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谓应成四分十四,诸雪域派如是许

量理宝藏论 · 第83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二 应成论式 › 壬一 应成之安立 › 癸一 破他宗 › 子一 宣说对方观点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一 宣说对方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83课对方立论观察连讲 1/2要连上下读节选

谓应成四分十四,诸雪域派如是许

整理述雪域派应成十四种:根本四种,第四再分合七;答复能推翻者为似,不能遮遣者为真,各七;真七中唯第七之半招引自续。

持论因明前派很多论师

对方:应成分四再分十四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从大体上分应成因有四种,对这四种再分总共有十四种

例声音是常有故应成非所量(举例)、声音是常有故应成非所作(举例)、声音是所量故应成常有(举例)

原段(14 段,节选)

对方谓应成四分十四,诸雪域派如是许。 原段 ›

对方能遮不能遮遣中,真似应成各有七。 原段 ›

对方六种与半不招引,第七之半则招引。 原段 ›

对方这里讲十四种应成因。因明前派很多论师这样讲:所立从大体上分应成因有四种,对这四种再分总共有十四种。 原段 ›

对方具体是怎么分的呢?他们认为首先分四种:因遍俱不成、唯因不成、唯遍不成和因遍俱成。他们认为所有的应成因包括在这四种当中,这是根本的分类。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其一,因遍两者俱不成,即因也不成、周遍也不成,比如在佛教徒面前立论说“声音是常有故应成非所量”,很明显这个论式的因———声音常有不成立;而且,在佛教徒面前常有和非所量两者怎么会有周遍的关系呢?绝对不会有。因此“声音是常有故应成非所量”的道理不合理,这叫做因也不成立、遍也不成立,因遍两者都不成立。 原段 ›

对方其二,唯因不成,如云:“声音是常有故应成非所作。”而前面是“声音是常有故应成非所量”,这两个都用“应成”来进行论证。但这个论式中,仅为“是常有故”不成立,因此这是唯因不成立。 原段 ›

对方其三,唯遍不成,如云:“声音是所量故应成常有。”这个论式的周遍不成立,这与前面讲的推理方式完全相同。 原段 ›

对方其四,因和遍两者都成立,他们认为这分四种:因和遍都以量成立(因遍俱依量成)、因遍俱依许成(“依许成”是依承许成立,但依量衡量不一定成立)、因依量成立而遍依许成立、因依许成立而遍依量成立。 原段 ›

对方刚才讲根本分类有四种,而四种中的第四者又分四种,其分基不算,这样总共有七种。因为前面有三种,第四种又分了四种,所以总共有七种。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能遮不能遮遣中,真似应成各有七。”对方认为,这七种(因遍俱不成、唯因不成、唯遍不成、四种本无相违)通过答复(二者俱不成、因不成、遍不成、承许)能予以推翻,而所剩余的那些(因遍俱依量成中有一种、因遍俱依许成中有二种、因依量成遍依许成中有二种、因依许成遍依量成中有二种)以答复不能遮遣。其中,所有后面的这些是真应成,前面的是似应成,每一个各有七种。这样一来,总共有十四种应成。因明前派认为,十四种里面的后七种能真正遮破对方的观点,所以叫真能破;前七种不能遮遣对方的观点,所以叫做相似能破。真能破与相似能破各有七种,共有十四种应成论式。希望你们详细看讲义(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讲义里面讲得比较清楚。 原段 ›

对方如果我们将应成论式倒过来运用,那它们能不能成为自续因呢?也就是能不能招引自续因?当然这是针对真应成因而讲的,假应成因本身尚且不成立,更不要说要招引自续因了。应成因要招引自续因,所招引的自续因必须是三相齐全的真因,所以说其前六种以及最后的第七种(即是第四种里面的第四类)中的一半不招引自续的因。为什么不招引自续因呢?原因是三相不齐全,如果三相不齐全,那就不是自续因。因此他们认为,十四种因里面的七种真能破中的前六种与第七种的一半不招引,而第七种中具有量相违的一半可以招引自续的因。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子二 破彼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8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2接着破

你们因明前派将应成分为根本的四种,然后再分为七种乃至十四种的观点非常不合理

整理破应成分四、十四:自续因同理亦应分四而实不分;因不成则无遍,观遍无义;似能破再分成无数;分二不成多余,又缺相违因

所破因明前派

应成分四则自续亦应分四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应成因需要分四种

因
道理相同之故

应成:那自续因也应该分四种

因不成则观遍无义 · 本方 · 破

所立
继续观察周遍没有意义
因
因如果没有,那周遍也不可能存在

似能破再分则成无数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这个合理

应成:这样分下去就会变成无数

三种似因摄一切 · 本方 · 立

所立
不成、不定、相违三种可以包括所有的似因

缺相违因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有缺少相违因的过失
因
相似因当中还有一个相违因,这种相违因你们根本没有提及

分二不成属多余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将不成因这样分,有多余的过失
因
因不成立遍也根本不可能存在

无因遍成是错 · 本方 · 破

所立
无因遍成是非常大的错误
因
本来因没有周遍就根本不可能存在

例人已经死了(教学例)

原段(9 段)

自续因亦同等故,因无周遍相违故, 原段 ›

似能破定非理故,应成分四不应理。 原段 ›

有三种原因可以证明对方观点不合理。 原段 ›

首先讲不合理的第一个原因。你们刚才讲应成因分四种,但这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我们前面讲自续因只分三种,而如果应成因需要分四种,应成那自续因也应该分四种,因道理相同之故,可是自续因根本没有分那么多。按你们的观点,自续因也应该这样分:因和遍都不成立、唯因不成立、唯遍不成立和因遍俱成立。但是并没有这样,自续因只是不成、不定、相违等,是这样来分的。 原段 ›

然后是不合理的第二个原因。刚才你们讲应成因分为因和遍都不成立等,但是因因如果没有,那周遍也不可能存在,所以所立继续观察周遍没有意义。比如说人已经死了,整个命根已经全部灭尽了,那再分析根存不存在就没有什么意义。前面讲自续因的时候是这样的,比如“柱子无常所作之故”,首先要观察它的因成不成立?如果因不成立,那说不成立就可以了,而因不成立的情况下周遍成立,这种情况根本没有。因此,因不成立全部都解决完了。在因不成立的情况下你还要继续观察遍成不成立,这是多余的事情,非常不合理。 原段 ›

最后是不合理的第三个原因。你们这种相似的能破一分再分,这样就会变成很多很多,所以这也不合理。如果这个合理,那下面的分法也应该合理。比如因的一半不成立,遍的一半不成立,然后因的一半的一半不成立,遍的一半的一半不成立……应成这样分下去就会变成无数。总体讲,所立不成、不定、相违三种可以包括所有的似因,没有必要再这样分。所以说,你们将应成分四种非常不合理,不应该这样分。 原段 ›

分二不成属多余,相违似应成减缺, 原段 ›

无因遍成实错谬,是故应成非十四。 原段 ›

其实,你们这样分既有多余的过失,也有缺少的过失。所立你们将不成因这样分,有多余的过失,说因不成立就可以了,因遍不成立等说法根本没有必要。因因不成立遍也根本不可能存在,所以说这已经成了多余。然后,你们虽然在应成里面讲了四种、七种、十四种等这么多分类,但是因相似因当中还有一个相违因,这种相违因你们根本没有提及,所立所以有缺少相违因的过失。因本来因没有周遍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但是你们却讲因不成立而周遍成立,根本没有这种现象,因此所立无因遍成是非常大的错误。通过以上分析就可了知,你们因明前派将应成分为根本的四种,然后再分为七种乃至十四种的观点非常不合理。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