遇,无间隔则成一体、自不触自,触与受皆不成实

所破人们

量界、限定真实存在、名言中

乐须有因 · 本方 · 立 · 限定:假如真实存在快乐

所立
则一定会有生起它的因

有间隔不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有间隔还可称之为相遇

应成:岂不是在美国的人和在中国的人也可接触了

无间隔成一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说根与境没有间隔

应成:二者显然就成了一体

自不触自 · 本方 · 破

有法
任何事物
所立
都不可能自己接触自己

例东山和西山(教学例)、衣服(举例)

原段(7 段,节选)

根境若间隔,彼二怎会遇? 原段 ›

无隔皆成一,谁复遇于谁? 原段 ›

人们都认为穿上柔软的衣服、观看精彩的节目,会让自己获得快乐(受),但实际上这种想法不合理。假如真实存在快乐,所立则一定会有生起它的因,它的因若不成立,快乐显然不能无因而生。快乐的因是什么呢?就是接触。下面分析接触是否有自性。(如果你把这一段学好了,就不会沉溺在感情或名闻利养当中了,这些执著的根源会全部灭除。) 原段 ›

此处的观察方法很容易:在感受快乐时,根与境之间有没有间隔?如果有间隔,怎么会相遇?如果没有间隔,二者融入一体,那谁又遇到谁?最终可得出结论:感受只是一种虚妄分别而已。 原段 ›

下面进行具体分析。(先观察眼耳鼻舌身五根,下面会单独剖析意根。)色声香味触五境与五根接触时,二者之间有没有间隔?如果有间隔,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中间存在很多微尘,那根与境怎么相遇?若有间隔还可称之为相遇,应成岂不是在美国的人和在中国的人也可接触了?这是谁也不敢承认的。如果说根与境没有间隔,应成二者显然就成了一体,(我们穿衣服的话,衣服和身体融为一体,身体变成衣服,衣服变成身体,)既然是一体法,又怎么存在相触生受的现象呢?任何事物所立都不可能自己接触自己,这在名言中也不成立。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总之,在名言中“根”取“境”而产生“受”,并非事物的本来面目,完全是一种虚妄分别。贪欲大的人对色法、声音、味道等很执著,但依靠观察根与境(或者说感官跟外界)相遇不相遇的方法,无论从世间法的角度看,还是从佛教的角度看,都不能成立受为真实存在。正因为如此,《三摩地王经》中言:“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彼等为量,圣道复益谁?”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子二 破微尘相遇

入行论广解第174课破斥观察连讲 2/6

不论有分微尘还是无分微尘,根尘与境尘都不能互入

整理破微尘相遇:根尘境尘若有分则各占自位不能互入,若无分则须弥成一尘;不入则不合,不合则不遇,触因不成则无受果

所破有些人、有部宗

接触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接触应该存在
喻
合掌时左手与右手可以接触

真触则两手相粘 · 本方 · 反诘 · 限定:两只手接触的话

应成:只要一合掌,两只手就应粘在一起,再也分不开了

有分不互入 · 本方 · 破 · 限定:假如二者是有分微尘

有法
根尘与境尘
所立
不能相互进入对方
因
根尘与境尘各占自位
喻
就像两个馒头放在一起

无分则须弥成尘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如二者是无分微尘

应成:则无法避免须弥山变成一个微尘的过失

不入不合不遇 · 本方 · 破

所立
既然不能互入,二者就无法会合,无法会合也就没有办法相遇

例合掌(对方喻)、拥抱(对方喻)、两个馒头(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对方有些人可能想:“根与境为何不能接触呢?比如说,喻合掌时左手与右手可以接触,拥抱时身体与身体也可以接触。还有,按有部宗的说法,外境的尘与根尘都是色法,这两个也有接触的时候,所立所以接触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以下作者遮破这种观点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尘尘不相入,无间等大故。 原段 ›

本方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 原段 ›

本方外境色、声、香、味、触的微尘,与眼根、耳根、鼻根等的微尘接触时,二者有没有融为一体?如果没有,而只是少部分微尘相遇,那怎么能称之为二者接触呢?比如说在合掌时,两只手接触的话,左手的微尘与右手的微尘应该一一碰上,应成只要一合掌,两只手就应粘在一起,再也分不开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正因为两只手没有真正接触的缘故,所以随时都可以分开。 原段 ›

本方再进一步分析,根与境要相遇也不可能,因为根尘与境尘不可能无间隔地接触对方。假如二者是有分微尘,因根尘与境尘各占自位,喻就像两个馒头放在一起,这个馒头不可能占那个馒头的位置一样,根尘与境尘所立不能相互进入对方;假如二者是无分微尘,应成则无法避免须弥山变成一个微尘的过失,所以,不论有分微尘还是无分微尘,根尘与境尘都不能互入。所立既然不能互入,二者就无法会合,无法会合也就没有办法相遇,这样一来,根境相触的因不存在,又怎么产生感受的果呢?因此,我们穿上厚衣服,身体觉得很温暖,完全是一种迷乱错误的妄念。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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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解第174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6回应上段

互相接触的无分微尘,绝对不可能有,因为所谓的无分微尘不存在

整理对方:有分微尘不能真相遇,相遇应是无分微尘;破:无分微尘本不存在,谈不上接触;天眼见极微是颠倒识;无分不成则根境相触不立

所破有些人、物理学家、外道、有部宗、经部宗、有些外道引证静命论师、月称论师

有分不能真遇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有分微尘
所立
不可能接触
因
因为微尘既有方分,一端接触,另一端必然无法接触

无分微尘不存在 · 本方 · 破

有法
互相接触的无分微尘
所立
绝对不可能有
因
因为所谓的无分微尘不存在

天眼见极微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极微一定实有存在
因
因为有天眼的瑜伽师可以现见

见极微是颠倒识 · 本方 · 破 · 限定:若说瑜伽师见到了极微

所立
唯是一种颠倒识
喻
如同有眼病者见到空中有毛发一样

无分不成则触不立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无分微尘不成立

所立
就无法安立根境相触,一切苦乐也就变成了迷乱欺惑的行相

衣身一体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可观察衣服的微尘与身体的微尘是不是融为一体?如果是

应成:衣服就变成了身体,身体就变成衣服

有间隔则不受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不是,衣服与身体之间有间隔

所立
那说明身体无法感受到衣服的舒服

例毛发(主论证喻)、衣服(举例)

原段(7 段)

本方无分而能遇,云何此有理? 原段 ›

本方若见请示我,无分相遇尘。 原段 ›

对方有些人又说:“无分微尘应该可以互相接触。有分微尘所立不可能接触,因因为微尘既有方分,一端接触,另一端必然无法接触,故不叫真正的相遇。因此,若承认有接触,则应是无分微尘的接触。” 原段 ›

本方作者驳斥道:互相接触的无分微尘,所立绝对不可能有,因因为所谓的无分微尘不存在,说它接不接触就更不合理了。物理学家虽认为有最小的单位,但其存在的理由并不充分。如果有人能找到一个无分微尘,寂天菩萨以讽刺的语气说——那你最好给我看一看,让我也见识见识。 原段 ›

转述关于无分微尘(极微),内外道有不同说法,《中观庄严论》云:“许粘或环绕,无间住亦尔。”外道认为极微相互接触聚合一起组成粗尘,有部宗认为其余微尘带有间隔而围绕一个微尘,经部宗认为极微并不粘连在一起,是以无间隔的方式而安住。他们均认为极微实有存在,但这些观点都不成立,所以静命论师说:“极微如何成,无分唯一性?” 原段 ›

转述还有些外道认为,所立极微一定实有存在,因因为有天眼的瑜伽师可以现见。对此,月称论师在《四百论大疏》中言:“极微本身并不成立,若说瑜伽师见到了极微,所立唯是一种颠倒识,喻如同有眼病者见到空中有毛发一样,这些所见的极微如同毛发,皆非名言正量。” 原段 ›

本方那么,如果无分微尘不成立,所立就无法安立根境相触,一切苦乐也就变成了迷乱欺惑的行相。人们没有观察时,觉得穿衣服很舒服,而一旦经过详细观察,就会发现这完全是颠倒执著。比如,可观察衣服的微尘与身体的微尘是不是融为一体?如果是,应成衣服就变成了身体,身体就变成衣服,这很明显不合理;如果不是,衣服与身体之间有间隔,所立那说明身体无法感受到衣服的舒服。同理,世人以无明习气所牵,贪著男女情感、色声香味,完全是一种迷乱错觉。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若以正理来抉择,无分微尘也不存在」(同一论题)

癸二 破与识相遇

入行论广解第174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4/6节选

如果说无形体也可以接触,则应成手能抓住虚空、拳头能打在石女儿脸上等

整理破意识与境相遇:意识无色身形体,不能接触外境;若无形体也能接触,应成手能抓虚空

意识可与境接触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意识
所立
应该可以与境接触,而生苦乐之感

意识无色身故不遇境 · 本方 · 破

有法
意识
所立
遇境不应理
因
无色身

无形亦触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说无形体也可以接触

应成:则应成手能抓住虚空、拳头能打在石女儿脸上等

原段(4 段,节选)

本方意识因无色身,所立遇境不应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刚才讲了五根与五境不能相遇,因为根是极微,境也是极微,依上述观察方法,这两个极微不能接触,不能接触就不能相入,不能相入就不能生苦乐。现在对方又说:“五根是无法跟外境接触,但意识所立应该可以与境接触,而生苦乐之感。” 原段 ›

本方这种说法也不合理。意识没有颜色形状,也没有眼耳鼻舌身,既然没有任何形体,那怎么与外境接触呢?如果说无形体也可以接触,应成则应成手能抓住虚空、拳头能打在石女儿脸上等,有极大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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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解第174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6回应上段节选

根境识三者的聚合也非自性成立,唯是因缘假合而已

整理对方:根境识三者聚合生苦乐;破:聚合无实体,依前支分聚合之理,三者聚合也非自性成立;圣天:三者各不见色,合也不能

引证龙猛菩萨、圣天论师

三和合生受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根、外境、意识这三者聚合时

所立
才可以产生快乐或痛苦的感受

聚合无实体 · 本方 · 破

有法
根境识三者的聚合
所立
也非自性成立
因
因为聚合无有实体

因缘即非实有 · 本方 · 破 · 限定:承认是因缘

所立
就不可能为实有

各不见色合亦不见 · 本方 · 破

有法
根境识三者
所立
它们聚合起来,也无法成立有见色作用
因
根境识三者各自都不能见色
喻
比如说三个人各自都没有一分钱

例三个人各自都没有一分钱(主论证喻)

原段(5 段,节选)

本方聚亦无实故,如前应观察。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对方分辩道:“意识不是单独跟外境接触,有些论典中说,根、外境、意识这三者聚合时,所立才可以产生快乐或痛苦的感受。” 原段 ›

本方这个说法也不对,因因为聚合无有实体。前面分析过“手复指聚故,理当成何物……如空无微尘”的道理,同理可推知,根境识三者的聚合所立也非自性成立,唯是因缘假合而已。承认是因缘,所立就不可能为实有,龙猛菩萨也说过:“因缘所生法,我说即是空。” 原段 ›

本方圣天论师还有一种观察方法,如颂云:“眼中无有识,识中也无见,色中二俱无,彼何能见色?”在三缘和合之中,眼根不可能见色;识也没有单独见色的功能;对境既无眼根,也无取境的识,更不可能有见色作用,因根境识三者各自都不能见色,那所立它们聚合起来,也无法成立有见色作用。喻比如说三个人各自都没有一分钱,那他们合起来,也不可能有钱买一斤白菜。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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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摄义

入行论广解第175课破斥自续式连讲 6/6

感受之因既然非真,其果也就不可能真实

整理破实有受:受之因触虚妄假立,所生苦乐不真,也不能加害

所破有些人

因非真故果非真 · 本方 · 破

所立
其果也就不可能真实
因
感受之因既然非真
喻
虚妄的种子

破痛苦实有当避 · 本方 · 破

所立
这种想法也不合理
因
既然触虚妄不实,如同龟毛、兔角、芭蕉树

心与语言未接触故苦乐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别人用语言刺伤我的痛苦、赞叹我的快乐
所立
这些统统无法存在
因
因为我的心与语言从来没有接触过

例虚妄的种子(主论证喻)、龟毛、兔角、芭蕉树(教学例)、梦中皇宫(教学例)

原段(4 段)

本方若触非真有,则受从何生? 原段 ›

本方何故逐尘劳,何苦伤何人? 原段 ›

本方总结上述内容,如果感受的因——触不存在,只是一种分别假立,就不可能产生真实的感受。别人用语言刺伤我的痛苦、赞叹我的快乐,所立这些统统无法存在,因因为我的心与语言从来没有接触过。因感受之因既然非真,所立其果也就不可能真实,《中观宝鬘论》云:“虚妄之种子,所生岂能真?”喻虚妄的种子怎么可能产生真实的果呢?同样,受之种子——触本来就是虚妄假立,那么由此所生的快乐、痛苦、无记之受怎会真实呢?既然一切感受皆无实,快乐就像梦中皇宫一样看似美妙,实则无存,那么为了寻找快乐而天天追逐又有什么意义呢? 原段 ›

转述有些人可能想:“虽然快乐是得不到的,但痛苦是应该避免的。如果没有劳累奔波,我就会遭受种种不悦的痛苦。”所立这种想法也不合理。因既然触虚妄不实,如同龟毛、兔角、芭蕉树,那触所生的苦怎么会真实呢?这样的苦又如何加害你呢?痛苦的伤害完全是一种错觉,可是人们不知道,反而将虚妄的东西误认为实有,《三摩地王经》中说:“譬如有童女,夜卧梦产子,生欣死忧戚,诸法亦复然。”童女梦到生了一个可爱的孩子,后来却不幸夭折了,孩子出生时她特别高兴,孩子死亡时她悲伤不已,但快乐和痛苦这两者只不过是一种幻象而已,真正用智慧来观察,其本体丝毫也不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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