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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未灭不灭,已住则不住,未住亦不住,生未生不生。

七十空性论略释。标题是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品:七十空性论略释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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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七十空性论略释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以生住灭不成自性及已未两分,回应有为无为因三相而实有。

未灭不灭 · 本方 · 破

有法
未灭的法
所立
不可能毁灭
因
尚未毁灭

已灭不复灭 · 本方 · 破

有法
已灭的法
所立
也不可能毁灭
因
已经毁灭

已住不复住 · 本方 · 破

有法
已住的法
所立
不可能驻留
因
已经驻留

未住不住 · 本方 · 破

有法
未住的法
所立
也不可能驻留
因
尚未驻留

已生不复生 · 本方 · 破

有法
已生的法
所立
不可能产生
因
已经产生

未生不生 · 本方 · 破

有法
未生的法
所立
也不可能产生
因
尚未产生

名相生、住、灭(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8 段)

本方由无生住灭,三种有为相, 原段 ›

本方是故为无为,一切皆非有。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佛经中说,一切有为法都具备生、(住、灭)等三种法相,与其相违的法,即是无为法。因此,有为法与无为法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如果对生、住、灭这三种有为法法相进行观察,则可知其无有丝毫自性。因此,有为法既不应该存在,无为法也不应该有一鳞半爪的存在。 原段 ›

本方还有,如果承许有为法存在,则因为经不起审慎观察的缘故,所以(有为法)的自性不可能存在。 原段 ›

本方灭未灭不灭,已住则不住, 原段 ›

本方未住亦不住,生未生不生。 原段 ›

本方如果这样承许(有为法存在,那么请问),在毁灭之时,究竟是未灭的法毁灭,还是已灭的法毁灭呢?(但这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因为,)首先,未灭的法所立不可能毁灭,因为因尚未毁灭的缘故;其次,已灭的法所立也不可能毁灭,因为因已经毁灭的缘故。同理,已住的法所立不可能驻留,因为因已经驻留的缘故;未住的法所立也不可能驻留,因为因尚未驻留的缘故;已生的法所立不可能产生,因为因已经产生的缘故,未生的法所立也不可能产生,因为因尚未产生的缘故。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