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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许所立之事相,分为真假证成妄

量理宝藏论 · 第74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二 抉择意义 › 庚二 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 辛二 认清事相 › 壬一 真实宣说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真实宣说

量理宝藏论第74课破斥观察连讲 1/2

承许所立之事相,分为真假证成妄

整理破所立事相单是自相(夏瓦秋桑等)或单是总相(鄂洛译师):自相无数、总相破立无利害;自宗以总相执为自相之聚合

所破夏瓦秋桑等论师、鄂洛译师

单自相无数 · 本方 · 破

有法
单单的一个自相
所立
作为所立的事相肯定不合理
因
因为自相是无数的

单总相无利害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说单独的总相是所立的事相

所立
那也不合理
因
因为单独对总相的破立实际上对任何名言的取舍都无利无害

自宗:总相执为自相之聚合 · 本方 · 立

有法
我们自宗所立的事相
所立
就是将总相执著为自相的一种聚合

例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教学例)

原段(5 段)

本方承许所立之事相,分为真假证成妄。 原段 ›

本方名言共相执自相,即是所立之事相。 原段 ›

转述关于所立的事相也有一些辩论,有些论师认为事物的真相(自相)是所立的事相,有些论师认为总相或者假立的部分是所立的事相。比如我们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的声音无常是所立。那么,到底声音无常的自相是所立还是声音无常的总相是所立?有些论师认为,声音无常的自相是所立;而有些论师认为,声音无常的总相是所立。以前,夏瓦秋桑等论师们认为自相法是所立的事相,鄂洛译师他们认为总相法(单单的遣余部分)是所立的事相。其实,这些观点都不合理。如果承许所立的事相是单单的“真”,这里的“真”指的是自相法,那就不合理,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如果是“假”,也就是说单单将总相的部分安立为所立的事相,那也不合理,这也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原段 ›

本方单单的一个自相,所立作为所立的事相肯定不合理。为什么呢?这和我们在遣余品里面所讲的一样,因因为自相是无数的。比如声音是无常的,而不同环境、不同形象、不同时间当中有无数声音的自相,把这些全部作为事相谁都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办法,所以说不合理。如果你说单独的总相是所立的事相,所立那也不合理,因因为单独对总相的破立实际上对任何名言的取舍都无利无害。比如我说声音是无常的,总相的声音无常作为所立的事相,实际上别人根本不会生起一种定解,谁都不会知道。即使我说一百遍声音是无常,而且无常已经建立,那对常见者也不会有任何利益。所以说,单独的自相和总相安立为所立的事相不合理。 原段 ›

本方那么自宗是怎么承许的呢?自宗承许是名言总相和自相的事物两者混为一体的有法和法的聚合部分,或者说是总相、别相的有法、法的聚合部分。比如声音是无常的,立论者也耽著于自相的声音无常,也就是说他脑海里面的概念是执著事相;敌论者进行破斥的时候,也是针对这种自相总相混为一体的法。所以,我们自宗所立的事相所立就是将总相执著为自相的一种聚合。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壬二 遣除诤论

量理宝藏论第74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此立有实及无实,无有诤论之时机

整理答有些论师「声与常分开、聚合皆不可为所立」之难:遣余识前依习气于名言中合立,不作分开观察,无过

所破有些论师

量界、限定遣余识面前

对方:分合皆不合理 · 对方 · 反诘

因
没有常有特点的声音在这个场合当中根本找不到

应成:分开也不合理,总合也不合理

心识前结合可成所立 · 本方 · 破

所立
这样的所立可以成立
因
这两者在他们的心识面前可以结合
原段(5 段)

本方此立有实及无实,无有诤论之时机。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说:你们这样的承许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比如说我们建立这样一个立宗———声音是常有,所建立的声音和常有各自分开也不可能,这两者聚合一起也不可能,所以不合理。 原段 ›

转述我们前面讲,所立的事相是“名言共相执自相”,他们认为这种所立事相的承许还需要观察。怎么观察呢?比如说“声音是常有,因为它是非所作之故”,当然这个推理是相似推理并不是真因。对方问:在这样的推理过程中,声音是常有是不是所立的事相?我们回答:是。接着,对方又给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声音和常有两者是分开还是聚合?分开是不合理的,因为这里单独的声音也不是所立,单独的常有也不是所立。为什么呢?因为,因没有常有特点的声音在这个场合当中根本找不到,没有声音差别法的单独常法在这里也没办法建立,所以声音、常有这两者分开不合理。而既是声音又是常有的所立,在这样的场合中也找不到。既然如此,那你们所承许的所立事相到底是有法和法的总合呢,还是有法和法各自分开的体相?到底你们建立的是什么啊?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也就是说所立的事相是有法和法的总体呢,还是有法和法各自分开的部分?应成分开也不合理,总合也不合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本方我们对他们回答说:“此立有实及无实,无有诤论之时机。”其实,这里建立的并不是排除声音而留下单独的常有部分,也并不是排除常有的部分而留下声音,没有这样分开。那建立的是什么呢?又是怎样建立的呢?在遣余识面前,根据他们自己的习气和传统,在名言中可以承许声音是常有。 原段 ›

本方有些从来没有学过无常法的外道认为:声音是常有,声音是虚空的功德。如果这样,他们其实也是把总相和自相混为一体来建立的。在这个场合当中,对声音是常有的建立没有必要这样分开分析,因为这是把有实法和无实法总合起来建立的。虽然声音是自相法,是有实法,而无实法的常有根本不可能存在,但是因这两者在他们的心识面前可以结合,所以所立这样的所立可以成立。既然在心识面前成立,那这可不可以作为我们破立的对境呢?可以。因为有些人的的确确有声音是常有的邪见,我们为了打破他们这种邪见而在适合的场合中对他们进行论证,这是有必要的。所以,你们给我们发的这种过失一点也不会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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