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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他遍计之假立,以应成证无过失

量理宝藏论 · 第84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三 由论式而分类 › 辛二 应成论式 › 壬一 应成之安立 › 癸三 除诤论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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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84课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答有些外道「许承许为因则成第四因,不许则应成不能证」:应成是于他遍计假立,以对方自许令其自相矛盾,与须以量成的自续因不同。

自相矛盾·讲此法

所破有些外道

许承许因则成第四因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承认承许因

应成:就已经有第四种因出现于世间

不许则应成不能证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你们认为承许因不能作为因、不能堪当因

应成:那绝对不可能依靠承许因来证成所立

应成与自续不同 · 本方 · 立

所立
应成因与自续因是完全不相同的
因
在世间当中,已经承认了所遍而不承认能遍的情况是有的

应成证对方自相矛盾无过 · 本方 · 立

所立
这种过失是不可能有的
因
在别人面前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证实对方的观点自相矛盾

例承认了檀香但是不承认树(教学例)、有火的缘故应成有烟(教学例)

原段(6 段)

对方谓若承许乃是因,则成容有第四因, 原段 ›

对方承许若不堪当因,以应成证不合理。 原段 ›

对方有些外道是这样说的:你们不是在这里承认一个承许因吗?因为应成因都是以对方的承许作为因,所以你们已经承认了承许因。如果承认承许因应成就已经有第四种因出现于世间。为什么呢?因为前面已经讲了果因、自性因、不可得因三种因。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应成因里的承许因也存在,那么前面的三个因再加上一个承许因,这样你们的因明就有四种因了。如果你们认为承许因不能作为因、不能堪当因,应成那绝对不可能依靠承许因来证成所立。你们前面承认真应成因通过承许来建立自己的观点或者遮破对方的观点,现在承许又不算真正的因,怎么能以承许因来遮破对方的观点或者建立应成因呢?因此这是不合理的。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 原段 ›

本方于他遍计之假立,以应成证无过失。 原段 ›

本方这是没有任何过失的。作为一个自续因,它的因一定要以量来成立,这是前面也讲过的。如果因没有以量成立——自己不能证实自己,那它就不是真正的因,也无法建立所立。所以对于自续因来讲,承许因是不合理的,因必须要用量来成立。但我们在这里讲的是应成因,所立应成因与自续因是完全不相同的。不相同的原因是这样的:因在世间当中,已经承认了所遍而不承认能遍的情况是有的,比如有已经承认了檀香但是不承认树的情况,这样我们就以对方自己的观点使其内部产生冲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以这种方式来破斥对方。又比如,有人认为“山上无烟,有火之故”,因为对方承认山上有火,那么我们说“有火的缘故应成有烟”,可以用这种推理来让他承认有烟。 原段 ›

本方虽然应成因真正与自续因相比较起来是假立的,但是因在别人面前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证实对方的观点自相矛盾,所以应成因并不像外道所说那样:如果不承认承许因那这个应成推理也是错的。所立这种过失是不可能有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