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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又说:假设你们所承认的遣余或反体成立为有实法,就会招致与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相同的过失

量理宝藏论释 ·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 连讲 4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二 遣余 › 庚三 遣除诤论 › 辛四 遣除若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则非理之诤 › 壬一 宣说对方观点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宣说对方观点

量理宝藏论释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问难观察连讲 1/4要连上下读

对方又说:假设你们所承认的遣余或反体成立为有实法,就会招致与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相同的过失

整理对方难:反体有实则同共相之过,无实则无必要

反体有实同共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假设你们所承认的遣余或反体成立为有实法

应成:就会招致与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相同的过失

反体无实无必要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倘若是无实法

应成:根本没有任何安立及从中达到目的的必要及能力

原段(3 段)

谓若汝之彼反体,乃有实法同共相, 原段 ›

无实则无必要力,是故反体无所需。 原段 ›

如果对方又说:假设你们所承认的遣余或反体成立为有实法,应成就会招致与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相同的过失;倘若是无实法,那么什么也就不存在,应成根本没有任何安立及从中达到目的的必要及能力,由此一来,所谓反体的这一安立也无有必要。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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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破其他答辩

量理宝藏论释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破斥观察连讲 2/4接着破

于此藏地多师许,有实反体为有实

整理破藏地多师「有实反体为有实」:遮非树之有实若是沉香,余树非树;若非沉香,沉香非树,同共相之过难除。

所破藏地大多数因明论师

有实反体为有实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但有实法的反体却是有实法
因
因为要承认有实法的反体与有实法本体无二无别

同共相之过难除 · 本方 · 破 · 限定:倘若如此

应成:则与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相同的过失也就难以消除

是沉香则余树非树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沉香树

因
因为沉香树的自性绝不会随行其他事物

应成:结果檀香树等其余树就不是树了

非沉香则沉香非树 · 本方 · 破 · 限定:假设说不是沉香树

因
因为沉香树的自性或本体与檀香树等其他树的本体不是一个

应成:而沉香树却变成了非树

例沉香树(举例)、檀香树(举例)

原段(6 段)

转述于此藏地多师许,有实反体为有实。 原段 ›

本方若尔则于总所说,此种过失难消除, 原段 ›

本方遮遣非树彼有实,若是沉香余非树, 原段 ›

本方余若是树沉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 原段 ›

对方对此辩论的回答,藏地大多数因明论师主张:尽管无实法的反体是无实法,所立但有实法的反体却是有实法,因因为要承认有实法的反体与有实法本体无二无别。 原段 ›

本方驳:倘若如此,应成则与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相同的过失也就难以消除,下面说明理由:请问“遮遣非树的那一有实法到底是不是沉香树?”如果是沉香树,就会因因为沉香树的自性绝不会随行其他事物,应成结果檀香树等其余树就不是树了。假设说不是沉香树,那么檀香树等其余树倒是树,应成而沉香树却变成了非树,因因为沉香树的自性或本体与檀香树等其他树的本体不是一个,这样一来,沉香树就已经不是非树反体的树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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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自宗答辩

量理宝藏论释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回应观察连讲 3/4

反体不成有实法,若析心识缘取式,一切有实皆具足

整理自宗答:反体非有实,依心识缘取方式无二过

反体非有实 · 本方 · 立

有法
反体
所立
并不成立为有实法
因
非树的反体如果在外境上成立,沉香树与柏树二者就成了一体

马牛成一体 · 本方 · 破 · 限定:倘若无情法的反体在外境上成立

应成:马与牛二者也成了一体

遣余无二过 · 本方 · 立

有法
遣余
所立
绝不会有刚刚所说的无必要、无能力这两种过失
因
由于在所有同类的有实法上都具有这一点的缘故

例树(举例)

原段(4 段)

反体不成有实法,若析心识缘取式, 原段 ›

一切有实皆具足,是故遣余无此咎。 原段 ›

由此纵说一词语,亦具破立二功效。 原段 ›

反体所立并不成立为有实法,原因是:因非树的反体如果在外境上成立,沉香树与柏树二者就成了一体;倘若无情法的反体在外境上成立,应成马与牛二者也成了一体。然而,如果分析心识的缘取方式,则通过与遮遣非其本身相同的方式而浮现出一个总概念,也就是应该将自相与共相误为一体来理解,因由于在所有同类的有实法上都具有这一点的缘故,对遣余来说,所立绝不会有刚刚所说的无必要、无能力这两种过失。可见,即使只是说出“树”这一个词语就已经具备了否定非树及肯定树的两种功效,而不必亲自做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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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释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4回应上段

二法不容是一体,反体本性不成立

整理二功效不是自体、反体二语的作者

非二语作者 · 本方 · 立

所立
绝不会充当作者
因
树与非树的二法不可能是一个本体
原段(4 段)

本方二法不容是一体,反体本性不成立, 原段 ›

本方是故依凭说反体,成立自体之有实。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问:那么,这两种能力难道不是已经直接充当自体及反体两种词语的作者了吗? 原段 ›

本方答:所立绝不会充当作者,原因是:因树与非树的二法不可能是一个本体,所谓反体法的本体在外境上不成立,因此只要一说反体,就要将假立心法与目睹境法二者误为一体,由此足可证明,遮遣混合之词语(即自体)的有实法在外境自相上成立。《释量论》中云:“非二语作者,彼此非有故,无实见有实,乃由心染污。”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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