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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时虽有此二种,而应用时无差别

量理宝藏论 · 第78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丑二 决定彼之自性 › 寅二 广说 › 卯三 分析彼等之意趣 › 辰一 破他宗之观点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辰一 破他宗之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78课破斥自续式连讲 1/2

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将世间共称分为两种:术语共称和名言共称

整理破章那巴分共称为术语、名言二种:名相是专用词,不合此处可遍一切法的共称义;以名相为法相上的名称,名相法相一体前已破

所破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

对方:共称分术语、名言二种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世间共称
所立
分为两种:术语共称和名言共称

名相是专用词不合此义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这样的名言在此处并没有真实的意义
因
因为名相用的是固定的词

名相法相一体前已遮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们认为这样的名相是法相上的名称的话

所立
那也不合理
因
因明前派论师认为名相和法相一体的说法在前面第八品中已经遮破完了

例黄牛(举例)

原段(5 段)

对方有者将此分二种,术语名言之共称。 原段 ›

转述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将世间共称所立分为两种:术语共称和名言共称。什么叫做术语共称呢?就是仅仅以事物的名相可耽著,是对名相的耽著不是对意义的耽著。仅以名相可耽著的术语叫做术语共称,比如瓶子、柱子、月亮等,是这样的名相方面的可耽著。然后,什么叫做名言共称呢?所谓名言共称是对决定意义的义反体通过名词、心识可以耽著。一个仅仅耽著名词(名称),也就是名字上的耽著,这种耽著叫术语共称;另一个是对意义相关的名称进行耽著,这种耽著称之为名言共称,分了这两种。但实际上,这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若尔名言非此义,法相如是前已遮。 原段 ›

本方你们因明前派这种说法不合理,也就是说,如果名言是以名相可耽著,那就不合理。为什么呢?因因为名相用的是固定的词。也就是说,从名相的角度讲不合理。名相、法相、事相中的名相,实际上是事物的专用词,比如说黄牛的名相,它只能代表具有项峰垂胡的众生。而我们所讲的名言(共称)不仅仅限于黄牛,从可共称的层面来理解,它对任何法都可以适用。因此,所立你们这样的名言在此处并没有真实的意义,也就是说不符合此中所说的意义。因为此中所说的名称实际上对任何一个法都适用,而你们所承认的这种名相只能适用在固定的具有法相的事物的种类上,除此之外不能用。因此,你们这种名言不符合此处的意义。 原段 ›

本方“法相如是前已遮”,如果你们认为这样的名相是法相上的名称的话,所立那也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第八观法相品中专门讲名相理由的时候也说了:如果法相和名相是一体,那就有某些方面的过失。可见,因因明前派论师认为名相和法相一体的说法在前面第八品中已经遮破完了。所以说,你们因明前派这样的承认方式不合理。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量理宝藏论第78课破斥自续式连讲 2/2

讲时虽有此二种,而应用时无差别

整理破因明前派再分术语共称为直接可说、耽著可说:讲说时可分,运用时自相总相混为一体,此处是以因证所立的运用场合

所破因明前派章那巴等论师

对方:术语共称分直接、耽著可说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术语共称
所立
分耽著可说和直接可说两种

运用时自相共相混为一体 · 本方 · 破

所立
运用的时候并不能分开,应将它们混为一体
因
因为,这里是以因证成所立的时候,也就是说现在是运用的场合并不是讲说的场合

例怀兔者(举例)

原段(7 段)

转述下面,继续对因明前派章那巴等论师的观点进行分析:谓直耽著之可说,术语共称亦有二。 原段 ›

转述刚才一个是术语共称,一个是名言共称,但他们又把术语共称分为两类:直接可说的意义叫做总相,从这个角度分是第一种分类;耽著可说的有实法叫做自相,从这个角度分是第二种分类。从自相的角度来分,比如说月亮是真正具有法相的怀兔者,它是自相,从这个角度分就是耽著可说。我们头脑里面可以出现月亮的总相,从这个角度分就是直接可说(我们前面讲能诠所诠时有四种:真实的能诠所诠和耽著的能诠所诠)。其实,对方认为的术语共称所立分耽著可说和直接可说两种的说法不合理。 原段 ›

本方讲时虽有此二种,而应用时无差别。 原段 ›

本方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尽管讲的时候可以分开,可以分为耽著可说和直接可说,可是这里是运用的时候,那就不能有如是的差别。前面第五品也说过:“讲时分析而精通,入时误为一体得。”所以讲的时候分开自相和总相完全可以,但所立运用的时候并不能分开,应将它们混为一体。这个道理前面已经讲过,所以说这里不能如是使用。 原段 ›

本方是故二种之说法,讲成直说耽著误。 原段 ›

本方由于对《集量论》中宣讲与运用的两种说法没有搞明白,所以他们就误认为:后者是直接可说,前者是耽著可说。但这完全是错误的,就算反过来讲也完全一模一样。因因为,这里是以因证成所立的时候,也就是说现在是运用的场合并不是讲说的场合。如果是讲说的场合,你们将耽著可说和直接可说分开也可以,可是我们这里是通过推理来进行论证的时候,也就是说现在是运用的时候,所以自相和共相应该混为一体。 原段 ›

本方平时我们对怀兔者取上月亮的名称,其实也是将自相和共相耽著为一体而说的,并没有把它们完全分开。如果完全分开,那除了指示、表示的作用以外,在真正运用的时候这种名词就没办法用。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这种名词一定要运用,而且运用的时候,其方式通过推理论证也完全是正确的。这样一来,因明前派所安立的观点就完全不符合真正的逻辑推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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