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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量理宝藏论释 ·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三 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 › 戊一 破他宗 › 己二 破许共相为所诠 › 庚一 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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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一 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

量理宝藏论释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2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整理破胜论许种类共相为所诠:总不存在,有亦命名无必要无功能

所破胜论师

命名共相无必要 · 本方 · 破 · 限定:即使存在

所立
给孤立的它命名既无必要也无功能

取名不知自相 · 本方 · 破

有法
共相
所立
即便给它取名也不可能了知自相
因
共相是不能起作用、含糊不清的抽象概念
原段(4 段)

对方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 原段 ›

本方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原段 ›

对方胜论师说:如果认为词语能说出别法或自相的话,当然有过失,而实际上词语并不能诠表自相。而我们宗派承许,诸如瓶子一样的外境的种类共相是所诠,因此无有过失。 原段 ›

本方驳: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所有瓶子实际并不存在一个总概念,即使存在,可是所立给孤立的它命名既无必要也无功能。因共相是不能起作用、含糊不清的抽象概念,所立即便给它取名也不可能了知自相。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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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释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2/2接着破

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整理对方说给与总相联的自相命名;破:则总无用,无边之难同等

不名自相则名总无力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没有给自相取名

所立
那么纵然给共相取名也绝无力了解自相

共相无边同等 · 本方 · 破

有法
此共相
所立
所以要对它命名也同样无能为力
因
如同自相一样此共相也同样无边无际

例了解柱子并不需要瓶子(主论证喻)

原段(7 段)

对方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原段 ›

本方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原段 ›

本方若言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此亦同。 原段 ›

对方对方又诤论说:并不是给独立的共相(总)命名,而是给与共相密切相关的每一个自相取名能了解自相,这一点合情合理。 原段 ›

本方驳:如果没有给自相取名,所立那么纵然给共相取名也绝无力了解自相,由此看来,如果说“扔掉不具备必要、能力的共相,只是给真实的自相取名便能了解自相”,那不同他体的共相又有何用呢?就像了解柱子并不需要瓶子一样。 原段 ›

对方假设对方说:自相无量无边的缘故无法取名。 原段 ›

本方驳:因如同自相一样此共相也同样无边无际,所立所以要对它命名也同样无能为力。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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